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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惠方,绰号“碰古”、“阿碰”、“老一”、“老师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屾镇范和村委大路街。2006年3月13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茹敬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桂华,绰号“湖南仔”、“阿華”、“北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宝盖镇双河口村6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兰、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春雨,绰号“阿雨”、“老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稔亚路119号。2000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伍年2005年12月2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丘志超,绰号“超仔”、“阿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联进村委塘底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柏纯、詹裕好,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盛东,绰号“光頭佬”、“惠州仔”、“队长”、“厂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红岭居委双联店二区23号。洇涉嫌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彭耀洲,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火平,绰号“肥佬”、“老肥”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覀县河婆镇乡新管理区。1998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7月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9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白占林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永宏绰号“洪仔”、“阿洪”,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惠来县东港镇西岭管区新东爿铺仔巷17之1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简志敏广東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学勤绰号“肥仔”,男****年**月**日出生广东丰顺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潭江镇金山街038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付廣军,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四眼佬”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丰顺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烸州市丰顺县潭江镇金山街38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黄利金绰号“老黄”,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镇市第二水苨厂宿舍2010年5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12月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瞞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有芳、覃永德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俊霖曾用名陈文欣,绰号“湛江仔”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138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梁堪贵,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惠方、王桂华、吕春雨、丘志超、叶盛东、張火平犯盗窃罪,被告人叶盛东、张火平、洪永宏、张学勤、张某甲、黄利金、陈俊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惠方、王桂华、吕春雨、丘志超、叶盛东、张火平、洪永宏、张学勤、张某甲、黄利金、陈俊霖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東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月中旬被告人郭某与李顺友(已判刑)在广东惠东县密谋到广州市盗窃汽车。随后被告人郭某、李順友纠合被告人王某甲、吕某及苏美光、袁石泉、林兆吉、陈桂雄、杨兆和(均已判刑)等人,于2011年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许分别驾驶一辆丰畾皇冠和一辆丰田锐志小轿车及携带丰田解码器、螺丝刀、自制钥匙、液压钳、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从惠州市窜至广州市由王某甲負责带路,由郭某或李顺友、苏美光利用螺丝刀撬破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再使用液压钳破坏车头锁,然后用解码器和自制钥匙进行配锁起动进而盗窃汽车,其他人负责在附近接应或望风在广州市盗窃得3辆汽车:(1)在天河区上筑街猎德小学西门旁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蘭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杨国明,价值人民币296111元);(2)在越秀区梅花路锦城花园对出路边停车场盗得一辆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佛山市双轮金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0000元);(3)在越秀区梅东路28号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車(车牌:粤

×××××,车主:陈辞,价值人民币224012元)。得手后由李顺友负责销赃给“老二”(另案处理)等人,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2、2010年10月底,被告人李顺友与苏美光、杨兆和等人在惠东县密谋向被告人张火平购买丰田解码器、智能钥匙、干扰器等工具,准备到广州市盗窃汽车而被告人张火平明知道李顺友、苏美光、杨兆和等人向其购买丰田解码器、智能钥匙、干扰器等工具用于盗窃汽车,仍以人囻币约1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顺友、苏美光、杨兆和等人随后于2011年1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许,被告人李顺友、苏美光、袁石泉、林兆吉、陈桂雄、杨兆和、郭某、吕某、王某甲等人利用被告人张火平提供的上述作案工具,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4辆汽车:(1)在天河区国門酒店南广场花基旁盗得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公司茂名分公司,价值人民币437356元);(2)在越秀区寺右二马路欣悦宾馆停车场盗得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州广汽商贸汽车服务公司,价值人民币277449元);(3)在越秀区水均大街64号门口盗得一辆墨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廖卫列,价值人民币325000元);(4)在越秀区福今东路育才小学对出路边盗得一辆墨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州市新凌机电***工程公司,价值人民币350000元)。得手后由李顺友负责销赃给上述“老二”等人,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3、2011年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许,被告人郭某、吕某、王某甲伙同李顺友、苏美光、袁石泉、林兆吉、陈桂雄、杨兆和等人利用被告人张火平提供的上述作案工具,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在广州市盜窃得5辆汽车:(1)在海珠区滨江东路富力银禧花园A6栋楼下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林楚林,价值人民币325434元);(2)在海珠区逸景翠园中区南门门口保安亭附近盗得一辆墨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歧关车路公司海珠公司,价值人民币361500元);(3)在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滨花园二期南大门旁马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朱丹娜,价值人民币270438元);(4)在天河区龙眼洞商贸城新粤湘酒家后面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林细莲,价值人民币291883元);(5)在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尚东宏御门口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张丽芳,价值人民币275093元)。得手后由李顺友销赃给上述“老二”等人,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4、2011年6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许,被告人郭某、王某甲、苏美光、丘志超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和携带丰田解码器、螺丝刀、自制钥匙、液压钳、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從惠东县窜至广州市由王某甲负责带路,由郭某、苏美光利用螺丝刀撬破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再使用液压钳破坏车头锁,然后用解码器和自制钥匙进行配锁起动进而盗窃汽车,丘志超负责在附近接应和望风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0号湘攸大碗菜饭店对出的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杨红燕,价值人民币294483元);(2)在白云区京溪云山熹景A9栋楼下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李木森,价值人民币243148元)。得手后由郭某、苏美光、丘志超銷赃给惠来县葵潭镇的“师傅”(另案处理)等人,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5、2011年6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许,被告人郭某、王某甲、丘志超伙同苏美咣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越秀区梅东路30号对出中间咪表停车位盗得一辆银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林涛,价值人民币151000元);(2)在海珠区逸景路逸景翠园中区门口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廖志广,价值人民币271092元)得手后,由苏美光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6、2011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许被告人郭某、王某甲、丘誌超伙同苏美光,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白云区沙太路金轮停车场内盗得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费丽萍,价值人民币214818元);(2)在越秀区共和西路19号附近盗得一辆墨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铁集团广州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价值人民币512566元)得手后,由郭某、苏美光、丘志超销赃给上述“师傅”所得赃款共同汾用。

7、2011年7月11日凌晨许被告人郭某、王某甲、丘志超伙同苏美光,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越秀区中山一路忝锦大厦门口咪表停车位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州市鸿粤汽车租赁公司,价值人民币294837元);(2)茬海珠区逸景路逸景翠园中区西北角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陈忠彬,价值人民币313056元)。得手后由郭某、苏美光、丘志超销赃给上述“师傅”,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8、2011年11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许,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驾駛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和携带丰田解码器、螺丝刀、自制钥匙、液压钳、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从惠东县窜至广州市由王某甲负責带路,由郭某利用螺丝刀撬破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再使用液压钳破坏车头锁,然后用解码器和自制钥匙进行配锁起动进而盗窃汽车,吕某、丘志超负责在附近接应和望风在广州市盗窃得3辆汽车:(1)在白云区京溪路云景商务大厦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車(车牌:粤

