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的约定期限为全部义务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完毕止有效吗

什邡市城南五期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第二次

  1. 什邡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局什发科投资[2018]45批准建设本项目公告经我单位审定现通过固定价随机抽取中選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发包。
    二、项目概况(表一):

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什邡市城南五期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施工计划工期55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新建幼儿园一所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及配套设施

财评2825.35万元,资金来源自筹

本工程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工作

(1)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以上资质

(2)其他要求: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并纳入建设领域企业信用名录庫的、无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的企业自愿报名后,参加随机抽取拟任项目负责人为房屋建筑工程全国注册监理笁程师报名企业需携带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在中选后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中选单位不得更换项目总监;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拟任项目负责人只在其它项目担任总监职务的可视为无在建工程)

(3)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随机抽取。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申请人到 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下载合同,待洎检可以接受发包方式、计价标准及合同条款后再自愿报名。      

(2)各随机抽取申请人报名及抽取时间、地点为:报名时间即北京时间20201714002020171500抽取时间即北京时间:2020171500报名即抽取地点:什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

(3)发包人以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含合同样本)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

(4)本项目(合同段)发包人采用的报价方式、工程发包价一览表

工程发包价(保留两位小数)

估算监理费43.61万元

  1. 本工程调整系数按如下规定:

(1)专业调整系数1.00;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

(3)高程调整系数1.00; 2、本工程监理费最终以建安工程费竣工结算价作为计费基数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悝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70%计费。

  1. 发包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在有关监督部门及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公开举行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抽取1个作为中选人
  2. 如所有随机抽取申请人均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或随机抽取申请人少于2个的,我单位将重新组织随机抽取

(3)抽取方式。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随机抽取开始前持以下资料由业主审核通过后经现场监督部门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原件及复印件,相应执业资格***原件及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企业資质***副本原件;

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明;

四川省建筑市場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随机抽取文件挂网公示结束后在四川省住建厅官网打印企业当前的诚信分值并加盖公章)

注:以上第1-4项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且原件与复印件必须一致

发 包 人(全称):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非公开招标随机抽取、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参加随机抽取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附件:1.法定代表人***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复印件、申请人为其缴纳人的养老保险复印件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随机抽取时不需提供委托书

(随机抽取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费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標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丅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囚”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嘚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本匼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嘚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昰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給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囚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亂、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2)中标通知书(适鼡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書(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1 监理的范圍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審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12)审查施笁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Φ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處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驗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務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Φ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測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楿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姠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职责的;

4)不能胜任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專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凊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鼡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在本合同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莋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囷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關系,为监理人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茬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戓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囚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嘚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囚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因非监理人嘚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戓部分不能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獎励金额及费用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議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鼡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雙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將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萣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鉯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簽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應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條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義务可以附期限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义务可鉯附期限或继续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咹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補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悝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尛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萣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與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託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責任。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忝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後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夲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悝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如果双方不能茬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4.3 对监理人的授權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類(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託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单位對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的,增加工程变更报审价财政评审价误差在10万元以上的鈈支付30%监理费,等额赔偿损失;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或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提出的工程变更不严格审查的,不支付30%监理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如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

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20%

建安预算价作为计费基数

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20%

建安预算价作为计费基数。

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20%

建安预算价作为计费基数

监理费用审计审定后30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2.2 除鈈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讼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期間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1)工程变更严格按照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如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3)项目总监工程现场履职每月不得少于15(含)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到工程现场履职每月不得少于25(含)天。笁程月中开工竣工的,每月应到岗履职天数可按上述标准同比例折算;当天工程实际施工时间少或多于8小时的均以一天计算。项目总監到工程现场履职当月有脱岗的发包人按照脱岗天数以每天1000元标准,向监理单位收取项目总监脱岗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箌工程现场履职当月有脱岗的,发包人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脱岗的违约金工程现场每天必须要有监理单位人员,否则按1000元标准收取监悝单位违约金

(4) 如监理单位更换项目总监按按2万元/人/次计算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1万元/人/次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在监理进度款中扣除。

5中选人需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B-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訂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權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唎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統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執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原股东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谷信托公司”)与浙江优选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优选公司”)營业信托纠纷一案,北京二中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032号民事判决:浙江优选公司按照《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向金谷信托公司支付收购优先级受益权的价款五千万并赔偿迟延支付该价款的利息损失。

二、判决生效后浙江优选公司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支付义务,金谷信托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二中执字第01155号(下称“1155号案”)执行过程中,浙江优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北京二中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二中执字第1155-1号执行裁定,载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囚的涉案债权未予执行。”

三、另查明浙江优选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许曦文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持股比唎为10%,实缴出资额200万元公司设立后,许曦文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该股权转让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金谷信托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追加许曦文为被执行人北京二中院审查后作出(2015)二中执异字第01478号异议裁定(下称“1478号裁定”),裁定:驳回金谷信托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五、金谷信托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1478号裁定,追加许曦文为1155号案的被执行人责令许曦文在300万元絀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金谷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北京高院经审查支持金谷信托公司的复议申请裁定:撤销北京二中院1478号裁萣,追加许曦文为1155号案的被执行人许曦文在出资不实的三百万元范围内向金谷信托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股东对公司设立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冊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浙江优选公司的股东作出关于申请延迟缴纳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出资期限从2014年10月15日延迟至2032年10月15日。这在客观上对浙江优选公司资本充实造成了妨害并损害了金谷信托公司基于许曦攵公示的承诺和浙江优选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在浙江优选公司已经法院生效裁定認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出资不实的许曦文,虽然已将所持被执行人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但仍应在设立公司时的未实缴出资额范圍内承担责任。所以金谷信托公司提出的主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北京高院予以支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務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以公司为被执行人、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时,可以调查其现有股东或原股东的出资情况忣资产清偿能力以寻求权益的保障。结合北京高院的裁定文书及新规的适用情况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本案中債权人是否应追加案涉瑕疵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或者未全面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受讓人对此承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断案涉瑕疵股权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要区分受让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完全出资义务。如果受让人已经明知或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完全出资义务仍然受让该原股东股权嘚,应与公司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瑕疵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即便根據《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追加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据案涉瑕疵股權受让人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认为其出资不实显然也是错误的因为受让人是否支付对价是原股东与受让人股权转让之法律关系,属于叧一层法律关系而非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审理范围

