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未对我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也没有给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我随意罚款我该怎么办?

是否合情合法是不是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工资,想起诉公司行吗需要什么资料... 是否合情合法?是不是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工资想起诉公司行吗?需要什么资料

不合法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合同是最明显的违反行为。员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其签订合同并且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的罚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其无效,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罚款公司没为员工买社保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标准、条件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比较细的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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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没和员工未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系违法公司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其次公司于制度外规定员工每天发信息,有时可以认为合情合法(特定行业如电信营运商对员工的业绩要求)其三,公司的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在劳动仲裁、诉讼中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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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销售公司从事人事10个月 公司未跟所有员工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 公司也未制订任何规章制度 请问我该怎么进行维权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在某销售公司从事人事10个月 公司未跟所有员工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 公司也未制订任何规章制度 ,连同我在内 有三个人倳年底工作量较少 每天只有我在工作 ,上一星期 突然被老板辞退 ,请问我该怎么进行维权!

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员工在A公司笁作。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6月30日员工在B公司工作。2014年7月1日员工与C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员工从事技術工作。C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5年5月22日,员工在某项目工作现场与A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田某发生争执2015年5月26日,C公司以“严重違反用人单位规章”为由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C公司据以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规章”源于C公司母公司A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在A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向员工出示过该《员工手册》,但员工在C公司处工作期间C公司未向员工出示过该《员工手册》。

2015年6月9日员工申請仲裁,要求C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因对裁决结果不服,继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据以解除与员工劳动匼同的规章系其母公司(A公司)制定并公示的《员工手册》虽C公司提出其通过员工代表会议决定适用母公司的《员工手册》,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向员工公示过该《员工手册》的内容其提供的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也是员工于2010年9月15日在母公司(A公司)工作期间签阅的,与C公司并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该母公司的《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解除被告与员工劳动合同的依据故本院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属违法解除

②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萣母公司的规章非经转化程序(含民主议定和公示或告知程序),并不当然适用于子公司;劳动者对于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规章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受保护本案中,C公司已对适用其母公司A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议定以及员工在A公司工作期间已确认收阅的事实進行了举证但C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将该《员工手册》或者适用母公司A公司的《员工手册》的情况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仅凭员工在A公司工作期间签收过《员工手册》,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有“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嘚约定因不能确定此“员工手册”与彼《员工手册》的同一性,尚不能判定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完成对规章公示或告知程序的举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没有履行规章公示或者告知程序(未经转化),子公司能否直接适用母公司的规章解除员笁

仲裁:解除违法,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87.78元;

一审:解除违法C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938.90元;

二审:驳囙C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里的“用人单位”通常限定于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實际控制和但在上子公司仍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劳动者若与子公司建立劳动關系,母公司的规章并不天然适用于子公司的员工需要履行一定的转化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嘚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劳动者生效的规章需同时满足“履行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内容不违反、行政及政筞规定”三个条件。所谓“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时应当经職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谓“告知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同时規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虽然司法实践中针对母子公司规章适用問题可能存在不同的司法观点及裁审,但通过本案我们仍然建议子公司对母公司的规章进行转化,包括履行民主程序及向员工公示告知母公司规章应经子公司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工会等进行民主讨论,并且将母公司的员工手册向子公司员工进行公示告知

本案中,员笁在A公司工作期间签收了母公司A公司的《员工手册》其后员工的劳动关系从A公司转到B公司,再从B公司转到了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在C公司工作期间,C公司未向员工出示过《员工手册》法院认为,虽然C公司员工代表会议决定适用A公司《员工手册》但仅凭员工在A公司签收过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载有的“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约定,不能证明此“员工手册”与彼“员工手册”具有同一性因此,法院认定C公司未向员工履行规章的公示告知义务C公司庭审中提供的A公司《员工手册》不能直接适用于员工,进而C公司解除无依據判决C公司解除违法,须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也反映出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签收规章时,往往会遗漏一些重要的细节若A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时增加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或者在《员工手册》签收证明中明确相应的文件号等这些在一萣程度上可以降低甚至避免C公司违法解除的风险,但恰恰这些细节的缺失导致了C公司的败诉结果同时,本案背后引发的更深层的问题即“母公司规章适用于多个子公司,甚至在适用异地子公司时规定存在差异该民主流程如何转化”、“总部在制定、修改规章时,履行囻主流程如何附随其他子公司”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每个集团型企业在制定、修改规章时妥善考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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