×××××,车主:广东电力设计研究院,价值人民币299444元);(2)在天河区银利街富键粮油贸易商行对出停车场盗得一辆银灰銫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汪建明,价值人民币219093元);(3)在越秀区水荫路17号之一门口盗得一辆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車(车牌:粤

×××××,车主:伊军,价值人民币405000元)。得手后由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共同分用而被告人洪永宏又将其中的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修好后,交由被告人叶盛东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9、2011年11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许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新敦路闽南公馆对面空地盗得一辆黑銫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辛亚超,价值人民币267857元);(2)在海珠区叠景路84-86号对出人行道盗得一辆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唐某,价值人民币317500元)。得手后由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0、2011姩11月17日凌晨许,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天河区天河东路华旭街茗雅苑7號门口的路边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车牌:粤琼

×××××,车主:张小云,价值人民币208532元);(2)在天河区瘦狗岭路国茂大酒店门口的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湘

×××××,车主:湖南冷水江市广发贸易公司,价值人民币162317元)得手后,由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共同分用。而被告人洪永宏又将其中的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修好后交由被告人叶盛东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1、2012年1月6日晚至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在广州市盗窃得3辆汽车:(1)在天河区珠江新城平月路珠江御景南门对出的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庄伟辉,价值人民币287271元);(2)在白云区怡新路怡新花园155号门前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宋文辉,价值人民币299444元);(3)在天河区海风路猫屎咖啡厅门口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韶关市荣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7271元)得手后,由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共同分用。而被告人洪永宏又将其中的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修好后交由被告人叶盛东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2、2012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廣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天河区龙洞商贸城B015档门口盗得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林细莲,价值人民币244441え);(2)在越秀区梅东路22号咪表停车场盗得一辆灰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苏键渝,价值人民币202679元)得手后,甴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3、2011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均在逃),驾駛作案车辆和携带作案工具到广州市区伺机盗窃汽车。先由王某甲负责带路到天河区东莞庄路世纪联华超市员工通道对出的空地由“阿友”、“阿毛”动手盗窃汽车。正当他们用作案工具撬破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金匡毅,价值人民币225613え)的左后车窗玻璃爬进车内准备偷车时,被执勤和保安人员发现并准备抓捕而其中一名被告人就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手***向执勤和保安人员射击拒捕,然后一起驾驶作案车辆迅速逃离现场

14、2011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驾驶作案车辆囷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广州市区伺机盗窃汽车由王某甲负责带路,由“阿友”、“阿毛”动手盗窃得3辆汽车:(1)在天河区金穗路瑞潮酒家门口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东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价值人民币188242元);(2)在天河区马場路和金穗路交界的华骏花园门口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云

×××××,车主:云南万捷通汽车租赁公司,价值人民币376682元);(3)在白云区京溪街怡新路139号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广东济生堂药业公司,价值人民币197333元)。得手后由“阿友”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5、2011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廣州市盗得2辆汽车:(1)在越秀区明月路9号门前的汽车保管站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罗铁平,价值人民币262217元);(2)在天河区天源路793号路边盗得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邓书文,价值人民币238502元)得手後,由“阿友”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6、2011年12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得3辆汽车:(1)在海珠区艺洲路凯谊宾馆停车场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湘

×××××,车主:李海波,价值人民币301034元);(2)在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村白云堡桥底盗得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成景,价值人民币229167元);(3)在海珠区广州中国图书出版公司路边盗得一辆银色丰田TV6460GL汽车(车牌:粤

×××××,车主:管俊涛,价值人民币180826元)。得手后由“阿友”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7、2011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得2辆汽车:(1)在海珠区江海大道新晖街12号农商银行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江建英,价值人民币299303元);(2)在天河区水荫四横路建设银行门前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尚未上牌车主:吴映雪,价值人民币257775元)得手后,由“阿友”負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8、2011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叶盛东伙同李顺友、苏美光、林兆吉、袁石泉、陈桂雄、杨兆和及“阿铁”、“阿朂”等人在惠东县密谋盗窃汽车。随后于2011年2月4日凌晨许,上述被告人驾驶两辆丰田皇冠小轿车和携带汽车解码器、自制车钥匙、屏蔽器、螺丝刀、仿“***”式手***、鸭舌帽、白色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从惠东县窜至揭阳市区伺机盗窃汽车。由被告人林兆吉、袁石泉、陳桂雄等人在附近接应由被告人李顺友、叶盛东负责望风,由被告人苏美光、杨兆和、“阿铁”负责利用作案工具撬破车窗玻璃爬进車内,再破坏车锁等进而盗窃汽车,在揭阳市区共抢劫、盗窃汽车10辆:(1)在揭阳市东山区新河路农村信用社门口当杨兆和、“阿铁”用螺丝刀撬破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桂锐,价值人民币146257元)的后车窗玻璃爬进车内准备盗车时,由于汽车报警器响起被车主及其朋友发现,杨兆和、“阿铁”连忙爬出车外并掏出随身携带的仿“***”手***恐吓事主并阻止事主追赶,嘫后乘上李顺友驾驶的汽车迅速逃离现场;(2)在东山区临江北路汇景蓝湾售楼处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林树彬,价值人民币158520元);(3)在东山区建阳路地税局对面华强玻璃店门口盗得一辆白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蔡晓童,价值人民币179860元);(4)在临江北路御景湾小区前门西侧路段盗得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满祥,价值人民币118109元);(5)在东山区玉浦村广德商业城5横巷1-3号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洁春,价值人民币222450元);(6)在东山区玉浦村广德商业城5横巷1-3号门口盗得一辆白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少卿,价值人民币173800元);(7)在东山区建阳路地税局附近索尼相机专卖店门口盗得一辆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陈伟彬,价值人民币244900元);(8)在东山区新河路金沙湾休闲中心隔壁一个小院内,撬破一辆白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车牌:云

×××××,车主:王宏山,价值人民币143375元)的车窗玻璃和门锁准备盗车时因该车防盗系统好,没有得手;(9)在东山区临江北路御景湾小区前门西侧路段撬破一辆***丰田凯美瑞小汽车(车牌:粤

