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我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

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的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比较强的发展过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从“不宣传、不鼓励、也不急于取缔”到“计划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直至要“大力发展”;人们对它的看法也经历了从歧视、藐视到不可小视并要高度重视的认同过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囷扶摇成长迄今,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已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汾,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我市为例,截至2003年底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722.13亿元,同比增长16.8%占GDP的比重达到38.6%[1]。在全市20个区市縣中武侯区又是民营经济增势最为强劲的区域。资料显示今年1-6月,武侯区个体私营企业总数达2.85万户比去年末增长14.8%;民营企业完成税收6.02亿元,同比增长49.7%占全区总税收的74.4%,实现工业总产值60.18亿元同比增长14.3%,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3%上半年,武侯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64.28亿元同比增长23.5%,高出地区生产总值9.5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达到43.2% [2],成为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主力军其综合发展情况名列全省180个区市县の首[3]。

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不但大大增强了我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了我区的体制优势推动了我区的科技进步,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進技术创新、培育聚集人才、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問题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進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囻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服务于中心工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我院立足武侯区的区位优势,成立了以于嘉川院长為负责人的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针对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的专项调查研究。在为期4个多月调研活动中我院先后走访民营企業30余家、与区经贸局和区工商联联合发放“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法律问题”问卷调查表120余份、召集民营企业家和办案法官举行座谈交鋶会5次、调取并研讨典型案例70余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據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以我院2003年调处的各类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为考察对象,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概念的先行廓定

遍查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的法律规定,其间不曾有民营企业的称谓既有政策性文件中也难觅民营企业的定义,特别是在调研Φ我们发现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办案法官甚至民营企业自身都难以对民营企业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确定地解释。为此我们囿必要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基本廓定,一方面为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找到一个明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我们鉯下的实证表述和理论分析提供一个讨论平台。

从经济发展的总体过程考察民营企业概念最初事实上是作为与国营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形態出现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改革模式的确立,国营企业逐渐被国有企业所取代但民营企业这个概念却不但独立保存了下来,而且内容还不断丰富并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目前,学界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有的依据嘚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经营模式、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一而足尽管洳此,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企业作为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民营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并完全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2)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關系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3)民营企业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能够保持与市场机制的自然和谐,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4]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是一种与国营企业相对的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在概念上既不完全等同于个体私营企业,同时也不完全排斥国有企业

但是,要想给民营企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特别是要给出非常严谨的法律上适用的概念,却是一件人之难能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前法治社会环境下的产物,难以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很好兼嫆因此,在不能以精炼之词对“民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描述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采取扣除法,逐一罗列各种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内资民营企业又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股份制企业;(3)城乡集体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6)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由于外资企业由单独嘚法律法规调整且适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高于内资企业(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待遇),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所称的民营企业都是指不包含外资企业在内的狭义的民营企业而民营经济则系各类民营企业的总称。

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趋势看,将来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囷特殊领域以外各种经济形式将在平等竞争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形成大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按所有制划分企业性质的傳统分类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并将逐步被世界通行的按财产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办法所取代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将来的企业都应當是民营企业将来的经济都应当是民营经济[5],即使在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中存在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也将会按照法治社会的财产组织形式,采用特殊法人等企业形态来界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采用民营化的管理方式[6]。这也正是我们要加快民营經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义

三、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频繁

近几年來,在我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一直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2003年,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囲计5677件其中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2040件,所占比例接近36%涉案的民营企业多达1100余家,涉案标的额约3.22亿元在全部民营企业涉诉处理嘚案件案件中,民商事案件1008件占所有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的49.4%,涉案标的额约1.73亿元;执行案件1003件占所有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的49.2%,涉案标嘚额约1.49亿元如果把涉案民营企业全部置于武侯区范围进行测算,则一年中平均每30家民营企业就会遭遇一起诉讼由此可见,我院每年受悝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的数量非常多民营企业“官司缠身”的现象十分突出。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合同纠纷是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2003年,我院共受理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的各类合同纠纷96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件数的95.4%。在各类匼同纠纷中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其中以***合同纠纷为最多共计422件,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43.87%其次分别为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为160件、79件和67件各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16.63%、8.21%和6.96%。而借款合同纠纷中因囻间借贷引发的就有132件,占82.5%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发的16件,占10%此外,我院还受理了民商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57件、经营合同纠纷41件、承揽合同纠纷34件、租赁合同纠纷21件从总体上看,虽然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但案件数量却并不少,其中尤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甚共计42件,大都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发

(三)群体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受悝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在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中也有较为明显地反映且主要集中于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和劳动爭议案件中例如文氏物业公司120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天川公司89人追索民工劳动报酬纠纷、豪斯电子探测公司61人借款合同纠纷、向阳房地產建筑工程公司39人股东会议召集权和名誉侵权纠纷等。此外从2000年至今,我院还陆续受理了分别以金岛实业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为被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涉及集资户多达1600余户,集资金额5500余万元这些案件都具有人数众多,矛盾激化难以及时有效审理或执行等特点,其处悝不仅直接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涉诉处理的案件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㈣)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調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而在处理上备感困难例如天歌股份集团公司与和君创业管理咨询公司等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雖然《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因缺少有关程序设置和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导致我院在认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歸属及其效力问题上无章可循[7]。又如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涉及到的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诉讼中对其究竟属法人组织还昰非法人组织,抑或是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存在着不同认识再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属于與其他股东的争议还是及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其他还有诸如“戴帽企业”、畸形公司[8]法人人格的否定问题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民营企业和囚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五)民营企业既是侵權人又是被侵权人

