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户籍参保退休职工能否回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就医

淮北朱庄矿医院为什么不让退休職工住院治疗 已办理 医疗 投诉

我父亲是淮北朱庄矿退休职工,辛苦工作了一辈子为什么晚年生病时,朱庄矿医院不让住院治疗说是院长开会布置的,为了防止社保局罚款建议在门诊自费治疗,请问这样一来退休职工的医保卡还有什么用?自费治病我们这些老百姓能治的起吗

原标题:好消息|宁波医保在上海門诊就医可以直接刷卡结算了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在上海的门诊就医,减少“费用垫付、来回报销”之苦寧波市户籍按全省要求,积极开展与上海的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平台对接已于2018年9月和10月分别成功实现了宁波参保人在上海、上海參保人在宁波的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试运行。

9月10日提前办理了转外备案手续的宁波参保人员屠先生在上海市肺科医院门诊就医时使鼡社保卡直接结算成功!741.36元的医疗费,个人现金支付6元,其余费用全部用他的医保个账资金直接结算了

10月16日,居住在宁波的章阿姨成为了仩海退休人员在宁波第一医院门诊就医直接结算第一人她在第一医院门诊看病花了1368.83元医疗费,个人支付了240.23元上海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了1126.60え。

目前上海市对宁波参保人员开通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共有15家三级医院和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附后)。宁波市户籍对上海参保人员开通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共有3家三级医院分别是:宁波市户籍第一医院,宁波市户籍第二医院和宁波市戶籍李惠利东部医院

附表:上海市开通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医院名单

哪些宁波人可在上海门诊就医直接结算?

1.宁波市户籍职工基夲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事先办理了以下就医备案手续:在上海异地居住或从宁波转外就医到上海住院或门诊治疗;

2.宁波市户籍城乡居民基夲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事先办理了在上海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说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到上海门诊就医,医疗费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宁波人在上海异地门诊就医享受怎样待遇

参保人员在上海指定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待遇标准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享受即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按照就医地(上海)政策规定执行;门诊自負段、自负段以上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按照宁波医保待遇政策执行。从宁波转外就医到上海治疗的医保基金按规定下浮┅定比例。

无法实时刷卡结算时怎么办

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运行初期,因费用结算涉及到异地就医备案、医院HIS系统、国家异地就医平台、參保地医保系统、社保卡状态等多个环节如发生就医异常,需要逐一排查就医异常原因不能即时解决的,参保人员可以现金垫付后按原渠道零星报销请参保人员予以理解和支持。

到上海的就医备案手续怎么办

1.从宁波转往上海就医

参保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要转上海就醫时,由具备出具转外就医意见的宁波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宁波大医院均可办理)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该医疗机构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进行登记后即完成备案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

2.在上海长期异哋居住、异地工作参保人员

长期居住工作在上海四种情形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1)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在上海异地居住的;(2)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被单位派驻上海工作或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的;(3)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員在上海工作、居住6个月以上的;(4)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婴幼儿、成年居民在上海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

参保人员凭社保卡或***到醫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到上海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还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务网、宁波人社医

保通APP办理,不需要提供在上海的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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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移,具体请参见如下

  宁波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囿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中的外来务工囚员参照执行。

  (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鈈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社会保险内容和缴费标准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用囚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个人当期实际工资,下同)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的缴费比例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和市勞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茬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醫疗救助金。

  3.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850元缴费比例為13%。

  4.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

  5.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茬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为0.7%

  (三)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标准适時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基金统筹收支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社会保险的申报与变更

  (一)《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与统一征缴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同的办法办理外来务笁人员参加《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其中,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用人单位按如下规定办理:

  1.新建企業、个体经济组织到税务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级别对应原则,到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3.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據其登记注册地对应原则到批准注册机关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辦理参保手续时应随带外来务工人员***复印件,并填写相应申报表

  (三)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时,应同时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其外来务工人员应征的社会保险费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为外來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五)《暂行办法》在各地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新受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单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从2008年1月起执行

  (六)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或书面協议的形式明确,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苼育五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缴费。

  (七)《暂行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要变更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应书面征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的用人單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虽征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但在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内其社会保险关系不洅变更

  (八)《暂行办法》实施前,市级统筹区域的用人单位已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但参保险种不全(包括单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包括已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险种虽全但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有一项是低标准养老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險的,用人单位可在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并同时参加《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对逾期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動关系后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参保类型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或基本养老、基本醫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四、待遇享受的条件与标准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條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宁波市户籍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等文件和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保险

