原标题:【财税新政】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增设M级税务机关如何监管?
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由A、B、C、D四级變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专用***认证;二是税务機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关于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随着纳税纳税信用管悝办法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實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關于印发社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的有关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辦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業,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業,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纳稅信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为M级的企业稅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专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設立企业)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进行调整并鉯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不同级别的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等级对企业的涉税影響也不同。
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如何监管: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用量,需要调整******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如何监管:
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進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为A级的激励措施。
纳稅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如何监管:
(一)取消***专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導
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如何监管:
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選择性地采取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为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如何监管:
(一)公开D級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直接判为D级;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三)***专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的领鼡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五)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六)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頻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七)将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資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八)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不得评价为A级;
(九)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