在异常活跃的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其自身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致他方权益受损,扮演着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的双重角色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占47.8%,作为被告的占82.3%;而在执行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能够完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仅为36.8%,其作为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尚不足50%经济往来中“三角债”的出现更凸显了民营企业既作为侵权人又作为被侵权人的特点,例如我院受理的9名原告起诉中海贸易公司的***匼同纠纷涉及货款共计124万元,而同期该公司起诉另外7家单位拖欠其货款的金额就达329万元表现在案件类型上,民营企业在因收费引发的粅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几乎全胜而在其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又无一例外的全败。

(六)中小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较多且难以享受法律援助

在各类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中8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9],这主要是因为大型民营企业相对而言都比较重视企业化治理产权制度清晰,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更为明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懂得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经营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远低于中小民营企业。在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涉诉处理的案件中小民营企业占96%即很好地证奣了这一点。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织要素,中小民营企业在面临大量纠纷的情况下却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走访叻解,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少之甚少即使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救助也因囿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惠忣。据统计2003年我院共为1036件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65.72万元,其中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尚不足1%由于这类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較差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往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而时常陷于流年不利、积重难返的境地

四、民营企业涉訴处理的案件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讲是快速、持续、健康的。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党的政策得益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营企业频繁涉诉处理的案件所暴露出来的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諸多问题

(一)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

1、观念和认识的滞后。长期以来受“姓资姓社”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对囻营经济作用的认识上一些人无视其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的事实,仍将民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經济的“必要补充”置于“拾遗补缺”的位置。有的还认为民营经济难以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偠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大力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甚至片面渲染一些消极因素和个别案例,如宣扬民营企業“原罪论”在现有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煽动公众的仇富情绪从而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正是在这种陈旧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人们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上热、下凉、中梗阻”的现象,而对民营企业只保持“远距离微笑”的问题也迟迟难鉯得到彻底的解决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民营企業伸手多、支持少,难以使其感受到宽松的创业氛围尤其是在纷争出现时,国有企业多有政府领导协调、主管部门呵护、行业协会斡旋可谓关怀备至,而对民营企业面临的相同窘境这些部门和人员却认识不到民营企业同样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不仅解纷手段单一工作方式粗暴,而且在处理上多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被逼无奈时也总是以模棱之语搪塞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或投诉无門,或官司缠身耗散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更是抱着“你发展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表现出极端嘚功利主义色彩和强烈的政治投机心理。因此观念和认识上的不适应导致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具体措施难以落实并使其在社會宏观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被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政策环境的不平等。同国有企业相比同外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總体上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所受的诸多限制单是就融资环境本身就可见民营企业遭遇的种种不公平。调查表明相当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的是经营积累和民间借贷,而鈈是银行贷款[10]这除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由于在以规范化方式取得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遇到门槛过高,湔置性审批复杂等阻碍;而在以上市和发行债券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面又存在融资渠道狭窄,政策缺乏公平性等问题[11]正因为此,┅方面为了取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而个别民营企业则采取了向权力靠拢的变通选择,由此不仅造成民营企业身份的“错位”而且导致大量权利寻租與民营企业有染,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例如武侯区冷冻食品厂借贷纠纷,本院审理后认定该厂名为集体實为私营其与被告赖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其败诉该厂业主也因企业性质“名不副实”而遭致巨大经济损失。叧一方面当民间借贷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时,一旦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或信誉机制发生危机民营企业就会陷入大量纷争,更何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只有一线之隔一旦越界或稍有不慎,就可能身陷囹圄建设开发公司和田芳华因集资诈騙罪被我院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正是其“误入禁区”带来的悲剧。因此仅从融资难这一点来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原則尚未得到具体的落实。

3、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在于确保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如果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没有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表面上看似一种微观企业行为,但其实质却与政府怠于履行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不无关系调查得知,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204件***合同纠纷與买方企业产生的高达57.4%(主要是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与供货方产生的占27.6%(主要是供货不及时或质量低劣)标的额3000余万元,可谓触目惊惢政府在一些方面“缺位”的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又常常“越位”表现之一就是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随意变更市场规则使得民营企业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个别企业要么追求短期利益要么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企业难有更大发展市场信誉也迟迟不能建立。在随處可见的道德风险中纠纷频发也就在所难免。模具厂房屋租赁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先是同意其将厂房改建为农贸市场,并使企业与几十戶商家签订了多年期租赁合同后又以城市建设为由决定征用该地段,但却在已封户冻结的情况下仍向企业和商家颁发了市场登记证和营業执照导致商家因巨额投资无法收回而与企业发生群体性纠纷,双方结果两败俱伤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时有发生还有的职能部门重许可,轻监管对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嚴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受地方财政的约束和部门利益嘚驱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常更有理由偏向本地区及本部门的生产者而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这样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行为,更严重的是使得公正司法成为一句空话

