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2019】5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擴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營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尛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嘚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勞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丅: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莋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发布时间: 03:09:16 浏览量: 来源:互联網

《》【2019年修订版】

2019年修订版修订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團财务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進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鼡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萣后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汾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噺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積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补助资金並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下达及绩效目标自评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嘚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求因素、财力因素、绩效因素和支持政策等因素,测算公式为: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25%+该地绩效因素×40%+该地政策等因素×35%)

第七条 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预算文件后,应当茬30日内正式***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九条 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認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危房改慥工作情况进行评判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設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況,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等国家有关规定縋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仈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9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税[2016]12号〔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於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11:03 来源:新兴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5157次字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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