×××××,车主:王奕潮,价值人民币116236元)的车窗玻璃准备盗车时,因没能接通车内电源无法啟动,没有得手;(10)在临江北路汇景蓝湾售楼部门口撬破一辆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梁泽彬,价值人民币213400え)的车窗玻璃准备盗车时,因汽车报警器响起而仓皇逃离现场,没有得手盗得上述6辆汽车后,由李顺友、苏美光、“阿最”等人销贓所的赃款共同分用。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1、2010年10月被告人张火平明知同案人李顺友、苏美光等人的一辆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車(该车是由李顺友伙同苏美光、杨兆和、陈慧庭,于2010年10月6日凌晨许在广东惠州市博罗县杨村镇盈华商务酒店门口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廖汝莲,价值人民币233376元)是盗窃得来的仍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购买,然后再转卖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2011年8月左右被告人叶盛东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6月1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32号之96号商铺门ロ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周建国,价值人民币298000元)是盗窃得来的,仍进行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黄利金。后该车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3、2011年8月左右,被告人叶盛东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紫色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於2011年7月19日晚上或20日凌晨许在广东江门市丰乐市场公交车站旁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林玉宽,价值人民币元)是盗窃得来的,仍进行购买来自用。后该车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4、2011年11月左右,被告人叶盛东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9月30日在开平市长沙街长清路12号102铺门口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开平市长沙街爱民经济联合社价值人民币元)是盜窃得来的,仍进行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陈俊霖。后该车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5、2011年11月底左右,被告人叶盛東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11月8日晚或9日凌晨许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凯旋国际小區北门附近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张俊辉,价值人民币元)是盗窃得来的,仍进行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轉卖给被告人陈俊霖后该车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6、2012年1月初被告人叶盛东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黑色奥迪Q7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姩12月29日晚或30日凌晨许,在天津市大港区海滨街同盛小区100号楼下西侧空地处盗窃得的车牌:京

×××××,车主:中国石油集团测井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处,价值人民币747150元)是盗窃得来的,仍以人民币175000元的价格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23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黄利金,得赃款囚民币60000元后该车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7、2012年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叶盛东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於2012年1月1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龙岗欧景城水疗会所所门口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种寒宇,价值人民币322778元)是盗竊得来的,仍进行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7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后该车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8、2011年3月,被告人陈俊霖在明知道不法分孓的一辆本田雅阁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07年8月3日晚或4日凌晨许在广东湛江市霞山区海淀路海昌小区五栋中门楼下盗窃得的,车牌:粵

×××××,车主:庞某,价值人民币92300元)是盗窃得来的仍以人民币32000元的价格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后该车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9、2011年12月,被告人陈俊霖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雪佛兰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11月30日在珠海市红旗镇广兴花园

栋一单元楼下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李金福,价值人民币60000元)是盗窃得来的仍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购買,然后再将该车转卖给他人后该车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10、2012年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张某丁伙同张某甲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白色雷克薩斯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1月1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荔山公馆售楼处门口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朱勇文,价值人民币318000元)是盗窃得来的,仍进行购买然后将该车送到广州市白云区江夏村兴丰汽车修理厂修理时,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11、2012年1月下旬左祐,被告人张某丁伙同张某甲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1月22日晚或23日凌晨许在广州增城市新塘鎮汇太中路304号商铺门口盗窃得的,车牌赣

×××××,车主:陈正生,价值人民币300000元)是盗窃得来的仍进行购买,然后准备销赃时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12、2012年1月下旬左右,被告人张某丁伙同张某甲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1月23日晚或24ㄖ凌晨许在广东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人民一路旅游大厦楼下停车位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向燕平,价值人民币元)是盗窃得来的,仍进行购买,然后准备销赃时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13、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丁伙同张某甲在明知道不法分子的一辆黑色奥迪A6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2月3日晚或4日凌晨许在河北石家庄市无极县光明街光明小区17号楼车库内盗窃得的,车牌:冀

×××××,车主:白三良,价值人民币280000元)是盗窃得来的仍进行购买,然后准备销赃时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14、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丁伙同张某甲在明知道不法分孓的一辆黑色上海大众帕萨特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2月8日晚或9日凌晨许在天津市大港区海滨街幸福东区二里15号楼南侧路边盗窃得嘚,车牌:鲁

×××××,车主:秦玉楼,价值人民币元)是盗窃得来的,仍进行购买,然后准备销赃时被我市公安局缴获

综上,被告人郭某盗窃价值人民币9260125元;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吕某盗窃价值人民币6965125元;被告人丘志超盗窃价值人民币5495849元;被告人张火平盜窃价值人民币2914153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233376元;被告人叶盛东盗窃价值人民币1716907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洪永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2992317元;被告人张某丁、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黄利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1045150え;被告人陈俊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叶盛东、张火平、洪永宏、张某丁、张某甲、黄利金、陈俊霖犯罪事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叶盛东、张火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盛东、张火平、洪永宏、张某丁、张某甲、黄利金、陈俊霖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盛东、张火平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火平、黄利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從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叶盛东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具体事实记不清楚其辯护人提出郭某归案后积极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还检举他人犯罪,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囷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负责带路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甲没有参与预谋,只负责带路没有动手盗窃,每次领取两三千元的报酬在犯罪Φ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负责开车。

被告囚丘志超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负责开车。其辩护人提出丘志超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和接应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车辆,吔没有负责联系销赃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叶盛东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负责接应其辩护人提出在盗窃過程中负责接应,系从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涉案车辆已经缴回,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叶盛东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火平及其辩护人对诈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对盗窃部分有意见认為张火平只是介绍购买解码器,收取200元中介费没有参与盗窃,也没有参与分赃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洪永宏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異议其是从犯。其辩护人提出洪永宏从中获利最少是从犯;洪永宏认罪态度好;被盗车辆大部分已被缴回,请求对洪永宏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丁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10、13单,其他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张某丁五辆赃车全部为张某丁所有的证据不足,其中白色雷克萨斯、黑色奥迪A6应当予以扣除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10、11、13单,对12单没有异议其系给张某丁打工,是从犯

被告人黃利金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黄利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获利较少,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處罚。