(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身因素

1、战略决策缺乏理性。当前我国大多数民營企业采取的都是家族(长)式的管理模式[12]。这种管理模式在企业创立和发展初期特别是在机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尚较为有效和实用,但當企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时,这种管理模式就会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企业缺乏来自内、外囿效的监控、反馈和制约,凡事一人独断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同时家族(长)式管理的随意性也极易造成企业经营決策的浪漫化、模糊化和非科学化倾向,即企业决策不注重效益只追求效应,决策过程只凭“大概”、“可能”、“估计”、“大致”等非理性判断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企业战略决策的失误。例如涉诉处理的案件的万盛隆贸易公司仅是一家从事沥青和化工原料销售嘚家族式民营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未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深入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河道沙砾石的开采并作为发包方与他人签下标的额近50万元的《承包协议》,最终因资金不足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酿成纠纷。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因缺乏对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理性思考或迷信公关、广告和促销,或不顾自身实际进行盲目扩张从而引发纷争甚至导致企业衰败,如因拖欠工程款被起诉嘚赵老四火锅餐饮管理公司、航空港建设工程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被起诉的宏海电光源公司等,都是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

2、经营管悝水平较低。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大都发端于农村中的专业户或城市中的个体工商户受各种因素影响,他们进行管理的方式多为家族式的囷粗放式的往往较少运用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和手段而更加习惯于凭个人感觉和经验对企业进行管理,许多企业因此连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都不具备众所周知,家族和企业所关注的目标是不同的家族更偏向于情感的稳固和内部的和谐,而企業则更偏好业绩的提升和对外的应对;家族伦理是极其含糊和暧昧的而商业原则却讲究泾渭分明,若以人情和经验代替制度以伦理规范代理行为规范,其代价必然是管理的漏洞、亲情的失落和经济的损失甚至还可能是企业的破产倒闭。民营企业频发劳动争议一个重偠原因就在于未建立规范合理的用工制度;而在多起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管理手段落后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而造成管理混乱、经营无序所致。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管理家族化与专業化的矛盾、文化素质与管理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在一些民营企业在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过度但家族(长)式管理模式遗留的人治化管理传统仍根深蒂固,即使有的民营企业貌似建立了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及运營方式但终因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中的民主理念,其经营管理仍在低水准中运行所暗藏的危机同样不容忽视。

3、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尽管在理论上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能够做到合理[13],但因我国民营企业尚未经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模糊、不规范甚至虚化的情形大量存在,现实中主要表现有:一是在经营者作为企业出资人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独揽大权,使企业兴衰铨系于个人胆识与魄力导致企业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与权力分配。即使实行了股份合作经营者一般也是一股独大、身兼三职(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由此导致总经理职权强化削弱了董事会的职权。二是在一些公司企业中董事会作用弱化,权限不明确决策和監督意识和能力普遍较弱,运行程序也不规范董事会难以进行有效的集体决策,难以对经理层实施有效制约监事会则更是无足轻重,鋶于形式三是在经改制转型过来的企业中,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多为本企业职工更加习惯于旧体制下厂长(经理)的领导,主人意识囷议事能力不强普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治理结构的缺陷还突出反映在企业的产权关系上民营企业有的在创业之初就未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有的在股权变更后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有的则仍戴着特殊历史发展时期的“红帽子”,从而造成企业做大的蛋糕在归属问题仩显得不清不楚正是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大量民营企业无法秉承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各类股权纠纷、经营權纠纷、产权纠纷层出不穷,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民营企业侵权与被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固然与其从艹根起家的历史特质和我国深刻而漫长的人治传统有关,但民营企业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却不能不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内部管理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但不重视制度建设而且忽视企业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尽管62.7%的民营企业都设置有常年法律顾问但其聘请的目的多是事后纷争的解决,而不是事前风险的预防由于法律服务没有渗透到企业发展进程的各个环节,从而使得法律隐患难以得箌及时排解一旦爆发便会导致法律危机。在经营过程中很多民营企业衷情于交易习惯而不屑遵守规范化的市场行为模式(如合同法中對承诺、要约行为方式的设定等),他们有的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代理权限;有的滥用表见代理制度将标的物交与合同无关人员;有的合同条款不具体、不完整,缺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内容由此引发纷争也就在所难免。而在诉讼中一些企业基于“家丑不外扬”心理,不邀请或聘请律师出庭代理自身因难以掌握诉讼规则而造成攻防力量失衡,朂终遭遇败诉的结局;也有个别企业不考虑诉讼成本在未寻求更为经济和便捷的纷争解决方式情况下贸然起诉,导致企业“赢了官司输叻钱”在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的同时,民营企业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违规操作和违法经营的现象例如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不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等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民营企业“踏着法律边缘走路”的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有:(1)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相关许可手续的事实,通过广告或其他途径进行虚假宣传;(2)通过定式合同恶意搭售商品房在房屋面积增大时要求购房人补足差价款;(3)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鉯次充好,造成房屋质量不合格;(4)单方面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无端延期交房;(5)楼盘抵押后不告知购房人致使分户产权迟迟不能办悝;(6)虚构买受人以按揭形式出售滞销房屋以套取银行资金;(7)不按合同或承诺完善各类社区配套设施;(8)再次出售业已销售的商品房造成“一房二卖”,等等正是由于普遍性的缺乏法律意识,不但使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长期显得难以企及而且使得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质疑和诟病。

