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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76号501室组织机構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雯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崛起路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房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九级村村委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艳美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辉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于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新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有平、王辉效、于雯、王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有岼、王辉效、于雯、王新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有平、王辉效、于雯、王新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有平、王辉效、于雯、王新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元及利息、滞纳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有平、王辉效、于雯、王新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詳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後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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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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