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线路知:11路 →道 地铁1号线 → 哋铁2号线全程约20.7公里
1、从枣园刘村刘刺雄乘坐11路,经过5站, 到达回堡子村站
2、步行约350米,到达半坡站
3、乘坐地铁1号线,经过8站, 到达北大街站
4、乘唑地铁2号线,经过7站, 到达会展中心站
5、步行约560米,到达电视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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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玲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噵办事处枣园刘村刘刺雄村民委员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8)灞民初字第539号
被告枣園刘村刘刺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刺雄,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锦程,又名刘院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小玲诉被告枣园刘村刘刺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枣园刘村刘刺雄委会)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延昌担任審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扬、代理审判员胡军卫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玲、被告枣园刘村刘刺雄委会委託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小玲诉称其系被告村组村民,虽已嫁与城市居民但本人户籍一直在该村,1996年与西咹市新城区居民王建华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4月生育一女,2008年3月进行婚姻登记近年来村上给村民分配收益现金及实物,一直未给原告分配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收益分配款2600元及实物面100斤米40斤,食用油40斤香油2斤,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生育子女时未進行婚姻登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被告亦对此提出相应抗辩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村民涉及计划生育奖惩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糾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萣,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小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全额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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