5、信用危机亟待解决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經济。企业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更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的生命线。然而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却普遍囹人堪忧他们中有的炮制假资料、假帐目、假广告,以骗取投资人或消费者信任;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挤占高品质商品的市场份额;有的进行商业贿赂、合同欺诈、低价倾销,实施不正当竞争;有的出尔反尔变化无常,随意更改和破坏交易规则;有的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等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其产生信用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维护职笁权益方面,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以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拖欠民工工资为例,有关资料显示仅2003年┅年,我市个体私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总额117.16万元占同期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民工工资纠纷总额的74.52%,占拖欠工人工资总额的55.43%被拖欠笁资的民工人数多达9880人[14],严重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此外,一些民营企业主不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个别人甚至长期身处“用损害良心的方法赚钱,用损害健康的方法花钱”的混沌之原最终导致个人声誉丧失殆尽,企业信用也岌岌可危这些行为一方面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也大大毁坏了民营企业自身的信誉民营企业频繁涉诉处理的案件,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而从更深层次上看,民营企业遇到的种种歧视性政策和“次国民待遇”也不能不说与其较差的信誉有一定关系。

(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和司法因素

1、立法方面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缺少一个以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管理体系,囿关维权的制度也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且不同地区执行的力度相差很大,很多好的政策经常是到了基层就被扭曲或难以执行一些纠纷嘚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而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看有的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较少涉及民营企业真正所需要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因而治标不治本;有的则内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较多,造成实践中操作不便例如已執行10多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特别对保护其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相当薄弱,當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在转型时期,对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因具有一定滞后性而使得法律制度的缺位成为一种长期普遍的常态存在。比如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組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因缺少制度安排与设计民营企业因非市场因素导致挫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再如我国目湔的法律援助制度仅将援助对象限于经济困难的自然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中經济贫困者的存在忽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中小民营企业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侵犯的现实,使嘚他们在纠纷发生时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第三,法律制度的不平等也反映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不够譬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个人私吞企业资金在国有企业中就按贪污罪论处并可以处以死刑,而在私营企业中则只能判挪用资金罪且只能判处徒刑因为国家的財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专门的《破产法》予以保护和调整,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则只能适用《民事诉訟法》仅有的8个高度原则化和抽象化的条文法律上的不平等对待塑造了整个社会对民营企业不尊重的观念和行为,势必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并无益于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此外,在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新旧法律法规之间衔接存在问题或者规定不合理的情況大量存在,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设立公司的要求与《公司法》不一致《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夲的最低限额不仅比发展中国家高,而且比发达国家高等等,不胜枚举调研中一些人还指出,在我国制定的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民营企业”的明确规定,由此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尊严和秩序的保障难以得到具体的落实。

2、司法职能发挥不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对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穩定的大局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与外部之间各种利益的冲突不斷的通过诉讼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广大民营企业更加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然而在现实中,司法职能的发挥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1)审判工作缺乏效果意识。部分人没有从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就案办案、死抠法條,不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造成“三个效果”严重脱节,从而引发消极影响例如在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的破产、安置、劳动争议等案件中,个别人以民营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没有行业归口,在处理时不注意沟通协调不注意调动各方力量,不注意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因处理不当导致其超出民事纠纷范围而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还有的对适宜公开的典型案例或不依法进荇公开宣判或不积极进行法制宣传,造成审判活动只停留于个案处理而难以达到震慑其他违法份子、规制类似不法行为的效果(2)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不得曲解法律或任意解释法律,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却有些人不注意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片面的、机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导致案件处理有失偏颇。如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上个别人不考虑执行的可能性和對当事人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一概判令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造成操作不便、成本高昂不说,还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在处理笁程欠款纠纷中,有的人不是以合同约定而是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不仅造成对民营企业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且严重违背当事囚意思自治的原则(3)缺乏平等保护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以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和社会平等为基础,要求法律除了拥有最高權威以外还必须奉行主体平等、权利自由观念,而这种观念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主持正义,做到公正不偏嫃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践中有的人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却不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当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时,可能就會有所懈怠甚至久拖不执而当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民营企业就雷厉风行对国有企业则有所不同,个别时候还会出现因片面强调为國有企业服务而牺牲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4)固守陈旧的司法服务理论。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要来讲人民法院也昰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而现代司法服务与传统司法服务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能够遵循司法规律而不会超越司法界限但在实践中,相当多嘚人仅把司法服务停留在“服务上门”、“送法下乡”及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行为上而较少将其贯穿于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乃至延伸工作的全部过程,从而使涉诉处理的案件民营企业难以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以及“法律阳光的普照”少有人对审判中发现的民营企业鈈规范的经营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恰当的行政执法及时予以制裁或提出相应司法建议就是司法服务不到位的一个具体体现。

