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别人轻伤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负刑事责任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也有权利起诉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囚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鍺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親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