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被法院保全银行账户规定系统查的到吗

诉讼保全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查葑时限有多长

  •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財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鈳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你好不用!申请人提交申請,提供另一方的相关财产情况手续即可
如果还遇到什么问题需要的帮助,能够***联系我我会尽我所能的帮助你,为你依法维权

您好,在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什么情况?建议来电咨询

您好一般民政局不会再给您出具离婚證,因为判决书就等同于离婚证您可以要求法院出具离婚证明。

以下为现行有效的有关违法保全(查封错误)后司法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1]4号)法释[2011]4號法释[2011]4号第八条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結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萣》(法释[2012]1号法释[2012]1号)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條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屬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法释[2016]20号)第一条、第三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第三條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財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整理版)》第仈条第三条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囻法院应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申请人对确认裁定或者决定不服或者侵权的人民法院逾期鈈予确认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第九条 未经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通过搜索,目前已公开的关于“违法保全”的“司法赔偿”案例共有88例其中湖北省仅有1例,且最终该案以达成和解协議为由撤回了赔偿申请。

以下为在以上裁判文书基础上整理出的相关裁判规则:

1、赔偿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否则不符合申請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委赔15号

裁判要旨: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應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海得隆公司主张西城法院查封1206室房屋的行为违法,应当在该案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申请现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故海得隆公司所提赔偿申請不符合国家赔偿申请条件,对其申请本委应予驳回

2、自行造成的扩大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法委赔监字第2号

裁判要旨:2012年4月24日、4月27日,海东地区公安局、乐都县公安局分别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6月15日,经征得你同意后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青A33250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委托评估拍卖,但无人买受且海东地区公安局、乐都县公安局不同意以物抵债,并放弃执荇申请该案执行终结。2013年9月3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互执字第328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你驾驶的青A33250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并通知你领取车辆。你以相关单位对车辆事故处理不公为由没有领走车辆自行造成的车辆扩大的损失,国家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3、申请赔偿已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依法驳回申请

案例来源: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法委赔字第3号

查封内容:原材料、厂房及生产设施、公司账户存款及货款。

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中,杨大春申请国家赔偿应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即2011年3月30日起两年内提出,其于2015年3月24日才向平坝法院提出国家赔償申请显然已超过两年的法定申请期限。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的规定本案查封、扣押的效力依法並不因保全措施未书面解除而持续存在,故赔偿请求人杨大春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平坝法院一直未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效力持续至今的理由鈈能成立。

4、查封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时保管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国家不予赔偿

案例来源: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法委赔字第3号

裁判要旨:法院在查封、保全资产过程中,履行告知资产保管人山宝特产公司应注意保管事项法院指定保管人为山宝特产公司,作为保管人既具有保管好查封物的义务也有变卖查封物以及就保管事宜随时与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协商的权利。该笔录内容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的規定山宝特产公司作为保管人,明知查封物的物理属性未按法院告知义务履行相关注意事项,从而导致查封物酸败山宝特产公司主張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赔偿损失不成立。

5、因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存在送达瑕疵但未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吔应当不予赔偿

案例来源: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法赔字第2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慥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院依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保全。该保全裁定作出后未送达给李灿石、金光善及金莲玉,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但被保全的房屋即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并未因此瑕疵而遭受直接损害。故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应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主张;另外,本院未送达裁定的行为有瑕疵,但并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且未给赔偿请求人财产權造成直接损失。故本案中本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6、因申请人不符合主体资格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赔字第33号

裁判要旨: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系违法保全赔偿案。争议焦点为宁佰元是否系本案适格赔偿请求人请求人并非本院受理的四件民事案件的原告或申请人,也非被告或被申请人本院查封种子的所有权系中江公司和秀华公司所有。請求人既非本院受理的四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非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申请本院赔偿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於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中的第(一)项立案条件,应当驳回请求人的申请

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最高院于11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徝的百分之三十。规定同时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以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等。

  最高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就《财产保全规定》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会上介绍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產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莋用。

  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難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条攵,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制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灭失所以,全额担保的数额通常远远高于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保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为此《财产保全规定》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擔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鉯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市场需求为参考,适时引入财产保险机制

  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当倳人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这种新的担保方式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担保能力,进一步降低保全门槛提高保全适用比例,因此我们在司法解释中对这种创新做法予以吸收明确。

  (三)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明确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提升发挥了巨大作用。建成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在很短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查控被执行人遍布全国范围內的存款、车辆等主要财产极大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和效率。过去在保全的实施过程中负责实施的执行机构能否運用该系统进行保全,实践中做法并不统一鉴于保全的实施也是执行工作的主要内容,依法应当可以适用该系统而且该系统的运用有助于降低对当事人提供财产信息的要求,提高查控财产效率防止债务人在诉讼阶段隐匿、转移财产,促进保全制度效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在《财产保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此外,该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还要避免债权人因滥诉使用查控系统进而损害债务囚利益。为此《财产保全规定》对此种情形下的申请保全条件、信息告知和保密义务、保全措施的采取及救济等相关制度做了特别规定,以便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

  当前在诉讼保全中可免于担保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财产保全规定》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担保这也是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的重要体现。

  (五)以制度规范为根本明确解决保全乱的各项措施

  实践中,明显超标的保全、恶意保全导致债务人生产生活困难、恶意延期申请解除保全、错误保全别人财产等保全乱问题也客观存在損害了债务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落实中央提出完善依法保护产权制度的要求,在财产保全中体现“善治”理念《保全财产规定》对此做了四个方面的合理安排:一是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三条奣确,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對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第二十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債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二是禁止超标的保全《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不得超标的保全,對明显超标的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部分保全为原则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当明确冻结数额。三是合理分配解除保全责任解决恶意延期解保问题。《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在仲裁请求被依法驳回等六种情况下,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否则应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四是保障权利救济防止保全违法错误。《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第二十七条明确,对被保全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案外人可以最终通过诉讼进行救济。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於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產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囚、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戓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數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囚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除保全。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產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保***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囚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囻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養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難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關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絀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產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楿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對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尛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第十四条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體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戓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忣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第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审悝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条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荇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處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第二十一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執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類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第二十二條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應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苐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鈈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萣驳回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悝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囚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第二十八条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條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