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顾智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蒋??(系顾智豪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彦,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文娟,女,????年??月??日絀生,汉族,住:???
被告:金小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金志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奚梦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金喆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金志垚(系金喆祺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号xxx室。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璐,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顾智豪与被告傅文娟、金小律、金志垚、奚梦璐、金喆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彦,被告傅文娟、金小律、金志垚、奚梦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合意延长三个月的简易程序适用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顾智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方浜中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两原告分得934,581元。后因原告确认涉案房屋实际获得征收补偿利益为3,149,349.25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两原告分得899,814元(3,149,349.25元除以7乘以2)事实与理由:原告蒋??与顾智豪系母子关系。蒋??系傅文娟的外甥女,金小律系傅文娟丈夫,金志垚系傅文娟、金小律的儿子,奚梦璐系金志垚的妻子,金喆祺系金志垚、奚梦璐的儿子涉案房屋属于???区546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征收时承租人为傅文娟,在册户口有7人,分别为两原告和五被告被告傅文娟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获得征收补偿利益3,271,034.50元。原告蒋??系知青子女,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属于居住困难两原告作为共同居住人,依法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但被告不愿意分割征收補偿利益,侵犯了原告应得的份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分割。……(本文书还有40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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