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我以自己别人用你的名义做保险交保险假如有一天企业关闭我会有损失吗?

尊敬的律师: 今天我怀着十分诚懇的心情向您请教一件事情 我是一名农行员工,在2003年5月通过竞聘到了支行并担任了支行保险代理部经理,从事银行的中间业务之一__保險代理业务在代理过程中,为有效的开展其相关的保险业务我与一家保险公司就手续费以外的绩效达成了一项协议(手续费是指保险公司划给银行进入大帐的部份),由保险代理部指派一名员工参加保险公司的培训保险公司每月计发这个员工基本工资800元,另外还有保險费收入0.6%的绩效工资当时因此事的结果如何,并不能预测所以我只是给分管的行领导讲了有这件事,但没有说明具体的金额结果茬具体的操作中,以这名员工别人用你的名义做保险保险公司共计发的工资及绩效为1.8万元。 我作为保险代理部的负责人对此笔费用的支配主要用在了业务的拓展上,但其中有三千多元因我个人急需,自己用了其中有五百元有借条,其余部份无借条 后经人举报,行黨委对此进行了立案通过检查,发现有三千多元的缺口先是定性为贪污,后经咨询有关部份说明此项资金不属于公款范畴,不能确萣为贪污后又经研究,最终将三千多元的缺口定性为非法侵占并以非法侵占别人用你的名义做保险对我进行了处理。 在此值得说明的昰:一、在同保险公司洽谈时说明此项费用为工资及绩效;二、在保险公司的财务支出帐上,反映的都是工资和绩效;三、此项费用纯屬我个人同保险公司额外争取的;四、此项费用不损害单位利益与单位应得的手续费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支行对此项费用定性为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我个人表示接受,但支行对我这三千多元的缺口定性为非法侵占并据此对我作出的撤职、降两级工资、取消年终效益工資、调离原工作单位等处理。从心理上来说我是接受不了。 现在我想咨询的就是此项资金是不是属于公款,或者说是应属于集体资金支行对其中有三千多元的定性是否准确?如果我要申辩先找那个部门,后找那个部门 万望给予指明一条道路,多谢了

  • 农行的认定沒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这笔钱不属于你你在没有取得同所有权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占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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