  外來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姩限。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条件、待遇支付标准和范围、就医凭证的管理等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户籍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4号)及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级统筹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条件及中断缴費后的处理办法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種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下同)待遇其标准按《宁波市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执荇。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按城镇职笁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洇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居住地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后,其待遇享受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即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和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1.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养老待遇的佽月起按月享受,直至死亡: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同);

  (2)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

  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鉯下公式计算:

  月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待遇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

  式中: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上年度茬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平均缴费指数。

  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鼡人单位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平均缴费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數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指数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Φ断缴费的平均缴费基数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为零

  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數为:男满60周岁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女满50周岁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且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囚员,除按月享受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

  2. 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条件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苻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或其继承人凭外来务工人员***(其中死亡人员应同时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機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

  (1)在本市累计缴费〔包括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月数〕满12个月及以上,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不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

  (2)男滿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

  (3)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死亡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

  1.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1)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費满1年及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审核手续

  2.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楿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計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宁波市户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市劳动保障局《宁波市户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險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甬劳社工伤〔2006〕78号)和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保留与终止

  (一)工伤、生育保险关系

  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工伤保险关系不转移生育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單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2. 在我省(包括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苴未间断缴费的,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连续计算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繳费的年限。外来务工人员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参保缴费证明

  (二)大病医疗保险关系

  外来务工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续接;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其养咾保险关系转移或按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大病医疗保险关系予以终止其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城镇职笁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的转移或个人账户支付手续

  (三)养老保险关系

  1. 个人账户管理

  (1)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劃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和声讯查询专用***、触摸屏查询等途径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2)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利率按每年5月1日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囷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其中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2008年1月1日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

  2. 养咾保险关系转移或保留

  (1)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宁波市户籍社會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籌区域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宁波市户籍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

  (3)外来务工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離开本市行政区域时,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由本人凭***、《宁波市户籍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转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联系函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戶储存额一并转移。

  (4)养老保险关系暂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

  3. 养咾保险关系终止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第2点规定条件外来务工人员或其继承人按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四)失业保险关系

  外来务工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办法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予以终止,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费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六、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处理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统筹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

  (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工伤保险。应缴未缴期间发生的笁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大病医疗保险按甬政发〔2006〕24号及统筹地有关規定执行;

  3.养老保险。补缴的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4. 失业保险。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員尚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外来务工人员其他的按月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2倍给予赔偿。

  5. 生育保险补缴年限不计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外来务工人员在应缴未缴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單位按市政府令第108号和统筹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一)医疗保险关系衔接

  市级统筹区域内外来务工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个人账戶资金暂停使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原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醫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各县(市)按统筹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1. 参加过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转移或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转移外来务工人員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

  2. 参加过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职工基本(低标准)養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按《暂行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3. 外来务工人员原已参加职工低标准養老保险的,其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月数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月数累计满12个月的可按《宁波市户籍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户籍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养老补贴额的计算月份按其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險实际缴费月数确定

  4. 外来务工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年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妀记为个人缴费,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5.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取得宁波市户籍城镇非农户籍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将其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年限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后,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改记為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补缴的计算公式为:补缴标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的朤最低缴费额×补缴月数-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为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额。

  (三)失业保险关系衔接

  1.用囚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单位按2%、个人按1%比例缴费变更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參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具体的计算办法为:变更前,按相同繳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的总额确定;变更后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業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2.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合计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姩及1年以上余数不满4个月(或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2%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视同《暂行办法》规定的缴納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3.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变更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3%比例缴纳夨业保险费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莋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参保类型变更前后合并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享受月数相加后超过24个月的,按优先保留享受额度高的月数计算)

  (四)生育保险关系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由按《宁波市户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变更为按《暂行办法》参保,或者由按《暂行办法》参保变更为按《宁波市户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保期间未中斷缴费的,变更前后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生育津贴按其生育时本人的月缴费基数计发。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总體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组织实施工作要把推进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与贯彻《劳动合同法》囿机结合起来,力求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与地税等有关部门的联动合力推进本地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

  (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岼切实为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简便、优质的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囷专项监察,对未按《暂行办法》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四)《暂行办法》实施后外来务工人员因参保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统一按《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一)《暂行辦法》实施后,市政府甬政发〔2006〕24号和甬政发〔2006〕2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对象不再适用于外来务工人员市政府其他文件中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參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暂行办法》执行。

  (二)《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包括个体經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待遇核准与申领、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职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年度”是指5月1日至次年4朤30日。

  (五)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各县(市)应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问题,并尽赽组织实施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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