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法的行为应该是“谁慥成谁就去承担”、“谁违法就处罚谁”。如果拿别人的驾驶证给自己“销分”这属于违法行为,是坚决不允许的
机动车驾驶证“买汾卖分”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行为名称是“提供虚***言”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中解释,“提供虚***言”的行为包括代他人受过承认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为自己所为,顶替他人接受处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罰法》第60条第2项规定即“提供虚***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駛人记分处理的,就是提供虚***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不可以!这是一次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可能分两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1)对主动寻求他人替代自己处理、买分达12分以上的驾驶人,一律治安拘留
本文来源:武威公安交警 作者: 责任编辑:顾铭
近日,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因伪造机动车驾驶证被判处拘役3个月。
2014年杨某驾驶证被扣满12分且被民警扣押,随后一次偶然机会杨某捡到一本他人驾驶证,便于2015年8月将其本人照片及捡来的驾驶证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伪造驾驶证2016年5月8日晚,杨某驾车途经沈海高速闽粤总站时遇到交警查车。杨某出示假驾驶证在民警核查时,趁机开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当晚提供的駕驶证系伪造
诏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