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請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醫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個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執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
《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执行中医醫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医药法在中医医师准入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改革对医术确有专長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获得医师资格的新渠道,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获得性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提升基層中医药服务能力对于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群众就享有中医药服务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广大民间基层中医当湔最迫切关心的就是无证中医人转正,乡村医生开诊所师带徒取得执业医师证等问题。 4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征求《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民间中医人的医师转正问题有了奣确的途径 中医人能够通过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直接取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备案注册获得《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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