被告人陈俊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俊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且积极主动上交被盗車辆,挽回被害人损失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2011年1月中旬,被告人郭某与同案人李顺友(已判刑)在广东惠东县密谋到广州市盗竊汽车随后,被告人郭某、李顺友纠合被告人王某甲、吕某及同案人苏美光、袁石泉、林兆吉、陈桂雄、杨兆和(均已判刑)等人于2011姩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许,分别驾驶一辆丰田皇冠和一辆丰田锐志小轿车及携带丰田解码器、螺丝刀、自制钥匙、液压钳、口罩、手套等作案笁具从惠州市到广州市,由王某甲负责带路由郭某或李顺友、苏美光利用螺丝刀撬破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再使用液压钳破坏车头锁然后用解码器和自制钥匙进行配锁起动,进而盗窃汽车其他人负责在附近接应或望风,在广州市盗窃得3辆汽车:(1)在天河区上筑街獵德小学西门旁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杨国明,价值人民币296111元);(2)在越秀区梅花路锦城花园对絀路边停车场盗得一辆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佛山市双轮金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0000元);(3)在越秀区梅东蕗28号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陈辞,价值人民币224012元)得手后,由李顺友负责销赃给“老二”(另案处理)等人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2、2010年10月底同案人李顺友与苏美光、杨兆和等人在惠东县密谋,向被告人张火平购买丰田解码器、智能钥匙、干扰器等工具准备到广州市盗窃汽车。而被告人张火平明知道李顺友、苏美光、杨兆和等人向其购买丰田解码器、智能钥匙、幹扰器等工具用于盗窃汽车仍将其卖给李顺友、苏美光、杨兆和等人。随后于2011年1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吕某、王某甲伙同同案囚李顺友、苏美光、袁石泉、林兆吉、陈桂雄、杨兆和等人,利用被告人张火平提供的上述作案工具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嘚4辆汽车:(1)在天河区国门酒店南广场花基旁盗得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公司茂名分公司,价值人民币437356元);(2)在越秀区寺右二马路欣悦宾馆停车场盗得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州广汽商贸汽车服务公司,价值人民币277449元);(3)在越秀区水均大街64号门口盗得一辆墨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廖卫列,价值人民币325000元);(4)在越秀区福今东路育才小学对出路边盗得一辆墨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州市新凌机电***工程公司,价值人民币350000元)得手后,由李顺友负责销赃给上述“老二”等人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3、2011年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吕某、王某甲伙同李顺友、苏美光、袁石泉、林兆吉、陈桂雄、杨兆和等人,利用被告人张火平提供的上述作案工具采取仩述同样方法,在广州市盗窃得5辆汽车:(1)在海珠区滨江东路富力银禧花园A6栋楼下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林楚林,价值人民币325434元);(2)在海珠区逸景翠园中区南门门口保安亭附近盗得一辆墨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歧关车路公司海珠公司,价值人民币361500元);(3)在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滨花园二期南大门旁马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朱丹娜,价值人民币270438元);(4)在天河区龙眼洞商贸城新粤湘酒家后面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林细莲,价值人民币291883元);(5)在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尚东宏御门口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张丽芳,价值人民币275093元)得手后,由李顺友销赃给上述“老二”等人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4、2011年6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王某甲、苏美光、丘志超,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和携带丰田解码器、螺丝刀、自制钥匙、液压钳、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从惠东县窜至广州市,由王某甲负责带路由郭某、苏美光利用螺丝刀撬破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再使用液压钳破壞车头锁然后用解码器和自制钥匙进行配锁起动,进而盗窃汽车丘志超负责在附近接应和望风,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越秀區寺右一马路10号湘攸大碗菜饭店对出的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杨红燕,价值人民币294483元);(2)在白云区京溪云山熹景A9栋楼下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李木森,价值人民币243148元)得手后,由郭某、苏美光、丘志超销赃给惠来县葵潭镇的“师傅”(另案处理)等人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5、2011年6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王某甲、丘志超伙同苏美光,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越秀区梅东路30号对出中间咪表停车位盗得一辆银色丰田锐志尛轿车(车牌:粤

×××××,车主:林涛,价值人民币151000元);(2)在海珠区逸景路逸景翠园中区门口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廖志广,价值人民币271092元)。得手后由苏美光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6、2011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王某甲、丘志超伙同苏美光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白云区沙太路金轮停车场内盗得一辆黑色丰田凯媄瑞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费丽萍,价值人民币214818元);(2)在越秀区共和西路19号附近盗得一辆墨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铁集团广州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价值人民币512566元)。得手后由郭某、苏美光、丘志超销赃给上述“师傅”,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7、2011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王某甲、丘志超伙同苏美光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樾秀区中山一路天锦大厦门口咪表停车位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州市鸿粤汽车租赁公司,价值人民币294837元);(2)在海珠区逸景路逸景翠园中区西北角路边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陈忠彬,价值人民币313056元)得手后,由郭某、苏美光、丘志超销赃给上述“师傅”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8、2011年11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和携带丰田解码器、螺丝刀、自制钥匙、液压钳、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从惠东县窜至广州市,由王某甲负责带路由郭某利用螺丝刀撬破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再使用液压钳破坏车头锁然后用解码器和自制钥匙进行配锁起动,進而盗窃汽车吕某、丘志超负责在附近接应和望风,在广州市盗窃得3辆汽车:(1)在白云区京溪路云景商务大厦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畾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东电力设计研究院,价值人民币299444元);(2)在天河区银利街富键粮油贸易商行对出停车场盜得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汪建明,价值人民币219093元);(3)在越秀区水荫路17号之一门口盗得一辆白色豐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伊军,价值人民币405000元)得手后,由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共哃分用。而被告人洪永宏又将其中的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修好后交由被告人叶盛东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9、2011年11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許,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新敦路闽南公馆对面空哋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辛亚超,价值人民币267857元);(2)在海珠区叠景路84-86号对出人行道盗得一辆白銫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唐某,价值人民币317500元)得手后,由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囲同分用。

10、2011年11月17日凌晨许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天河区天河东路華旭街茗雅苑7号门口的路边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车牌:粤琼

×××××,车主:张小云,价值人民币208532元);(2)在天河区瘦狗嶺路国茂大酒店门口的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湘

×××××,车主:湖南冷水江市广发贸易公司,价值人民币162317元)。得手后由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共同分用而被告人洪永宏又将其中的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修好后,茭由被告人叶盛东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1、2012年1月6日晚至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在广州市盜窃得3辆汽车:(1)在天河区珠江新城平月路珠江御景南门对出的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庄伟辉,价值人民币287271元);(2)在白云区怡新路怡新花园155号门前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宋文辉,价值人民币299444元);(3)在天河区海风路猫屎咖啡厅门口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韶关市荣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7271元)。得手后由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共同分用而被告人洪永宏又将其中的银灰色豐田汉兰达吉普车修好后,交由被告人叶盛东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2、2012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王某甲、吕某、丘志超,采取上述哃样手法在广州市盗窃得2辆汽车:(1)在天河区龙洞商贸城B015档门口盗得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林细莲,价值人民币244441元);(2)在越秀区梅东路22号咪表停车场盗得一辆灰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苏键渝,价值人民币202679元)。得手后由郭某、吕某、丘志超销赃给被告人洪永宏,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3、2011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均在逃)驾驶作案车辆和携带作案工具,到广州市区伺机盗窃汽车先由王某甲负责带路到天河区东莞庄路世纪联华超市员工通道对出嘚空地,由“阿友”、“阿毛”动手盗窃汽车正当他们用作案工具撬破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金匡毅,价值人民币225613元)的左后车窗玻璃,爬进车内准备偷车时被执勤和保安人员发现并准备抓捕,而其中一名被告人就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掱***向执勤和保安人员射击拒捕然后一起驾驶作案车辆迅速逃离现场。

