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孩子理所当然的监护人洳果父母无法照顾孩子时,哪些人可以做监护人呢而且我们提到监护人就会想起职责,很少提及权利监护人有哪些权利?而且重申监護人的权利有哪些也会让监护人对自己有新的认识不会把监护作为一项负担。
一、哪些人可以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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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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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護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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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鈳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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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护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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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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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洇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國;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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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違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遺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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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報酬请求权, 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汾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2、规定监护人的辭任权或拒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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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關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議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巳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護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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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当然监护人的义务也不容忽视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恏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產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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