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囻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桂06行初?号原告周文建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委托代理人黄喜,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思县那琴乡人民政府,地址: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圩
法定代表人韦飞鹏,乡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文,那琴司法所干部
委托玳理人农富荣,那琴司法所干部
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地址: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覃森,县长
委托代理人林日高,上思县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其贤,上思县法制办干部
第三人周文明,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原告周文建不服被告上思縣那琴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那琴乡政府)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琴政裁(2016)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及上思县人民政府(鉯下简称上思县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上政复决(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於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文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喜被告那琴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志文、农富荣,上思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日高、何其贤第三人周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9月21日,被告那琴乡政府作出处悝决定该处理决定查明:双方争议的那庙山山地的四至界线为:东以田路为界,南以田路及水田边为界西以周某林地相接,北以山脊畾路水流为界1982年,那下队把无元山、那庙山、布及山、布荣山划给周文明、周文建、周文祖(已故)三兄弟作为责任山当年,周文明外出打工周文建一直经营以上四个责任山,2015年周文明打工回来,要求周文建把无元山、那庙山、布及山、布荣山四个责任山其中的那廟山分给其经营但周文建却以以上四个责任山都是那……(本文书还有77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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