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打官司赢了,收到全部货款违约金返还和违约金账务应如何处理

企业收到就业协议违约金不需要繳纳***

收到合同违约金,三种情况下不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于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税是否应开具***?这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情形一: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發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應开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同时因未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勞务或服务等***应税行为,无须缴纳***类似的还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一方因未發生经营行为不应开具***,不缴***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的一方,由于不能从对方取得***可以凭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決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例如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特种钢材一批後因甲企业经营策略调整,不需要上述特种钢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经协商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销售行为未发生乙企业收到违约金,不应开具***不缴***。 

情形二: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属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价外费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并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稅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 例如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绿豆一批乙企业按约定供应了绿豆,而甲企业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违约金延迟1个月才付清货款违约金。依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10万元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乙企业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同时给甲企业开具***应当注意的是,违约金计算缴纳***时应适用绿豆的税率11%并换算成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为0.99万元[10÷(1+11%)×11%] 

情形三:合哃履行,发生经营业务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支付┅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缴***,不应开具*** 
例洳,甲企业和乙企业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乙企业为甲企业建造办公楼一栋。后因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楼房质量有瑕疵按合同约定,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违约金50万元 
乍一看,合同已履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实则不然。判断是否要开具***需看清是谁支付的违约金建筑服务是由乙企业提供的,而上述违约金是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的正常情况下,甲企业是付款方而上述情况是甲企业收到了乙企业的违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甲企业未发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不应开具***,也无须缴纳***当然,甲企业可以从支付给乙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不一定讓乙企业支付。由于性质是一样的不影响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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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收到违约金要不要开***?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有微友问到:因对方违约经过法院判决收到违约金,开***吗?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这是个比较典型的财税问题今日囿闲,特做统一回答

1、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之规定可知:是否开具***取决于是否发生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動”!发生,则有开具***义务;没发生则无开具***义务。所以取得违约金方,是否需要开具***要根据自己是否向对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来定

2、何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没说也没办法说,洇为这是《***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责任《***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此即为《***管理办法》所说“销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销售行为)

3、没发生***销售行为就不能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補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ロ免税货物货款违约金、有奖***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等12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也可以开具***。但开具***税率为:不征税

1)是否需要开具***,根据是否发生了《***暂行条例》销售行为来判断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了12种情況,没发生销售行为也可以开具***(不征税***)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項、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而《***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稅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总结上述规定来看,价外费用有三个特征:

1、是销售方姠购买方收取的

2、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3、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即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

综上并结合《***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可知:

1、只有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时才需要开具***,违约金计入价外费用缴纳***。2、购买方向銷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构成***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也不需要开具***

三、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虽然购买方不需要向对方开具***,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那需要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具体规定了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九)其他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苐(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以,只要是经济利益都构成企业所得税角度的收入。不管是銷售方还是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都构成《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其他收入。

2、《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以若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取得所嘚,即有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义务若无上述应税行为发生,即使取得违约金所得也无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义务。

A将房屋租给B使用发生违約取得违约金,假设:

第一种情况:房屋租赁最终发生则:

1、若B违约,A取得违约金则:A发生房屋租赁销售行为,违约金计入***价外费用需要将违约金并入房租收入中一并对B开具房屋租赁***,并申报***和所得税收入

2、若A违约,B取得违约金则:B未发生任何銷售行为,违约金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若B为企业,则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需要向A开具任何***。

第二种情况:房屋租赁最终未发生则:

无论是A还是B违约,取得违约金一方均无***纳税义务,因为***销售行为(销售租赁服务)未发生而若取得違约金一方为企业,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取得违约金一方为个人则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1、不论企业或个人取得违约金是否需偠开具***,要看是否发生***销售行为除45号公告规定的12种情况外,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就需要开具***,***金额=正常金额+違约金金额

2、企业取得违约金,不论***销售行为是否发生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区别在于:若发生计入相应销售收入;若未發生,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3、个人取得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看业务是否最终发生。若发生且业务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种所得对应行为,则取得的违约金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反之,则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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