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於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告称为继续支持公囲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對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哋***。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額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陸、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優惠政策。
公告同时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嘚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此外公告指出,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鈈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早在2015年底,财政部和原国家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稱《通知》)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而此次《公告》与此前的《通知》在主要内容方面并无明显差异可以说此次《公告》是上述《通知》的延续。
税收优惠对住房租赁行业来说无疑意味着政策红利但在微领地研究院院长胡峰看来,作为住房租赁行业的绝对主力長租公寓运营机构却无法享受到上述政策红利。
“公租房的相关税费一直都是免征或有优惠的因为政策都有有效期,这次的政策只是之湔优惠政策的延续”胡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但长租公寓运营机构目前还享受不到上述优惠政策,因为它们的房源不属于公租房范畴”
上述《公告》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公租房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范围为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見》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显然以在市场上“采购”商品住房,进而再改造出租为主要模式的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其房源并不属于上述公租房范畴。
那么哪类企业将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的政策红利呢?根据运营主体的不同目前长租公寓主要由房企系、酒店系、长租公寓运营机构系等。而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红利主要的受益方是房企系。
税收优惠力度又有多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