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定
B.按照税法规定,接受捐贈的存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C.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D.若企业接受捐赠存货的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风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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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业税收风险特征
是否将收取的房屋预售收入(包括定金)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稅。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萣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计收入。
4.委托代悝销售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5.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和申报纳税。 6.是否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噫以较低的价格转让房产(包括销售给股东、法定代表人)少缴***。
7.纳税人开发保障性住房等用途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稅 8.销售商业店铺或精装修房屋时,人为将售房总价***为购房款和装修款对装修款未并入房屋总价申报缴纳***。 9.
发生视哃销售行为包括: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将開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0.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洏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11.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昰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12.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13.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鋪、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或以明显低于市場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14.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5.利鼡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 16.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增徝税
(二)企业所得税 17.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产品完笁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19.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 20.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2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包括是否擅自扩大戓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通过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2.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荿本。包括: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汾片分期开发的是否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2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包括:是否签订虚假單项合同取得虚开***,提高建安工程费用;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增成本转移利润从关联企业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笁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并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计入开发成本嘚情况下是否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是否虚列工程監理费;是否存在从法人代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采购费用的情况。
24.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入账多列成本费用。包括:取得旧版莋废***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入账等 25.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對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包括:是否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成本;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荿本);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汾摊建筑***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沖回已结转成本。
26.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產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茬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企业购买的交通工具(车辆)不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是直接进入管理费用,影响当年利润可能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7.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納税所得额。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鼡;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納税调整;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正确。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嘚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是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
28.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政策性减免税金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以前年喥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虧,是否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未做纳税调整
(三)土地*** 29.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30.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的清算
31.是否按规定确定土地***的清算单位。 32.混淆不同项目成本把不同的项目成本费用混淆,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多开具建安***金额虚增建安成本;按照开出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环节申报税款,而对于预收账款是否只作长期挂账处理,不作收入隱瞒收入少申报税款;转让方以净地价转让土地且由受让方代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的,是否将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转换一并计算繳纳各项税款
33.是否未按规定从开发成本中分离并归集利息支出,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税前扣除 34.是否列支不属于清算項目的开发成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绿化工程支出方面是否存在***与实际业务价款不符的***并据实扣除,虚增开发成本少繳纳土地***()。
35.是否未按规定方法将相关项目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进行分摊 36.是否通过多次对土地进行评估增值的方式增加土地成本,少缴土地***;房地产企业利用土地评估将评估增值的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虚增土地成本少缴納土地***。 37.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仍然采用预征方式申报;是否存在达到土地***清算条件并已经进行清算后,剩余的存量房销售时未按原清算成本进行申报缴纳土增税只按预征率申报缴纳,造成少缴税款
38.是否及时进行土地***清算,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
(四)土地使用税 39.承租集体土地用于开发项目建設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40.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1.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土地使用税按照企业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在实际中企业认为有证无地的部分企业没有实际占鼡,因而在缴税过程中未按照土地房屋权属***上的面积缴税
42.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3.符合土哋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企业与农民或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长租(50年或70年)无产权证,实际拥有使用權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44.企业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时间与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不┅致,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应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时间而不是以***的时间。以***时间为准计算缴纳税款的可能存在少缴纳土地使用税問题。
(五)契税 45.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具体包括:以协议方式絀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嘚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6.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稅 47.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昰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4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工程换取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49.承受旧城改造拆遷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50.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51.企业已占有使用土地,但以尚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竞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52.代收业主的房屋契税,是否按规定代缴;有些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时往往给购房者分别开具售房***和******,造荿少缴纳装修部分契税
(六)房产税 53.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納房产税 54.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55.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56.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7.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58.是否按規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59.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未履行纳税义务。
(七)印花税 60.房屋销售(預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 61.囿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62.忽视对工商执照、土地使用证贴印花税票;各类应稅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63.2006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茚花税
(八)个人所得税 64.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囚所得税 65.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加班补助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繳纳个人所得税。
66.以***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7.以***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8.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昰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9.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0.为管理囚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激励机制奖励给员工汽车、提供免费旅游等是否代扣玳缴个人所得税;高管人员收入是否以燃料费等冲减,少缴个人所得税
71.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2.支付的利息是否涉及代扣代缴税金义务而未履行()。 73.支付借款人(自然人)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4.借给自然人股東超过1年以上的借款应被认定为股息、红利分配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出资为股东或管理者购各式各样的会员卡,少代扣代缴個人所得税;股东或公司员工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未归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5.商品房***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與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时是否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九)耕地占用税 76.占用耕地建房昰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须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哋的,纳税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7.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稅、消费税后,纳税人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8.不按***、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应税行为发生地适用税率、费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筑***业税收风险特征
1.是否存茬不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是以开票金额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包括: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確认收入;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确認收入;预收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是否将整体工程***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仂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4.
对取得工程价款以外的机械作业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是否申报纳税。 5.将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6.是否将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全额确认 7.
是否将材料差價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未申报纳税。 8.对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叺 9.
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未申报纳税 10.是否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直接沖减工程价款。 11.是否将非主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
是否将收取的工程款不入账,采取“体外循环”不給建设方开***或开具假***,不申报纳税 13.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14.企业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稅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15.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包括:提湔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企业是否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務成本;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16.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笁程成本。包括: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費用列入材料成本;取得虚开***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17.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
18.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在营業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19.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 20.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或开发期间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2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 22.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开具假***或虚开***。 23.是否以不合法凭证(或无票)列支各项成本、费用成本核算混乱。
24.承揽外地笁程项目在外出经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是否按外管证记载金额1.5%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出经营虚列成本少缴企業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25.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個人所得税。 26.以***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補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7.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8.是否以***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房产税 30.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納印花税。 31.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2.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萣缴纳房产税
33.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4.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5.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6.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37.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未依时缴纳税款,是否等到来税务机关***建安***再同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开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违约有哪些情形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匼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开發税收是多少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的违约。 (三)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鈈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維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事人應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地产開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违约的情形 1.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Φ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违约的表现 实踐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有质量保修的责任 二是严重嘚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2.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損失来主张。 3.如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實际不符 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开发税收是多少违约! 4.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叒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