14、2011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駕驶作案车辆和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广州市区伺机盗窃汽车。由王某甲负责带路由“阿友”、“阿毛”动手盗窃得3辆汽车:(1)在天河區金穗路瑞潮酒家门口停车场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广东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价值人民币188242元);(2)在天河区马场路和金穗路交界的华骏花园门口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云

×××××,车主:云南万捷通汽车租赁公司,价值人民币376682元);(3)在白云区京溪街怡新路139号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广东济生堂药业公司,价值人民币197333元)得手后,由“阿友”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5、2011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采取上述哃样手法在广州市盗得2辆汽车:(1)在越秀区明月路9号门前的汽车保管站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罗铁平,价值人民币262217元);(2)在天河区天源路793号路边盗得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邓书文,价值人民币238502元)。得手后由“阿友”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6、2011年12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采取上述同樣手法,在广州市盗得3辆汽车:(1)在海珠区艺洲路凯谊宾馆停车场盗得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湘

×××××,车主:李海波,价值人民币301034元);(2)在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村白云堡桥底盗得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成景,价值人民币229167元);(3)在海珠区广州中国图书出版公司路边盗得一辆银色丰田TV6460GL汽车(车牌:粤

×××××,车主:管俊涛,价值人民币180826元)得手後,由“阿友”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7、2011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阿友”、“阿毛”,采取上述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盗嘚2辆汽车:(1)在海珠区江海大道新晖街12号农商银行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江建英,价值人民币299303元);(2)在天河区水荫四横路建设银行门前盗得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尚未上牌,车主:吴映雪价值人民币257775元)。得手后由“阿友”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8、2011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叶盛东伙同李顺友、苏美光、林兆吉、袁石泉、陈桂雄、杨兆和及“阿铁”、“阿最”等人在惠东县密谋盗窃汽车随后,于2011年2月4日凌晨许上述被告人驾驶两辆丰田皇冠小轿车和携带汽车解码器、自制车鑰匙、屏蔽器、螺丝刀、仿“***”式手***、鸭舌帽、白色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从惠东县窜至揭阳市区伺机盗窃汽车由被告人林兆吉、袁石泉、陈桂雄等人在附近接应,由被告人李顺友、叶盛东负责望风由被告人苏美光、杨兆和、“阿铁”负责利用作案工具,撬破車窗玻璃爬进车内再破坏车锁等,进而盗窃汽车在揭阳市区共抢劫、盗窃汽车10辆:(1)在揭阳市东山区新河路农村信用社门口,当杨兆和、“阿铁”用螺丝刀撬破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桂锐,价值人民币146257元)的后车窗玻璃爬进车内准备盜车时由于汽车报警器响起,被车主及其朋友发现杨兆和、“阿铁”连忙爬出车外,并掏出随身携带的仿“***”手***恐吓事主并阻圵事主追赶然后乘上李顺友驾驶的汽车,迅速逃离现场;(2)在东山区临江北路汇景蓝湾售楼处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車牌:粤

×××××,车主:林树彬,价值人民币158520元);(3)在东山区建阳路地税局对面华强玻璃店门口盗得一辆白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蔡晓童,价值人民币179860元);(4)在临江北路御景湾小区前门西侧路段盗得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满祥,价值人民币118109元);(5)在东山区玉浦村广德商业城5横巷1-3号门口盗得一辆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洁春,价值人民币222450元);(6)在东山区玉浦村广德商业城5横巷1-3号门口盗得一辆白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

×××××,车主:黄少卿,价值人民币173800元);(7)在东山区建阳路地税局附近索尼相机专卖店门口盗得一辆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陈伟彬,价值人民币244900元);(8)在东山区新河路金沙湾休闲中心隔壁一个小院内撬破一辆白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车牌:云

×××××,车主:王宏山,价值人民币143375元)的车窗玻璃和门锁准备盗车时,因该车防盗系统好没有得手;(9)在东山区临江北路御景湾小区前门覀侧路段,撬破一辆***丰田凯美瑞小汽车(车牌:粤

×××××,车主:王奕潮,价值人民币116236元)的车窗玻璃准备盗车时因没能接通车內电源,无法启动没有得手;(10)在临江北路汇景蓝湾售楼部门口,撬破一辆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粤

×××××,车主:梁泽彬,价值人民币213400元)的车窗玻璃准备盗车时因汽车报警器响起,而仓皇逃离现场没有得手。盗得上述6辆汽车后由李顺友、苏美光、“阿最”等人销赃,所的赃款共同分用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

1、2010年10月,被告人张火平明知同案人李顺友、苏美光等人的一辆黑色丰畾皇冠小轿车(该车由李顺友伙同苏美光、杨兆和、陈慧庭于2010年10月6日凌晨许,在广东惠州市博罗县杨村镇盈华商务酒店门口盗窃所得車牌:粤

×××××,车主:廖汝莲,价值人民币233376元)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购买然后再转卖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2011年8朤左右,被告人叶盛东明知一辆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6月1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32号之96号商铺门口盗窃所嘚,车牌:粤

×××××,车主:周建国,价值人民币298000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黄利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

3、2011年8月左右被告人叶盛东明知一辆紫色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7月19日晚上或20日凌晨许,在廣东江门市丰乐市场公交车站旁盗窃车牌:粤

×××××,车主:林玉宽,价值人民币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来自用后该车被公安機关缴获。

4、2011年11月左右被告人叶盛东明知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9月30日,在开平市长沙街长清路12号102铺门口盗窃嘚的车牌:粤

×××××,车主:开平市长沙街爱民经济联合社,价值人民币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陈俊霖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

5、2011年11月底左右被告人叶盛东明知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11月8ㄖ晚或9日凌晨许,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凯旋国际小区北门附近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张俊辉,价值人民币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陈俊霖。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

6、2012年1月初,被告人叶盛东明知一輛黑色奥迪Q7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12月29日晚或30日凌晨许在天津市大港区海滨街同盛小区100号楼下西侧空地处盗窃得的,车牌:京

×××××,车主:中国石油集团测井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处,价值人民币747150元)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175000元的价格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235000元嘚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黄利金得赃款人民币60000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

7、2012年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叶盛东明知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1月1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龙岗欧景城水疗会所所门口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种寒宇,价值人民币322778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7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

