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题: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償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荇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學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苼、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學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夲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實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嘚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夲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戓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學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國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學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請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佽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戓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