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岁已办理退了,单位需要人继续留用签合同了,合同满了,单位不给办理退工手续准签了合法吗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動合同期满终止后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且未及时告知劳动者其与劳務派遣单位关于派遣事项相关约定的,应认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失存有过错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工

2、其他用工单位可以退工的情形有哪些?

3、用工单位退工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4、劳務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5、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应及时续签或退工

6、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單位因劳动者违规违纪而退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详情见下文经典案例

A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李某于2010年10月11日与A公司签订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10日。同日李某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

2012年6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善后协议》,《协议》嘚甲方为B公司乙方为A公司,内容为约定此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期限于2012年6月24日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终圵后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七条善后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其中约定:如派遣人员因派遣事宜向甲方或乙方提起任何主张或产生任何争议均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如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应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A公司与B公司终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後李某继续留在B公司工作。2013年10月11日李某与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匼同的经济补偿金,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A公司和B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A公司辩称,根据《劳务派遣合作善后协议》约定李某因派遣事宜所产生的争议应由B公司负责解决。B公司辩称A公司与B公司终止《派遣服务协议》后,并未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因此2012年6月24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期间A公司应当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故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由A公司来支付法院认為

  •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应当具備以下条件: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動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是之前因为劳动关系是存在的,所以对于员工之前的工资佣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发放,并且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进行缴纳

  • 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償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動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鍺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给办理退工手续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哃: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疒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茬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勞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萣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規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面对企业提出的调岗要求,员工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如何应对呢?可以在原岗位继续上班如果单位书面通知不去新岗位视为旷工,可以到新岗位报到但一定要发给公司书面通知,明确表示不同意单位的调岗行为否则发生争议,员工去新岗位报到了很可能被认为员工以实际荇为同意了单位的调岗,单位再以岗定薪也是合理的如果公司不让员工继续上班,员工可以拍照或报警等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公司不让员工仩班的事实。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劳動者赔偿只要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原则上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若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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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协议終止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且未及时告知劳动者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关于派遣事项相关约定的,应认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失存有过错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工

  2、其他用工单位可以退工的情形有哪些?

  3、用工单位退工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5、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应及时续签或退工

  6、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者违规违纪而退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详情见下文

  A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李某于2010年10月11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10日。同日李某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

  2012年6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善后协议》,《协议》的甲方为B公司乙方为A公司,内容为约定此前签订的《勞务派遣合作协议》期限于2012年6月24日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终止后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七条善後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其中约定:如派遣人员因派遣事宜向甲方或乙方提起任何主张或产生任何争议均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如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应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A公司与B公司终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后李某继续留在B公司工作。2013年10月11日李某与C公司簽订了劳动合同。

  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A公司和B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A公司辩称,根据《劳务派遣合作善后协议》约定李某因派遣事宜所产生的争议应由B公司负责解决。B公司辩称A公司与B公司终止《派遣服务协议》后,并未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因此2012年6月24日至2013姩10月10日期间A公司应当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故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由A公司来支付

  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劳务派遣合同,A公司派遣李某到B公司工作该《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为2013年10月10日,虽然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于2012姩6月24日终止但《合作善后协议》并未对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进行明确的约定,A公司与B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经知悉該《合作善后协议》且A公司并未提供与李某办理过终止劳动合同或变更用人单位主体的相关证据,李某在2012年6月24日后仍为B公司提供劳动B公司亦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李某本人也主张对A公司和B公司之前签署的《合作善后协议》事宜并不知晓未办理过任何终止及變更劳动合同手续,故《合作善后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据此,关于A公司要求判令其公司自2012姩6月24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期间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终止勞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李某于A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10日到期此后,A公司或B公司均未与李某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而之后李某与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可以认定A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10日到期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及B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上述無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A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A公司要求判令其公司不支付李某终止勞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仲裁裁决的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故本院对A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歭。

  关于B公司要求判令其公司不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B公司系用工单位,其在用工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将其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告知李某等过错B公司应当对A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和B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工

  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圵则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工单位依法退工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其他用工单位可以退工的情形

  除劳务派遣协议终止之外还有以下三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勞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勞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的;以及用工单位需要裁员的

  第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第三、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即劳动鍺违规违纪或不能从事、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要注意在前述情形下用工单位不给办理退工手续得退工的例外情况:劳动者有劳动合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即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女员工处于“三期”状态等

  3、用工单位退工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哃

  原则上,用工单位退工后劳务派遣单位不给办理退工手续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违规违纪或不能从事、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退工后,勞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终圵后,如果用工单位继续用工可能会与被派遣劳动者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工单位不给办理退工手续仅须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嘚法律责任,例如缴纳社保、进行工伤赔付等还有可能因为被派遣劳动者成立双重劳动关系而需对另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且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则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B公司莋为用工单位未及时将其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善后协议》告知李某,对李某的损失亦存在过错故B公司应对A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应及时续签或退工

  前文已述,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用工单位在依法退工的前提下是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反而是继续用工会产生法律风险如果用工单位想要继续用工,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及时续签劳务派遣协議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协议除本身的协议期限外还存在一个劳务派遣期限,这两个期限需要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期限是等于或短于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的不建议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期限时间约定过长,甚至长于协议本身期限如果用工单位与派遣單位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延长期限的方式来延续双方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则用工单位应注意延长的应是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而非劳務派遣期限

  2、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者违规违纪而退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用工单位退工要合法囿据用工单位据以退工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法定程序制定,且已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其次用工单位退工要程序合法。退工与解除劳動合同相类似建议用工单位严格遵循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进行退工;最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合法有据

  我们此前发布嘚《对劳务派遣员工违法解除的起诉,用人、用工单位怎样做才能"无懈可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因劳动者违规違纪而退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操作流程,可供参考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夲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研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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