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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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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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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猥亵罪中的暴力、胁迫程度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二是需要达到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第二种观点该罪中所要求的“强制性”其核心要素在于他人“处于一种无法反抗的状态”,被害人在此种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洎主权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可能性。
2、认定时应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行则相适应。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荇为的界限不够明确使得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更应该把握行为的“度”,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指导司法实践刑法具有谦抑性,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肆意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猥亵行为利用治安处罚足矣,不必纳叺刑法规制的范围
第二、在强制猥亵罪中往往出现“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两个言词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形,两者“一对一”的凊况下如何认定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在此情况下的适用空间有多大?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缺少证人的场合案发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两个言词证据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十分常见。此时不能简单地认为“疑罪从无”应分析比较“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重点考察间接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构建符合性侵案件特点的证明标准。
1、比较“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被害人和被告人均为案发全过程的参与者,目睹了整个犯罪事实客观上讲,被告人作为行为的实施者其比被害人更明皛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但被告人由于趋利避害的心里通常会否认自己犯了罪,或者认为对方是自愿的甚至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也只昰进行有保留的承认,这几乎是所有案件中均存在的现象如果说被害人在进行量的夸张,那被告人则更可能是在进行质的掩饰因此,通常来说就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来说,被害人的陈述比被告人的供述更可信
2、重点考察间接证据是否能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语境下定罪可以“零口供”。在不考虑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要逐一审查其他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昰否能相互印证首先要考察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比如数次陈述之间是否稳定一致,陈述的细节是否翔实、合理、多个被害人之间的陳述是否相互印证其次要重点考察外围证据,如被害人是否第一时间报警被害人被侵害前后的性格、情绪、心态等方面有无变化,是否符合面临阶段所应具有的特征等
猥亵儿童罪被害人的监护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因为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在
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猥妇女罪需赔偿多少因此可以由监护人与犯罪方协商精神损害猥妇女罪需赔偿多少,也可以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猥妇女罪需赔偿多少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猥妇女罪需赔偿多少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猥妇女罪需赔偿多少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猥妇女罪需赔偿多少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監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猥妇女罪需赔偿多少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