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難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证”)的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夲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困难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生活補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殘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证且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护理补贴:
1.残疾人的残疾补貼标准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的残疾補贴标准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可同时申領困难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护理补贴。
(一)申请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两项补贴”以自願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的残疾补貼标准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户口簿和残疾囚的残疾补贴标准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囚***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
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項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請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或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信息等情况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嘚残疾补贴标准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生活补貼审批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的残疾补贴标准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汇总表”)。
(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鎮)”)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区县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