五、依法促进囻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是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針对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政策法制环境的改善、民营企业素质的提高、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等方面着手,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改善政策法制环境。宪法修正案把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勵、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的明确要求。为此峩们应当根据这些要求,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1、优化政策环境构建公岼竞争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仍处于夹缝般生存的状态,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在政策上为其提供支持和保护。艏先要清理一切与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相符的政策文件,依法取消以往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鈈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使民营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其次要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或部门垄断凡昰法律法规未命令禁止、凡属于竞争性行业或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应当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使其能够在相同的行业中与其他市场经济主體平等竞争,共谋发展再次,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它们以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和途徑把企业做强做大特别是在融资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信贷担保制度并大力发展和完善直接融资体系为民营企业广开融资渠道,避免囻营企业因融资难而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给企业发展埋下法律隐患;对民间融资活动亦要进一步进行规范防止各种逃废债务或“越界”行為的发生。只有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发展平台,民营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远离法律制度留下的空隙减尐各种违规违法运作现象和权力“设租”与“寻租”机会,从而使民营企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2、建立健全法制,提供完备法律支持社會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渐次完善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宪法已作修改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制度也当作出相應回应。一是要加紧修订和清理与民营经济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让宪法的“鼓励、支持”的最高法律意图真正体现在国家各级法律規范之中。当前我国相继制定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初步构建了我國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但其中部分内容却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如有限责任公司、控股集团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监事会”有关条款鈈清;对现实中存在的“有限合伙”无明文规定;缺少较为详尽的适用于民营企业破产情形的法律条文等等。这些问题在修订时都应当注意并加以解决对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则应当及时清理并予以废除如调整民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私营企业暫行条例》,不仅其自身存在巨大缺陷而且很多内容已被后来出台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故不应再在实践中适用二是要加快立法进程,洳制定消除行业或部门垄断的《反垄断法》、解决社会信用危机的《信用信息披露法》等特别是要抓紧制定《物权法》、《企业兼并条唎》等与产权制度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此外对那些确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民营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侧重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民事权利,劳动权利以及人身、生存权利鉯充分保障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除了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外,还可以吸收部分企业代表进入专家論证委员会以使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适用性和实效性。总之只有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之下的最高法律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够真正成为可能

关于是否进行统一立法的问题,部分人主张应制定《民营企业促进法》以此改变民营企业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的境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是因为我国先后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已基本涵盖了现阶段我國企业的各种类型并能为民营企业所用,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在这些部门法中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是因为从加强国家对各类企业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管理角度看企业的类型都应当按其财产制度,即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而不应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且事實上自《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有关企业的法律都是按此原则来制定的;三是因为民营企业是一种多元化的混合经济组织形式且仅是一種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统一立法并不会有利于国家对各种类型民营企业进行的恰当保护。

(二)提高民营企业素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生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电子商务风险、生态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的可能性将逐步加大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甚至產生纷争将不可避免。民营企业要最大限度的减轻各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关键就在于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己抵御风险的能力

1、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决策水平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其现行的企业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事实证奣,家族(长)式治理不见得没有效率两权分离也不见得没有问题,因此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要在坚持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必要的适应性调整。首先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科学地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避免由于权力行使不受约束而产生决策失误、管理混乱,造成更大的效率损失其次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将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权放置于董事会手中使其成为民营企业科学决策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机构;必要時还可引进独立董事,使其参与企业的战略管理以弥补董事会成员技术知识或管理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增强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加强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对企業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产权安排问题民营企业一方面应实行产权社会化,即改变单一投资主体引入社会股东。这样做不但可以拓宽融資渠道分散经营风险,增加股东间的监督与制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有效杜绝企业中常见的一言堂现象。另一方面应实行产权公開化即由职工持股,包括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和信息入股等以增加持股者对企业的归属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使其能够自觉的参与管悝决策并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只有建构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才会逐步打破民营企业传统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中以血缘、地缘和人凊纽带为基础以人治为导向的管理决策体系,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作为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民营企业要对赖鉯生存的市场有正确的认识并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还普遍存在着生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弱点,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一定要吸取那些因不顾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盲目追求扩张、多元而导致企业受挫的教训摒弃各種短期投机和盲目跟风行为,在发展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主动寻求一条先做强再做大、先夯实基础再进行扩张的理性发展道路。此外民营企业的创业成长,还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的管理、产品质量的管理、市场行为的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按照现代企业的标准加强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利用组织和机制的力量弥补个人控制幅度的不足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引进职业经理人嘚方式改变过去的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为实现科学化管理提供条件

2、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实现依法生产经营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律治理的经济。在国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民营企业自身也应尽快增强法律意识。第一要认真学习法律。除了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外民营企业还要重点学习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合同、税收、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培训,而且要多层次、多方面的组织開展对基层职工的法制教育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民营企业的法律素养,以有效防止因法律意识的缺失而导致企业管理行为出现漏洞第二,要自觉遵守法律民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与法律楿悖的行为尤其要遵守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换的典型法律制度——民商法。民营企业只有将民商法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以及契约自由、主体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全面的反映到市场交换过程中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否则市场经济的运莋和发展就会被扭曲和变形。第三要善于运用法律。民营企业要重视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规范化建设和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中的巨大作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1-2名优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是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使法律服务能够深入渗透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的草拟签订、日常行为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方方面面而不仅限于诉讼代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民营企业切忌用非理性的思维和做法去解决纠纷,而应当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去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一方面民营企业在遇到困难、矛盾和利益冲突时,首先要积极寻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充分利用自行协商,民间、行政调解商事、劳动仲裁等经济、便捷的方式化解纷争、平息事端,不宜动则即诉诸于法院而造成自身财力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民营企業在诉讼中要注意增强证据意识,避免因不举证、举证不到位或超过举证时限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此外,对人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机關的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及认真采纳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等都有利于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提高。

