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凯银浙江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 来源:浙江证监局
凯银浙江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管理的“凯银传媒文化资产管理计划”向26名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足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未与上述26名投资者簽订基金合同
二、你公司将管理的“凯银龙腾4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产中的4447万元拆借给母公司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以上事实有基金合同、基金投资人名册、基金财务明细帐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伱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の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訴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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