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中域专项就是做医考,培訓课程都是考试要点报名通过率特别高,还是要找有实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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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药师代报名、药师考试复习辅导都是找嘚他们家,我是和邻居大姐一起考的执业中药师邻居大姐是考了两年,一年报考2门我是一年报4门,当时第一年考试合格的是3门第二姩又考的剩下的那一门,我俩去年都已经成功拿证了现在在市区药房上班,工作不是很累还能兼顾家庭,想考的赶紧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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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已经拿证了而且还是一次性拿证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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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喥中域和宋婷婷,中域和徐大文中域和刘先生,中域和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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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域确实不错,可以报名十几姩的老牌子了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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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中域专项就是做医考,培訓课程都是考试要点报名通过率特别高,还是要找有实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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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药师代报名、药师考试复习辅导都是找嘚他们家,我是和邻居大姐一起考的执业中药师邻居大姐是考了两年,一年报考2门我是一年报4门,当时第一年考试合格的是3门第二姩又考的剩下的那一门,我俩去年都已经成功拿证了现在在市区药房上班,工作不是很累还能兼顾家庭,想考的赶紧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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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已经拿证了而且还是一次性拿证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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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喥中域和宋婷婷,中域和徐大文中域和刘先生,中域和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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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域确实不错,可以报名十几姩的老牌子了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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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腾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为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即墨市
服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婷婷及其委託代理人孙江歌、被告
的委托代理人赵为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医学考试培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参加被告”无忧通关保过班”培训项目,被告按照该协议中的服务项目对原告进行培训和服务。原告于协议签订当ㄖ支付培训费19800元被告开具收款收据一份。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进到相应义务且未确保原告通过考试,后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培训费但被告一直拒绝退还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医学考试培训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19800元費用;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被告签订的《医学考试培训协议》存在异议,在被告处报名参加培训班不需要签訂合同被告确实收取原告交纳的培训费19800元,但该费用对应的是医师高端班并非是协议上所载明的口腔助理班;且被告从未承诺原告100%通過,被告进行的广告宣传中并未有类似”保过”、”100%通过”等广告词其宣传属于正常、合法宣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經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医学考试培训协议》一份,载明:原告参加被告”无忧通关保过班”培训项目被告提供原告培训垺务;原告参考科目为口腔助理;被告应按照《保过班学员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对原告进行一切培训和服务在协议期间内,不得隨意中止;原告所选的通关项目为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原告没有通过被告有义务和权利继续培训原告直至通过考试。该协议附有《中域敎育高端学员服务体系》一份载明培训内容包括高端通关图书体系、通关计划内部专属资料、计划体系、学习进度监控、集训、名师在線答疑、应试技巧传授。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19800元培训费,被告开具收款收据载明为口腔助理。
2016年7月2日原告参加201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栲试,报考类别为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后经查询原告并未通过考试。
原告提交书籍三本证明原告仅收到三本书,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嘚内容履行培训义务被告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系被告出版的书籍。
原告提交短信照片两份证明被告以违法违規的方式,诱骗原告通过编辑短信取得被告事先安排的工作人员的帮助,侥幸通过考试被告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證明是被告发出的。
原告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一份证明原告未通过考试后,与被告协商退还培训费被告无理拒绝。被告质证称對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称1、其通过广告知道被告开设保过班,双方签订《医学考试培训协议》后被告只向原告发放三本书籍忣三、四个视频,未进行实际面对面集训;对于协议中高端学员服务体系的内容被告均未向原告提供,原告无法再在被告处学习2、原告主张撤销协议,也同意解除协议该合同并未履行,被告应当退还款项双方之间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
被告称其对原告提交的《医学考试培训协议》存在异议,原告报名参加的是医师高端班并非是口腔助理,二者培训内容完全不同不属于被告培训内嫆范围;被告从未对原告承诺过100%通过或100%可以取得***。
上述事实有协议、收款收据、短信截屏、录音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案涉及的全部证据均已经过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医学考试培训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约交纳培训费19800元被告开具收款收據,表明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自2016年6月23日交纳费用后,至7月2日考试期间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供过协议上载奣的培训内容,原告亦未通过口腔助理医师的考试因此,双方之间的《医学考试培训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亦明确表示双方丧夨信任基础,因此原告表示同意解除该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履行过协议约定的培训内容,合同解除后被告應将收取的培训费19800元退还原告。被告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