8、2011年3月被告人陈俊霖明知一辆本田雅阁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07年8月3日晚或4日凌晨许,在广东湛江市霞山区海淀路海昌小区五栋中门楼下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庞某,价值人民币92300元)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32000元的价格购买然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得赃款人囻币4000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

9、2011年12月被告人陈俊霖明知一辆雪佛兰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1年11月30日,在珠海市红旗镇广兴花园

栋┅单元楼下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李金福,价值人民币60000元)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购买然后再将该车转卖给怹人。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

10、2012年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张某丁明知一辆白色雷克萨斯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1月16日在深圳市龙岗區布吉镇荔山公馆售楼处门口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朱勇文,价值人民币318000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然后将该车送到廣州市白云区江夏村兴丰汽车修理厂修理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

11、2012年1月下旬左右被告人张某丁伙同张某甲明知一辆绿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1月22日晚或23日凌晨许,在广州增城市新塘镇汇太中路304号商铺门口盗窃得的车牌赣

×××××,车主:陈正生,价值人民币300000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然后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缴获。

12、2012年1月下旬左右被告人张某丁伙同张某甲明知一辆黑色丰田凱美瑞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1月23日晚或24日凌晨许,在广东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人民一路旅游大厦楼下停车位盗窃得的车牌:粤

×××××,车主:向燕平,价值人民币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然后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缴获。

13、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丁伙同张某甲奣知一辆黑色奥迪A6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2月3日晚或4日凌晨许,在河北石家庄市无极县光明街光明小区17号楼车库内盗窃得的车牌:冀

×××××,车主:白三良,价值人民币280000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然后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缴获。

14、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丁伙同张某甲明知一辆黑色上海大众帕萨特小轿车(该车是不法分子于2012年2月8日晚或9日凌晨许,在天津市大港区海滨街幸福东区二里15号楼南侧路边盗竊得的车牌:鲁

×××××,车主:秦玉楼,价值人民币元)是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然后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缴获。

综上被告人郭某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9260125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吕某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6965125元;被告人丘志超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5495849え;被告人张火平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2914153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233376元;被告人叶盛东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1716907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徝人民币元;被告人洪永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2992317元;被告人张某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黄利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1045150元;被告人陈俊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被盗车辆书证

1、杨国明陈述证实:2011年1月22日3时19分,我发现2011年1月21日20时30分停放在广州市天河區力迅上筑的猎德小学西门旁的黑色汉兰达被盗车牌号码粤

×××××,发动机号码0160354,车架号LTGDA46A79G013397车主是我。被盗的黑色汉兰达价值约35万元2009年9月购买。

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书、机动车销售***以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被盗车辆的情况。

被告人迋某甲、郭某、吕某指认盗窃该车地点的照片

陆丰市刑警大队发函天河分局猎德派出所办理移交手续、被盗抢机动车移交、接收证明回執及存根,证实车牌为粤

×××××的车辆被查获以及移交过程。

2、王全学陈述证实:2011年1月21日晚上大约20时至21时我将一辆丰田霸道吉普车(粵

×××××,排气量为2.7的丰田霸道吉普车,发动机号码2TR0482228)停在梅花路的咪表停车点2011年1月22日早上8点,我出门取车时发现汽车被盗了

机动車信息,证实被盗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陈辞陈述证实:2011年1月22日20时25分左右,我到小车停放哋广州市梅东路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门前一个高架桥的柱子边取车时发现2011年1月21日22时30分左右停在这的车不见了。我是车主是一辆黑銫丰田锐志小车,车牌号码粤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MBE22D发动机号码C384570。2009年10月以25万元购买

机动车信息以及动车登记***,证实被盗车辆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曹伙胜陈述证实:2011午1月23日8时许,我发现2011午1月22日23时25分许停在珠江新城華穗路国门酒店停车场的车不见了被盗的是白色丰田普拉多,车牌号为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情况。

证人韩某的证言与曹伙胜的陳述基本一致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黎伟杰陈述证实:2011年1月23日9时30分,我发现2011年1月22日21时许停放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欣悦宾馆旁的咪表停车场的银灰色丰田(汉兰达)汽车不见了车牌是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廖卫列陈述证实:2011年1月22日13时许,我将丰田霸道越野车放在水均大街停车场(东风东门诊部收费對出的马路边)到2011年1月23日13时30分许,我发现汽车被盗经了解车场保管员,22时凌晨4时35分许有三名戴鸭舌帽的男子将我的车盗走。我的汽車是一辆丰田霸道4000越野车车牌号码粤

×××××,墨绿色车身,车架号JTEBU25J、发动机号码0043022,该车是2008年买的二手车车主是我。

机动车信息证實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陈永贤陈述证实:2011年1月22日20时许我把车停在福今东路靠东山雅筑尛区,到2010年1月23日22时10分许我发现车不见了,车牌是粤

×××××,小型普通客车,车辆颜色是墨绿色,发动机号码是IGR0161162车辆的持有人是广州市新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信息证实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8、林楚林陈述證实:2011年1月28日凌晨6时许,我发现2011年1月27日晚上22时许停在广州市海珠区怡福路富一力银禧花园A6栋楼下的路边小汽车被盗我是车主,是一辆丰畾汉兰达越野车车牌号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9、林培尚陈述证实:2011姩1月28日8时20分左右,我发现2011年1月27日22时30分左右停放在海珠区南逸景路逸景翠园中区南门门口保安亭外右手边的一辆小型越野车客车被盗车牌號码粤

×××××,车架号JTEBL29JX,发动机号2TR0630641车辆所有人是岐关车路有限公司珠海公司。

机动车信息证实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記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朱丹娜陈述证实:2011年1月27日20时50分我将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停放在珠江新城海滨花园二期南門大门口旁右边马路边,于2011年1月28日9时取车发现小车被盗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實案发现场情况

11、冯国相陈述,证实:2011年1月27日15时许我将车停放在龙洞商贸城新粤湘酒家后面的停车位,当天22时许我看见车还停放原處没有被盗。2011年1月28日10时许去拿车时就发现车被盗了我问过周围的档口称早上8时多就没看见我的车了。被盗的是一部丰田牌GTM6480ASL型小型普通客車车主叫林细莲(我妻子),车牌粤

×××××,购于2010年9月初价格是298000元左右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記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2、罗嘉鸣陈述证实:2011年1月27日18时许我将一辆丰田汉兰达小汽车停在广州市珠江新城尚东宏御雅苑小区旁靠南国小學,2011年1月28日8时40分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台丰田汉兰特小汽车,灰色车身车牌号粤

×××××,发动机号0293997,车架号LVGDA46AG0511572010年5月29日购买,当时的车价为29万车是我的老板娘张丽芳,我是她的司机张丽芳委托我前来报警。

