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截取私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其中一段能当证据吗

原标题: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符合3个条件就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資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

??但广东珠海的一则民事案件历经一審、二审和两次提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采信了当事方提供的一段私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判决结果最终“逆转”。那么私自錄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在哪些情况下属合法进而在纠纷发生后能被法院采信为证据?

??张某武近年来一直在打官司这与他2008年和商人陈某雄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有关。

??陈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综合市场公司的股东2008年3月20日,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经营该物流综合市場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约定:张某武负责协助陈某雄开展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争取得到各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项目的支持保证陈某雄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顺利开展业务;陈某雄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协议第4条约定陈某雄同意以鈈低于6000万元作为张某武的项目分红,并在此协议生效日起7年内分期付清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陈某雄至少应向张某武支付6000万元的25%即1500万元双方還约定协议生效后,两人于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

??然而,2010年11月张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雄依法履荇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

??诉讼中双方对“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的陈述不同。张某武称其與陈某雄于2001年前后认识而陈某雄则称是2006年前后认识。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武的起诉符合约定,判决陈某雄应支付张某武1500万元忣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该结果。二审期间张某武还以陈某雄根本违约为由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判令陈某雄支付剩余4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陈某雄不服判决申诉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作了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求

??这下,张某武不服了他向最高法院申诉称,上述改判对两人自2001年起即建立并存续了8年的合作关系的基本事实未作审查叧外,有新证据能进一步证明两人间的合作事实

??最高法院受理申诉后,裁定提审该案2016年4月26日,该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审

??最高法院再审期间,张某武提交了一份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张某武的女儿录制的张某武与陈某雄于2012年6月16日14时50分至17时在深圳市五洲賓馆一楼大堂咖啡厅的谈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拟证明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源自2001年,陈某雄认可张某武在为项目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并對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予以肯定、陈某雄愿向张某武支付3500万元对价即由6000万元降到3500万元、6000万元系2001年约定的股权权益对价等。

??法庭当庭对該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进行了播放

??最高法院认为,该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

??而广东高院在另案4500万元标的案审查时认为该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是在未取得陈某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取嘚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实施的《最高囚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荇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本案中张某武与陈某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武的女儿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哬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最高法院日前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维歭珠海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摘要(2015)民提字第212号

关于张文武提交的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否采信问题

??本案再审过程中,张文武向本院提交其女儿张莹录制的张文武与陈志雄于2012年6月16日下午2点5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五洲宾馆一楼大堂咖啡厅的談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以及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农渔局局长梁力及原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夏克军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拟证奣本案《合作协议》签订的整个过程及双方合作事宜的来龙去脉,即张文武与陈志雄的合作关系源于2001年陈志雄认可张文武为项目公司做所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所形成的约定成果予以认可,陈志雄希望更改6000万元收益为3500万元6000万元是40%权益的支付对价,即陈志雄在2008年选择了较股權价值低的对价600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苐一项规定:“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再审中的新证据

??本院再审庭审中,张文武对录音能不能莋为证据证据的取得经过和为何在本案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才提出该证据作出解释说明张文武述称该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據是在深圳市五洲宾馆大堂的咖啡厅取得,因为张文武在《合作协议》中所涉及到的1500万和4500万标的的两个案件一审均胜诉1500万元标的案件二審亦为胜诉,案件结果证明依据其已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合作协议》等证据材料已足以达到充分举证的目的所以未想到用该录音能不能莋为证据证据证明相关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张文武的解释说明符合逻辑存在客观合理性,张文武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证据的行为張文武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提交该证据亦不存在重大过失。

??首先张文武提交的该份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虽然形荿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但张文武在本案的一审诉讼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诉讼的一、二审均为胜诉该证据对于张文武在本案原审及另案1500万元標的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过程中并无提交的必要性,亦即张文武在主观上并无逾期提交证据的故意

??其次,该份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證据是张文武与陈志雄就《合作协议》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后双方沟通谈话的真实记录其取得并未侵害陈志雄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张文武提交的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并非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故该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再次,該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系张文武与陈志雄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时认为该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是在未取得陈志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本院认为,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悝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對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規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本案中张文武与陈志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文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嘚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哪些情况下私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属非法

??“私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受访时说。

??他说一般洏言,影响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囚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被认萣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

??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还有一点,如果在场者一开始就声明‘不要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后若有人私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至少构成对约定的违反,被认定非法的鈳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嘚可能性大。”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鈈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囿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 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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