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 浏覽:0
导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迟实施《大豆油》、《花生油》国家标准以及明确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通知狀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迟实施《大豆油》、《花生油》国家标准以及明确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花生油》和《大豆油》两项国家标准已于2003年11月11日发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但近期部分企业反映,按新标准组织加工生产和重新印制产品标签有一定的难度准备和调整的时间不足。近日国家粮食局又提出延迟大豆油和花生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并就标准中有关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问题提出建议
为了便于这两项國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就推迟《花生油》、《大豆油》国家标准实施和有关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囿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花生油》和《大豆油》两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延迟至2004年10月1日
二、食用植物油'原产国'标注方式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将'原产国:原料产于ΧΧ国'字样直接喷印在标签中。
比照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在标签中印上'原产国:見瓶ΧΧ处',再在包装的相应部位喷印上'原产国:原料产于ΧΧ国'字样。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做好标准实施的宣贯工作积極帮助油脂加工企业整改,严格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