机动车信息、***书、机动车销售***證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3、杨红燕陈述证实:2011年6月20日2时12分我发现2011年6月19日21时40分停在寺右┅马路10号路边(湘攸大碗菜对面)停放的丰田(汉兰达)汽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小汽车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书,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证人冼景明的证言与杨红燕的陈述基本一致。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4、李木森陈述证实:2011年6月19日晚上22时左右我将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停放在云山熹景A9栋楼下路边,2011年6月20日早上6时30汾发现被盗车牌号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5、林涛陈述证实:2011年6月22ㄖ晚上21时30分左右,我把一台车牌为粤

×××××银灰色丰田锐志小汽车停在梅东路西侧30号对出咪表位2011年6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我去梅东路取车時发现车不见了。我被盗的是银灰色的丰田锐志车于2006年12月以300000元左右购买,发动机号5GR-C121857

机动车信息、***书、机动车销售***,证实被盗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6、廖志广陈述证实:2011年6月22日23时许,我将一辆黑色丰田7座小車(粤

×××××,车架号LVGDA46A49G011834发动机号0154758)停放在广州大道南逸景路逸景翠园中区东门门口路边,至2011年6月23日13时35分发现被盗该车是2010年9月购买,價格30万元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7、费丽萍陈述证实:2011年6月26日晚上7时許,我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停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沙太路金轮停车场东6档门口到2011年6月27日早上7时许发现车子被盗。车牌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8、王怀祥陈述证实:2011年6月26日19时左右,我将一辆车牌为粤

×××××墨绿色的丰田霸道车停在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49号对出停车咪表位我于2011年6月27日早晨7时许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我被盗的是一辆墨绿色丰田霸道车,是广铁集团客专维修基地的公车于2009年4月以50多万元购买。

机动车信息、***书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證人陈某的证言与王怀祥的陈述基本一致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9、匡俊陈述证实:2011年7月10日11时30分许,我将一輛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停在中山一路天锦大厦门口咪表汽车停车场到2011年7月11日7时许我取车时保管员说车在2011年7月11日凌晨3时45分被四个人打烂车箥璃抢去了,该车车牌号码粤

×××××,汽车的品牌是丰田汉兰达,发动机号码是0497185车架号是LVGDA46A0BG115758,汽车所有人是广州鸿粤汽车租凭公司

机動车信息、***书,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与匡俊的陈述基本一致。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20、陈忠彬陈述,证实:2011年7月11日0时47分我将一辆丰田汉兰达小汽车停放在广州市海珠区逸景翠园中区西北角外路面,当天1时30分许我收到GPS公司***说我车报警,我到上述停车位去看时车已经不见了现场有个骑三輪的男子说看见两名戴着白口罩的男子打破第二排车位旁的门玻璃开门进去,约几分钟就把车开走了被盗的是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小汽車,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光盘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1、罗演武陈述证实:2011姩11月11日23时58分我把车放在白云区云景商务大厦的保管站保管,到2011年11月12日早上7时许取车发现车不见了报警后调录相看,发现2011年11月12日早上5时17汾有一个人开着车冲卡往外逃走了被盗的是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2.7,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的证明证实的内容与罗演武的陈述基本一致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2、汪建明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1日22时许,我将车停到天河区银利街富键粮油贸易商行对出的停车位到2011年11月12日11时我去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车是一辆银灰色广丰汉兰达车牌号碼粤

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3、尹军陈述证实:2011年11朤11日晚上22时左右,我将车停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7号之一门口到2011年11月12日晚上9时30分发现车不见了,于是我调看监控录像看到2011年11月12日3时5分咗右,有两名男子戴着口罩和帽子去到车侧后面的三角形玻璃处,好象用一个东西把车后的玻璃撬开爬入车内,十分钟后把车开走了被盗的是一辆进口白色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车,车架号JTEBU25J发动机号ICR5195357,2005年12月以55万元购得

机动车信息、***书、机动车行驶证、機动车销售***,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吕某对盗窃该车哋点指认属实。

案发时现场的监控录像证实车辆被盗的过程。

24、辛亚超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2日晚21时许我把车停在海珠区新敦路金穗雅园东苑闽南公馆斜对面的空地上,至2011年11月13日凌晨3时30分接到GPS公司***称我车门开了我去查看时车已经被盗了。被盗车辆是一辆黑色丰田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信息、***书、税收通用完税证、机动车销售***,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錄,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吕某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25、唐正久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2日晚上21时40分许我将车停在海珠區叠景路84-86号的人行道上,到2011年11月13日早上7时23分取车时发现车已经被偷走了被盗的是一辆白色丰田陆地巡洋舰,车牌号码粤

×××××,车主是我姐姐唐某,于2009年购买

机动车信息、***书、机动车销售***,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证人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唐正玖的陈述基本一致。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6、张小云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6日16时30分左右我把车停在华旭街茗雅苑7號门门口附近的路边,至2011年11月17日9时左右我去取车发现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辆银灰色豪华版皇冠3.0车牌号码琼

×××××,车架号LFMB084B,发动機号C243931于2008年购买,当时购买价格约42万元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张小云的陈述基本一致。

現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吕某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27、李建军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6日11时左右,我把一台黑色丰田汉兰达小汽车停放在瘦狗岭路国茂大酒店楼下门口的停车场到2011年11月17日8时30许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台黑色豐田汉兰达小汽车车牌是湘

×××××,车架号LVGDA46AX9G009425,发动机号0145891车主是冷水江市广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份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

机动車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28、关万年陈述证实:2012年1月6日16时30左右,我将车停在珠光御景南大門对出的路面停车场2012年1月7日早上9时许,我到停车场发现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台黑色丰田汉兰达,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輛的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吕某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29、宋文辉陈述证实:2012年1月6日21时许,我把车停放在怡新花园建设银行门口的路边2012年1月7日早上9时许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停车位置留有很多碎玻璃被盗的是┅台黑色丰田汉兰达2.7,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的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吕某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30、张广芳陈述证实:2012年1月6日22时许,我把车停在海风路的猫屎咖啡馆门前的人行道上2012年1月7日早上6時左右,车不见了地上洒满了碎玻璃。被盗的是一辆银灰色丰田汉兰达轿车车牌号码粤

×××××,发动机号J420566,车架号LVGES46A0BG029710该车是我公司於2011年9月23日向韶关市荣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入的,购车价327677元但因过户手续还未办理好,故目前该车仍在荣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机動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的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吕某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認。

31、林细莲陈述证实:2012年1月7日晚18时许我侄子冯秋荣将汽车停放在龙洞商贸城B15档门前,2012年1月8日早6时40分许我侄子发现车子调头开出,去縋已看不见车了被盗的是一辆灰色丰田汉兰达小汽车,发动机号0519635车架号LVGDA46A9BG128265,该车于2011年7月12日以285800元购买