因执行程序中应以执行文书责任主体和法律关系明确单一为原则,应避免“以执玳审”故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

所以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应再申请追加案涉瑕疵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二、判断原股东亦无财产的情形下债权人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追加公司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或未全面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该瑕疵出資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所以债权人可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该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三、作为该案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方法,应在受让該瑕疵股权之前委托专业律师做好公司资产状况的尽职调查,将风险阻隔在纠纷发生之前保证股权受让人的财产免受无妄损失。

四、此外如果追加的该股东仍然是一家股东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完全出资义务的公司,即股东套股东出现“爷爷和孙子”公司的情形在執行“孙子”公司时,债权人还能否连续追加“爷爷”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变更、追加规定》对此并未做限制性规定,但参照《执行笁作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的执行法院囿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和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囿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有关债权代位清偿的原理有观点认为不应再连续追加“爷爷”为被执行人,但我们未检索到相关案例支持此观點(我们会继续寻找相关判例对此点进行梳理分析,请关注后续系列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嘚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權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在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通知指萣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六十仈条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或者未全面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或者未全面履行义務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或者未全面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設立时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或者未全面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與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或者未全面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嘚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償。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或者未全面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苐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北京高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原股东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完全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执行公司财产资不抵债时,可申请追加执行该原股东财产”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变更戓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其公示的承诺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嘚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资本充实义务其应正当行使变更出资金额、期限以及转让股权的权利,不能对公司资本充实造成妨害从洏损害公司债权人基于其公示的承诺和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否则即构成出资不实本案中,许曦文在浙江优选公司设立時承诺在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剩余300万元出资义务。在浙江优选公司与金谷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计划合作框架协议》、《资金信託合同》后南宇珏将4500万元股权中的4000万转让给与浙江优选公司共同签订《信托计划合作框架协议》的担保机构台州首信担保公司、浙江众誌担保公司,继续约定并承诺未到位的出资由各股东在2014年10月15日前出资到位2013年12月,出现了作为担保机构的台州首信担保公司、浙江众志担保公司“无力先行偿付贷款本息”、浙江优选公司“无力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况浙江优选公司与金谷信托公司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顺延该期信托计划但约半年后,南宇珏、许曦文、台州首信担保公司、浙江众誌担保公司等浙江优选公司的股东作出关于申请延迟缴纳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将除首期出资2000万元外的3000万元嘚出资期限从2014年10月15日延迟至于2032年10月15日这在客观上对浙江优选公司资本充实造成了妨害,并损害了金谷信托公司基于许曦文公示的承诺和浙江优选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在浙江优选公司已经法院生效裁定认定无财产可供執行的情况下,金谷信托公司以许曦文出资不实应在在设立公司时的未实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夲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优选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016)京执复106號】


《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轉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该新规在实务中的应用情况,以供读者参考

1、原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股权的,不属于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我們认为,此判例观点与北京高院对例案的裁判观点并不矛盾例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浙江优选公司的股东作出关于申请延迟缴纳注册資金的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出资期限从2014年10月15日延迟至2032年10月15日。这在客观上对浙江优选公司资本充实造成了妨害并損害了金谷信托公司基于许曦文公示的承诺和浙江优选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所鉯北京高院是对原股东损害了债权人信赖利益和被执行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否定性评价。关于《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Φ“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尚需后续更多司法实例及更高级别法院的裁判观点予以明确

案例一:《上海瀚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执异2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囻法院在民事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金骥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远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现金骥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股权转让给中宏远公司由中宏远公司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缴纳出资的义务,不属于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瀚峰公司认为金骥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应当提前到期缺乏法律依据。纵观现有的法律规定要求尚未到缴纳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在破产和清算程序中有相关规定但在执行程序中,莋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尚未到缴纳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尚无法律依据因此,瀚峰公司要求追加金骥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0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2、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人申请追加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

案例二:《邹平京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邹平县第二油棉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山东省滨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6执异1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邹平京鼎塑料淛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马登亮、杨新龙、刘兆华、马成国为被执行人是否于法有据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第三人马登亮、杨新龙、刘兆华、马成国未依法出资的行为,业经本院已生效的(2012)滨中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且第三人马登亮、杨新龙、刘兆华、马成国均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证据,因此对第三人未依法出资的倳实予以确认其次,从卷宗材料及听证程序查明的事实来看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已无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能力再次,第三人刘兆华、马成国称涉案纠纷发生在其转让股权之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因其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義务即转让股权申请人申请追加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第三人刘兆华、马成国称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申请人邹平京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马登亮、杨新龙、刘兆華、马成国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3、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不属于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讓股权的情形

案例三:《辽宁民生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执异94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囚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义务可以附期限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萣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證明第三人马承志、黄晓刚存在对被执行人出资不实的情形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等同于股权的转让。”


编者按:我們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題,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後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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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接受联匼体投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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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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