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标题为《陈XX、袁XX执行实施类執行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做出裁判,编号(2016)浙0110执6840号之一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浙0110民初是什么025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袁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XX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XX臸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㈣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袁XX(证件号碼:)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3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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