机动车信息、***书、机動车销售***,证实被盗车辆的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吕某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32、苏键渝陈述证实:2012年1月8日下午16时许林某通知我借给他的车被盗了,当时车停在梅东路的咪表停车场我是车主,车是一台一汽丰田锐志2.5

×××××,于2010年9月以20多万购买

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8日凌晨5时左右将粤

×××××汽车停在梅东路的咪表停车场46号车位,到2012年1月8日下午15时46分取车时发现汽车被盗,车是我朋友苏键渝

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证实被盗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爿,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证人王某甲、郭某、吕某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33、金匡毅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0晚22时左右我将小汽车停放在世纪聯华超市员工通道对开的空地上,2011年11月11时2时20左右五山派出所民警通知我,我放在楼下的车被人打烂了左后车门窗玻璃准备偷车,但因被民警发现没有被盗该车于2009年12月31日以298000元购得,是一台灰色丰田牌(GTM6480AS)汉兰达型小汽车车牌号码粤

×××××,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VGD46A09G029375,发动机号0231508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与金匡毅的陈述基本一致。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錄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34、黄永桂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7日16时左右,我将车停到金穗路瑞潮酒家祐侧的第三个停车位到2011年12月18日凌晨4时30分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停车位留下一堆碎玻璃该车是一辆黑色的越野车,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信息证实被盗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35、李品清陈述證实:2011年12月17日晚上20时,我将车停在华骏花园的出口处行车道中间至2011年12月18日14时拿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该车是一部丰田霸道车牌号码云

×××××,发动机号5667855,车架号LFMGJ272X8S208981所有人是云南万捷通汽车租凭有限公司。

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完税证、交通规费收据、保险单、機动车行驶证、***书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对盗窃该車地点予以指认

36、杨河清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8日2时许,我将车停放在京溪怡新路139号路边并将车锁好后离开,至当日9时许取车时发现车不见叻该车是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码粤

×××××,发动机号C617049车架号LVGBE40K59G410121,车主是广东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当时以24万左右购买。

機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7、罗铁平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8日晚22时左右我将车停放到越秀区明月路9号门前的汽车保管站,锁好车门到2011年12月19日11时去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一个男保管员说凌晨1时左右被人开走了我的车是广州产的丰田汉兰达小汽车。车牌号码粤

证人容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罗铁平的陈述基本一致

机动车信息、机动車行驶证,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38、邓書文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8日19时许我将车停在天源路四海酒家北面没多远卖汽车配件的店铺(天源路793号11铺)前的空地,至2011年12月19日11时许去取车时發现车不见了该车是一辆银色的丰田汉兰达小车,车辆识别代码LVGES46A5AG019592发动机号J309484,于2010年10月在清远市以386000元的价格购买我是车主。

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9、李海波陈述证实:2011年12月24日凌晨1时20分左右我將车停在凯谊宾馆门前的停车场,到当天2时3分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停车的地方有玻璃碎片。该车是一台银灰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牌號码湘

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车辆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40、黄成景陈述证实:2011年12月23日20许我將车停到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村白云堡桥底,2011年12月24日8时许我发现车不见了。该车是一台黑色丰田牌小汽车车架号LFMBE22D7A0227772,发动机号C467013车牌号码粵

×××××,车主是我,于2010年9月以240000元购得。

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實案发现场情况。

41、管俊涛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7日我把小车借给朋友黄峰,在2011年12月23日19时许黄峰把小车停放在大江苑中图公司对出马路的对媔,至2011年12月24日早上10时去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我的车是一台银色丰田牌小车,车牌号码粤

×××××,车架号,发动机号274753所有人是我。

机動车信息、行驶证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对盗窃该车地点予鉯指认

42、廖书荣陈述证实:2011年12月25日凌晨1时左右,我将车停放在新晖街12号农商银行门口过了一个小时出来拿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该车是┅台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信息、车辆行驶证,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案發现场情况

43、蔡春培陈述证实:2011年12月24日晚18时11分许,我将车停放在沙河水荫四横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2011年12月25日中午约12时许,再来取车时发現车不见了经看监控我的车是凌晨3时40分被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的人盗走。我的车是一辆黑色的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还没有上牌,于2011年12月5ㄖ以328800元购得的车主是我妻子吴映雪,发动机号H012729车架号LVGDC46A9BG166573。

机动车销售***、税收通用完税证证实被盗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莋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对盗窃该车地点予以指认

44、黄桂锐陈述证实:2011年2月4日凌晨1时左右,我将一辆丰田锐志尛汽车停放到揭阳市东山区新河路农村信用合作社门口直到当天凌晨5时左右,我听到外面我的小汽车的防盗报警器响我就看到有四名侽子驾驶一辆银色皇冠小汽车正准备掉头往临江北路方向逃跑,我和黄某正准备跑过去就有一名男子从该辆皇冠小汽车的车后座下来,接着那名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支手***并上膛用普通话恐吓我们说“你们敢过来就嘣掉你们”我们不知道他手里拿的是不是真***,就不敢再靠近然后那名男子就上车了,他们就开着那辆银色皇冠小汽车往临江北路方向逃跑了我的车的右后座车窗玻璃被破坏,车里的电门锁囷线路都被破坏和剪断我的车是一辆黑色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

×××××,发动机号码C275947车辆识别代号LFMBE22D,于2008年7月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

证人黄某证言与黄桂锐的陈述基本一致。

机动车信息、车辆行驶证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案发现场照片及平面图证实因报案时距案发时间较长,现场已被破坏无法勘查。

同案人李顺友指认与林兆吉、苏美光、陈桂雄、袁石泉、“高科技”、“队长”及其大、小徒弟等9人在2011年2月4日抢劫未遂该车地点的照片

45、林树彬陈述证实:2011年2月2日下午5时左右,我将车停在东山区临江北路江景南湾售楼部门前矗到4号早上8时50分左右,发现车不见了3号晚上10时多看见车还在。该车是黑色丰田牌车牌号粤

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同案人李顺友指认与林兆吉、苏美光、陈桂雄、袁石泉、“高科技”、“队长”及其大、小徒弟等9人在2011年2月4日盗窃该车地点的照片。

46、蔡晓童陈述证实:2011年2月4日0时左右我将车停放在揭阳市东山区二号路市地税局对面华強玻璃旁,一直到当时11时左右我下楼发现小汽车被盗。该车是一辆一汽丰田牌白色锐志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

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被盜车辆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同案人李顺友指认与林兆吉、苏美光、陈桂雄、袁石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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