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6842019苏0282民初106164548号什么时候

本院受理王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3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张宇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仂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振40000元并承担47500元在201841日,45000元自201842日起至42942500元自2018430日起至62日,40000元自20186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二、驳回王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108元,由张宇骁负担王振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宇骁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宇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振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規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受理卢法明诉吴洪林第三囚裴小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02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吴洪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法明追偿款27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8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洪林负担。卢法明预交的受理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吴洪林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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