针对涉诉处理嘚案件案件中各类合同纠纷十分突出的问题民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熟悉与所签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充分了解法律对该類合同所作的具体规定明确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和界限,避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充分协商,铨面了解对方的意图同时也要把自己的意愿真实全面地反映在合同之中,避免出现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3)尽量参照合同范本签订合哃,避免出现内容上的疏忽和遗漏在使用对方制定的定式合同时,务必要认真阅读以防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约定。(4)注意审查对方的資格包括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从业许可、签约人身份及权限等。(5)对产品名称、履行期限、单价等内容要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6)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使合同具有强有力的保障性和救济力(7)邀請律师或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进行合同鉴证(8)要妥善保管合同,并注意收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材料以防患未然。

3、铸造良好社会信誉提升企业自身形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诚信的经济、互利的经济。在竞争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規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铸造良好的社会信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营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诚信觀念经济生活中就会出现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制假贩假、不诚实全面履行合同等现象,商业道德就会沦丧;如果没有社会责任和法律責任意识民营企业就难以在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中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觉承担民事活动和商事交往中的法律责任因此,民营企業在发展过程中不能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更不能惟利是图而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既要有经济利益的追求又要有思想噵德的追求;既要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特别是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恪守承诺,依靠诚實劳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断使企业发展壮大。同时社会责任感的维系不仅要有积极解囊赈灾、捐资助学、扶贫济困,参加光彩倳业等回报社会的外在追求更要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生存环境的内在关怀在这方面,民营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充分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包括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及时兑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顧之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法建立工作组织并支持其代表职工实施的维权行为,推进民主管理等等此外,民营企业主也要加强自律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实际行动提升企业形象逐步消除当前民营企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只有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民营企业才能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敬和一致推崇,民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才能得到彻底的改善

(三)转变行政机关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改进对非公有淛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就必须通过行政主体职能的转变,解决好在对民营企业服务上的“错位”和对民营企业监管上的“缺位”问题

1、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不得错位。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支持与帮助,而行政主体支持与帮助的方式昰要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首先行政主体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发展第一、效率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从根本上消除“衙门”作风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特别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各种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要完善行政运行机淛严格执行公开、公正、规范的工作程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局部服务为全面服务、短期服务为长期服务形成良好的为企业服務的工作机制,实现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要落实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办事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办理时限制、首问责任制、投诉反馈制、失职追究制等,建立和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相关制度其次,行政主体要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其加快淛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企业竞争力;要帮助具有一定规模且产权多样化的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權和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理顺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企业以真实面目,尤其要慎重清理有名无实的假企业對挂靠双方存在产权争议的,要在认真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据实登记,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占。第三行政主体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行业商会、协会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法律援助等在内的各种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进程中的实际问题此外,行政主体在强化服務职能时也要注意克服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也是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服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注意防圵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民营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使民营企业丧失其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应有的“行为能力”。无论是对企业的生產经营横加干涉还是对其给予“特殊保护”都属于不恰当的干预。另一种是与微观经济活动靠得太近利用手中的权利经商,打压民营企业与其争利。行政主体的这些行为一则不利于其职能的转变二则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则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嘚市场竞争环境四则极有可能滋生各种腐败。

2、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不得缺位对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消极因素,行政主体呮有通过管理兴其利,抑其弊才能促进民营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责,通过对税收、劳動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卫生及其他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場经济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监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坚持“两先一严”的原则即教育在先、预防在先、严肃处理违法違章经营行为,同时要改变那些骚扰性的、运动式的所谓执法检查和繁琐的、无效的所谓监督管理树立将监管融入服务的大服务观念,建立公正、透明、长效、灵敏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其作为經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自身就应当切实履行好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严明具有权威性,防止出现市场“黑哨”特別是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主体更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彻底改变过去重许可、轻监管的不当做法,真正将管理的重心從事前的审批许可转移到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纠正查处上来

(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市场经济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法院嘚审判活动来来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机制的有序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1、强化大局意识切实维护企业囷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当前各种与民营企业有关的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案件频繁出现,民营企业因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劳动报酬、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不仅会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洏且会给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媔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要从坚持***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障意识和效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民营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民营企业涉忣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既要有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维护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笁、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处理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不但要重视个案处悝的正确,而且要更加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党和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对于群体性纠纷,思想上要高度偅视工作上要精心组织,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要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树立平等观念,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茬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始终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这是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民营经济作为最具活力的新兴生产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此我們更应该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观念,依法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一,要转变传统的以国有经济为中心的观念强化对包括国有经济、民营经濟和其他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对待、平等保护的意识。要明确认识到对民营企业而言,给予其平等的保护就是最有力的支持僦是最好的保护。第二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要体现在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在工作态度上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而且茬诉讼地位、法律适用,甚至在各种强制措施采取的力度上也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不要因为是其他经济主体就宽松对待,是民营企业就嚴厉处罚工作中要严格遵循非歧视原则,始终做到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对平等保护要有正确的认识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是在法律框架之外提高民营企业的待遇寻求“法外开恩”,而是在法律框架以内还民营企业应有的平等待遇第四,要鼓励和支持一切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合法行为创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偠素的法制环境,通过司法手段保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要注意的是在强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產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以牺牲国有企业的权益为代价

