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照顾残疾人不了孩子?

离家出外三年孩子有我男人担任,我是一个残疾人缺一只手,不把孩子放在眼能不能说个事情的经过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萣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維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囚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毋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奻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尐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毋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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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无撫养能力的话孩子可以判给对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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