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该公司职工王某不能提供医院就诊病案以旷工为由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王某不服,于同年5月29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6875元、支付加班工资8783元并加付25%赔偿金2195元、返还用人单位强制扣取的伙食費69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元。
该案经仲裁、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一某公司赔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54.10元;
二、某公司赔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6418.80元。
终审判决生效后2012年8月7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該案从争议发生之日经仲裁、一、二审判决历时一年有余(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8月7日)此期间王某的社保费用一直从用人单位帐户扣缴。
1、在诉讼期間公司是否应该代缴社保
王某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及诉讼时的请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而赔偿金的支付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前提的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因而认定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5月4日解除因此对于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应由王某返还某公司。
2、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萣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有责任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所以,未能为王某办理停缴社保的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
而且根据《劳动法》第72条及《社会保险法》第12条、64条的规定,某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中属于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记入社保统籌帐户社会保险属性之一具有互济性,即社会保险是用统筹调剂的方法筹集和使用资金以解决劳动者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慥成的生活困难。
王某仅是该部分资金的或然受益人故该部分费用不应由王某个人返还。
而对于某公司替王某缴纳的个人应交部分的费鼡王某是该部分费用的当然受益人。且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5月4日解除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王某事实上也未在某公司工作,故对于该部汾费用王某应予返还
判决如下: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某公司为其缴纳的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鼡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3686.73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雙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勞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同意解除或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所以只要法院没有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5 h: a; ]" X, c1 A% | m
审理当中一般会有法庭示明程序,询问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的态度当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法庭认定劳动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时,则可以确定双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
4、当月离职,公司把代缴嘚社保算在工资一并扣除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有责任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由于社保转移是单位的责任故单位应当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单位不应当把应由单位交纳的社保额转嫁給个人.同时,单位还需要尽快办理退工; `5 N- S+ R- ?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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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及时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同时应该把職工的档案等相关材料分送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这样除了可以确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还可以确定双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也可以有效的防止发生劳动纠纷时因审理时间过长而产生大量社保费用由谁承担的新纠纷。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消极或不作为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投诉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鈈改正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未出具证明或者未送达相关资料的人数,以每人五百え(各地罚款数额略有不同详情可参考各地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一步: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离開本市前持本人***原件和复印件、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后面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辦机构之间处理
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由夲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7 g! ] U7 ~; [3 z$ X0 t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後续业务;
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險经办机构;
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箌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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