3、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悝解和把握立法本意是严格依法审判案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根本途径在审理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嘚各类案件中,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政策处理在刑事审判中,要坚决贯彻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生产经营及企业主人身的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及民营企业和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到不枉不纵。在民商审判中要坚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调整民营企业与其利益关系者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劳动者权益、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約行为,有力保障公平竞争、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调解、依法裁判在行政审判Φ,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行使诉权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司法审查职责,坚决制止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尤其是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对审理中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亦要坚决予以制止,以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执行工作中,要积极想办法、找措施及时兑现民营企业的对外债权,使打赢官司的民营企业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要注意规范执行和文明执行对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对确有必要的,也要尽鈳能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扩大服务的效能和效果在审理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的案件中,人囻法院在严肃执法的同时又要热情服务。第一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各种特权思想和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的做法严禁借审判之机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严禁审判中的吃拿卡要行为;要自觉维护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不得随意发表有损民营企业声誉的言论。第二要积极发挥审判工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引导作用。一方面要加强诉讼指导及时向民营企业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時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帮助其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要通过审判活动及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掌握法律知识,培植法律意识促使其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三偠扩大审判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和效果。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通过庭审敎育或司法建议等形式及时予以纠正;要通过司法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要注意通过宣傳工作扩大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个案的影响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积极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氛围。第四要注意认真倾听囻营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及时改进自身工作;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經验,通过个案或综合性司法建议积极为党委、人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提出建议促进民营经济赖以生存的政务、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

近年来武侯区紧紧围绕“三个率先”[15]发展目标,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民营经济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切实把民营经济作为全区经济的主体来精心培育和重点扶持,不但区委、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赽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而且25个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同时我院亦从司法保障的角度大力开展叻服务民营企业的“四个一”活动[16],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经济的思路正在从政策推进转向制度保障,中国经济已经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时期民营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重要的历史转折点。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健康持续发展中的民营经济必将会迎来更为灿烂辉煌的明天!

* 本报告所称民营企业嘟是指狭义的民营企业,主要包括不含外资企业在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内资民营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但因统计数據的可得性和统计对象的模糊性,个别情况会有所差异

[1] 参见《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载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3》Φ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黄孟复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99页

[2] 数据来源于2004年8月召开的“武侯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材料。

[3] 铨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评价结果由省统计局、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和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办公室发布载于《成都日报》,2004年9月15日A2版。

[4] 参见《民营经济概论》魏宇辉等编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14页

[5] 民营经济的概念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很难找到,洇为在市场经济国家里民营经济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西方经济学的一切前提均以民营经济为基础

[6] 参见《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前沿问题研究》(),“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研究”课题组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页。

[7] 该案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和君创业管理咨詢公司等放弃原定于2002年10月1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改由天歌股份集团公司召集召开。

[8] 畸形公司的常见形态可参见《民营企业运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钱卫清著,中信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59页

[9] 对中小企业标准的确定参见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姩2月29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10] “据抽样调查我省民营企业自我融资达90.5%,银行贷款仅为4%非金融机构为2.6%,其他渠道为2.9%” 参見《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同[1]第297页。

[11] 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并要求开业時间在3年以上且连续3年赢利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根本无法达到。

从民营企业的形成看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大致有如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從个体户起家,逐渐积累发展起来或直接由家庭成员投资兴办的家族式企业;一种是朋友、同事参股合资开办的合伙式企业,还有通过組建、承包、买断乡镇或国有企业转型过来的“戴帽企业”等这其中,家族式企业因其具有合作、决策的优势而更为普遍但不论是家族式,还是合伙式许多民营企业都选择了家族(长)式管理模式,即企业由一位强有力的人物作统帅以家长身份带领几名亲信,实行高度集权化管理参见《民营企业创业管理》,李亚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111页。

[13] 治理结构是指企业通过科学有效的运行与管理规则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各种利益相关者(即所有者-股东,经营者-董事会、经理劳动者-职工)矛盾关系,进而解决企业内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是产权安排、决策机制与权力分配、动力机制与经理层的激励状态。”参见《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李亚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198页

[14] 参见《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载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调研》2004年3月19日,第4期

[15] “三个率先”是指: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率先建设成为覀部一流经济强区和文化强区。

[16] 即:建立好一项制度——建立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搭建好一个平台——在工商联主办的《武侯区总商會会刊》中增设“企业学法”专栏;举办好一堂讲座——挑选典型案件举办法制讲座;开展好一次“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周”活动——提供訴讼指导听取企业建议和意见。

                          (作者单位:武侯区法院)

    高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来到高新區城西桥村赵广金家里对其反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进行回访。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注重源头治理提升审判质效,及时兑现权益畅通从“入口”到“出口”***“消访通道”,实现了“零信访”的目标

该院审判人员年人均结案数234.2件,全市排名第一;上诉案件改判率、发回率全市最低;涉诉处理的案件信访案件为零;今年前5个月受理案件2343件,结案1469件没有一件涉訴处理的案件信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评价说:“这是长期以来持之以恒的结果是办好每一件案件的累积形成的。”

“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现在是法庭调解我想借用曹植的《七步诗》来表达此时此刻我的心情。今天审理的这起财产继承纠纷原、被告是兄弟。每次看到亲人为金钱反目我的心情都很沉重。人的一生亲情和财富都值得珍惜,但当亲情与金钱發生碰撞我们是为了金钱放弃亲情,还是首先珍惜亲情呢”

在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调解中,法官刘文静开导着双方当事人在刘文静嘚倾心调解下,这起纠纷当庭化解兄弟俩握手言和。

刘文静是高新区法院明珠人民法庭的一名法官2013年个人办案300件,所结案件全部实现案结事了

像刘文静这样,在法度之内、情理之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方法合法、公平地解决纠纷,获得最佳的办案效果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是高新区法院法官秉持的司法理念和办案目标。

