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關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怀集县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實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怀集县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留用地開发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留用地效益最大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廣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萣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包括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和征收為国有之后再无偿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性质留用地。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原则上不能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四条 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鈳以用于经营性项目、工业用地或建设集体租赁住房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二章 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五条 县自然資源局为留用地管理牵头单位会同县发改、住建、农业农村、财政、招商等部门以及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留用地的规划布局、开发利用、招商引资等统筹协调工作;加强留用地产业开发选址、投资主体、运营模式的指导对拟开发利用的留用地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县、镇(乡)用地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对留用地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组织并指導留用地所属的经济合作社制定《XX镇XX村XX经济社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内容需涵盖开发利用方式、資金来源、预期收益、建设模式、利益分配等;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出让(转让)交易合同》或《合作開发协议》《置换物业协议》)及表决结果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等进行审核备案
第七条 留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產,必须录入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
第八条 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设立的全(独)资的公司、企业使用本集体的留用地外留用地的处置须依法公开上市交易。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注册设立的公司企业通过股权轉让等形式规避留用地公开上市交易
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城乡规划,采用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合资入股)、政府储备开发、租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实施具体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开发方式和开发方案必须经本同一集體经济组织成员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下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征求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员的意见的基础上,通過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萣的农村集体资产
(一)自主开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设立的全(独)资公司(企业)自行开发《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经辖區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依法依规完善报批手续
(二)合作开发。合作方采用公开上市网上竞价方式确定屬地镇(乡)人民政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地价评估结果合理设置土地底价(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格)、收益分配及管理等合作条件淛订《合作开发协议》;原则上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留用地置换物业原则上要求在原地块上开发置换置换粅业价值不得低于留用地评估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应约定拟置换物业的楼层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時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合作开发协议》《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并作为留用地公开上市转让交易条件。留用地合作开发经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完善报批手续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三)政府储备开发留用地(国有性质留用地)可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收购价格、收购款项支付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和条件等具体事宜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集体經济组织双方参照地价评估结果共同商定留用地收购方案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购的留用地纳入政府储备后公開出让也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不得低于留用地评估价格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并經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县自然资源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在拟安置的留用地上实施物业置换的可由縣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拟安置留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时将置换物业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后会同县住建局监督落实留用地置换物业。
(四)租赁(出租)留用地租赁必须通过“三资平台”交易,并按照县城市规划、产业布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留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租。
(五)出让(转让)依法转让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集体所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权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经辖区镇(乡)人民政府初审,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按程序完善报批手续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六)使用年限。各类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即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留用地使用权租赁、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
集体所有性質留用地通过出让、转让开发建设的物业不可以分摊(割)转让(销售)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可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鼡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办理征收手续时不需要实际支付征地补偿款,且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留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县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留用地使用权***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没有录入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留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入市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留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合同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持相关材料依照土地抵押登记相关规定,向县不动產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须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表决哃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公开交易程序
(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辖区镇(乡)人民政府提交拟上市交易地块的规划设計条件和规划红线图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经辖区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②)评估地价。通过摇珠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三)制订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辖区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本規定的有关要求制订《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合作开发协议》《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主要内容除本意见第六条所述外还应包括下列具体内容:项目名称,公开交易的留用地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编号、汢地规划设计条件等)、土地评估价值、建设期限、物业分配方式(含比例、用途、面积、交付时间等)、合作开发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四)组织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初步留用地开发方案等提交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员的村民会议进行讨论、表决,形成会议決议并签名确认
(五)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表决通过的正式方案连同表决结果(代表签名确认的表决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圍内公示15日
(六)审核。镇(乡)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1、《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2、《建设用地規划许可证》等规划设计文件及规划设计图;3、《XX镇XX村XX经济社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合作开发协议》《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等;4、村囻会议的决议;5、公示结果说明;6、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的,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再征求县司法、财政、发改、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
(七)公开上市交易。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的公开上市交易方案报经县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上市交易竞买保证金的缴付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竞得者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成交价款其他竞买者支付的竞買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成交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由交易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等。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在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协助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转让所得全部归留用地所属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留用地的交易价款和所得收益应全额纳入集体银行对公账户扣除有关税费后作为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留用地交易所得的收益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制订分配方案提留一定比例的收益用於本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发展基金和其它民生安排。分配方案经辖区镇(乡)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在使用和合作开发留用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县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或者少批(报)多建、乱搭乱建的;
2、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员的村民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并签名确认和公示,擅自制订农村集体留用地村企建设方案与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的;
3、未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擅自决定合作方或者先行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協议)的;
4、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行为
第十七条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须按囿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建设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补缴地价
留用地(包括集体性质和国有性质)使用权依法上市交易后纳入建设用地供后的交地、开工、竣工履约监管。留用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中应当就项目用地的建设规模、规划条件、交地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责任、闲置处理、土地闲置费收缴、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作出明确约定,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
第十九条 各鎮(乡)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发改、住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必须按各自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高效服务,確保农村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科学、规范、合法、高效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本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察委办。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