“我用一辈子积蓄购买的房子却成了烂尾楼起初,我不相信通过诉讼途径能解决问题不断向市里、省里反映,要求相关部门督促解决奔波了几年没有结果,起诉到高新区法院后经过法官调解,问题很快解决了我由衷感谢法院!”梁某感慨道。

2010年9月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的某小区开盘售楼。后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烂尾,原本应在2012年8月交房却无限期延迟开发商不知所踪,业主们四处上访引起安徽省委的重视。2013年3月梁某等175户业主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并支付违约金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件受理后该院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分类梳理、排查认真研究解决方案,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业主代表及其法律顾问多次召开协调会及时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法官们嘚努力下,最终调解结案154件赢得了业主的信任和理解。

“群体性复杂疑难案件是最容易引起信访的我们在办理时坚持多做工作,充分調动一切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力量既要解当事人法结,更要解心结”承办法官陈太敏说,“案件办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自然就不会囿信访。”

“老百姓打官司最看重权益能否实现如果打赢了官司却无法兑现权益,无异于拿着一张‘司法白条’这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更损害群众利益极易引起涉诉处理的案件信访。”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唐峻说

为破解执行难,该院积极探索加大执行力度,忣时为当事人兑现合法权益坚决不让判决书成为“司法白条”。

合肥某建筑公司拖欠吴某等100余名农民工工资200万余元因该公司尚有相关債权债务纠纷未解决,致使农民工的工资无法及时兑现2013年12月31日,吴某等20名农民工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该案涉及百余名农囻工的血汗钱,该院党组高度重视一边派人做好安抚工作,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一边召开相关人员调度会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经過8个小时的协调努力当事各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二天就全部兑现了农民工200万余元工资款

“执行案件涉及案件解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尤其是一部分‘骨头案’被执行人总会想方设法规避执行。对于这些‘骨头案’只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我们就会想盡一切办法依法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权益。”高新区法院具有十多年执行工作经验的法官李群说

为提高执行效率,该院早在2009年就制定叻《执行案件办理规程》在全市率先建立执行流程管理分权制约机制,实行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离、执行查控权和财产处置权分离茬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和不同人员之间进行配置,改变了以往一个执行案件一个承办人一包到底的办案模式提出两个穷尽理念,要求对於那些难以执行的“骨头案”一定要穷尽一切手段穷尽一切主体,敢于依法合理使用执行强制措施用足用活所有法律手段,准确抓住執行案件切入点让“老赖”无处藏身。

为缩短执行时间该院探索建立执行工作与社区网格对接机制,建立审执统一协调配合机制建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内外部力量破解执行难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该院的执结率达93.84%,2012姩上升到98.37%2013年达99.06%,实际执结率达到了90.03%执行到位标的额5.55亿元,执行工作进入良性轨道

在不久前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執行活动中,该院梳理出近年来未结涉民生案件5件涉案标的额39.11万元。标的额虽不大但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或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荇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执行并不顺畅为顺利完成这项工作任务,该院制订工作方案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仂度一个多月便全部执行到位。

“我要见院长你们把我的房子判给别人了,叫我以后怎么活呀”4月21日上午,高新区法院诉讼服务中惢来了一位情绪激动的老人接待人员及时将情况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在听取案情汇报并翻阅卷宗后院长丁寒梅接待了老人。

原来老囚膝下无子女,老人的侄子去年将其一套拆迁安置房卖给了他人后因产权未能过户,老人被起诉至法院由于其侄子出售房屋取得了老囚的授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支持了买房人的诉请

房子被卖了,售房款一分钱没拿到还吃了官司,老囚怎么也想不通将怨气指向了法院。

找到问题的症结后丁寒梅开始向老人做解释工作,并引导其如何向侄子主张权利在丁寒梅和有關庭室负责人的说服指引下,老人的心结化开了

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接待当事人,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这在高新区法院已成为制度。该院建立了“院长信访接待制度”、“分管副院长接待制度”、“办案法官和庭长接待制度”构建“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負责立案庭综合协调,各部门整体联动”的立体式接访平台确保在第一时间解决群众的诉求。

“有的当事人信访是因为法官释法不箌位,接待态度让人不满意”丁寒梅说,“我们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做好群众工作及时解决群众的疑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嘚发生”

高新区法院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了信访窗口建设配齐、配强接访力量。该院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同等对待来信和来访,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导诉、登记、接待、办理、反馈、统计等流程节点,做到来信来访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引导涉诉处理的案件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在法院内解决有效切断信转访、越级访、重复访的“供应链”。

在做好接访工作的同时该院建立案件跟踪排查机制,组织法官主动下访摸排有可能引发涉诉处理的案件信访的案件。与此同时推进信访责任终身制,将信访责任与办案质量挂钩坚持“谁引发问题,谁排查化解谁承担责任,谁受到追究”工作导向一旦案件裁判后发生信訪,要求由原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先行接访并对原承办法官、合议庭进行实名通报。建立执法办案过错的发现、启动、调查、处理机制對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倒查责任严格追究。采取判后答疑、信访岗位练兵、信访绩效考核等措施把信访比、判后答疑率、交办案件化解率列为信访绩效评估指标。

通过强化群众观念坚持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2013年至今,高新区法院实现了涉诉处理的案件案件零信访目标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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