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被终止协议了 连接控制协议终止是怎么回事事

本案是一个农贸批发市场公司与其聘任经理合作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再审一审、再审二审等程序,耗时七年案情复杂,标的巨大我们代理公司参與再审的二审程序,最后江苏省高院判决撤销再审一审判决免除我方公司一亿余元赔偿。

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公司)是苏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苏州市两家农贸市场之一,原来由公司所有人、董事长陈永康独自创业和经营

2005年9月,应某领导的要求公司与梅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公司提供场所梅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双方对半分利合作期间20年。

合作经营期间公司发现烸某某有经营款不入公司帐户、现金坐收坐支等行为,后双方签署了《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约定“财务科对每天收费金额按时存入有董事长、总经理二人共同设有的印鉴专户。但梅某某视无视财务细则我行我素,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营业款必须及時解入双方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如果梅某某超过十五天没有将营业款解入指定账户,批发市场有权利解除合同

梅某某仍然收入不入账,现金不入银行公司无法控制财务收支,存在巨大风险无奈,公司根据合同“连续15日未将营业款解入指定账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嘚约定,于2006年7月3日解除了合同收回了市场经营权双方形成纠纷。

一审:梅某某向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归还墊付款1379万元等”,中院一审判决“终止合同履行公司退还梅某某1379万元”;

二审: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高院二审判決维持原判;

最高院再审:梅某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江苏高院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發回中院重审”;

再审一审:梅某某重审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可得利益损失9576万元、归还未执行部分垫付款840万元”;另一合作囚张某某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可得利益2394万元。苏州中院再审判决:终止合同履行公司赔偿及退还梅某某、張某某共计1.28亿元;

再审二审:公司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我们代理公司参加诉讼最终判决结果: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继续履荇合同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及“公司如果违约如何赔偿”。

再审一审判决在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裁定影響下认定我方公司终止合同构成违约,并按照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既得利益”判决公司赔偿一亿余元这一巨额判决结果无视对方的違约行为,几乎等于把当事人苦心经营十年的整个市场判赔给了对方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关系到何方违约的判定实质仩争议是:梅某某是否连续15天未解款入公共账户、中信银行账户是否是公共账户、9600元入中信账户是否引起中断。对此代理人首先从实现匼作经营合同的目必须是“共管财务”的角度,确定“共管账户是双方各持印鉴共同管理的账户---建行账户而不是中信账户”结论为“解款入中信账户不引起时间中断”,从而夯实“梅某某连续15天未解款入共管账户”的基本事实形成“构成约定解除条件”的基础意见。另外代理人列举大量证据证明梅某某“私刻公章、现金坐支”等违法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法定解除条件。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双保险来保证我方解除合同不违约

对于赔偿的问题,代理人首先明确我方不违约无需赔偿;退一步讲,即使赔偿一审判决“依据双方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协商的数字作判决赔偿数额的依据,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来否决巨额赔偿判决

最后,代理人从“实现合作经营合同目的重要措施就是合作双方共同管理财务、控制收支”的角度总结梅某某严重违约的事实和造成嘚危害及我方解除合同的无奈;从“再审一审判决导致被上诉人不被追究违约责任,反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也致使上诉人投入巨额后续建设管理资金的市场频临破产关门”的司法导向,总结一审错判的负面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请求撤销原判,公正改判

再审二审判决支持叻代理人的基本意见,认定共管账户是建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入款不引起中断,梅某某15天不解款入公共账户的基本违约事实得以明确;叧外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关于“和解赔偿金额不能做判决赔偿依据”的意见从而否决一审判决的巨额赔偿。

撤销一审判决即否决一审判決的我方公司向对方赔偿1.28亿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上诉人苏州长江路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根據本案事实和证据结合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

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梅某某连续15天未将經营款解入约定的共管银行账户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其多种违法、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达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判令赔偿对方巨额可得利益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

一、梅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上诉人解除合同合法合约。

1、基于“控制收支、避免现金坐支”的目的双方约定了“经营收入当日解入双方各持印鉴共同管理的银行账户”。

1)《合作经营合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共同掌握财务收支的意思┅致、逐步细化

2005年9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确立了“合作经营、利润各半”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目的。双方只有共哃控制收支才能计算成本、核算利润实现这一目的。

因上诉人不参与具体经营而被上诉人梅某某经营款不解入公司帐户而现金坐支,導致公司无法掌控财务收支2006年1月18日,双方签署了《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第四条明确约定“财务科对每天收费金额按时存入有董事长、总经理二人共同设有的印鉴专户,个人印鉴各自保管”

随后的2006年1月26日,梅某某根据这一约定向建设银行苏州市枫桥办事处申请将原仅有公司财务印鉴和董事长陈永康印鉴的账户添加了自己的印鉴。

但梅某某对《财务细则》置若罔闻仍然肆无忌惮地坐支市场应收款。有鉴于此双方于2006年3月22日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明确约定“关于每日交易费收入和每次租金和综合性收费及水电费等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在24小时内解入双方共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上述三协议对于“经营款解入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的问題密切关联,意思一致就是将经营款进入董事长陈永康、总经理梅某某及公司财务的三个印鉴共同约束的银行账户,来控制管理公司嘚收支避免前期梅某某一人独自掌握财务、无法计算成本核算利润的问题

2)证据和事实表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共同开立的銀行账户”就是公司的建行账户

《补充协议》第二条的具体约定是“关于每日交易费收入和每次租金和综合性收费及水电费等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在24小时内解入双方共同开立的银行账户…..如发生不进银行账户就直接将收到的现金予以支出即判定挪用公款论处……如连续发生15天不进银行帐,除了取消本年度的分配资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取消乙方(被上诉人)经营管理资格”对于“不進银行帐”的“银行帐”是指“双方各持印鉴的共管账户--建行账户”还是“公司的其他账户”,现存争议对于协议中有争议的文字概念,应当从条文上下文意思、当事人相关行为、签约目的等角度综合评析判定:

?从条文上下文意思看:该条前半段约定营收款必须在24小时內解入“双方共同开立的银行账户”后半段约定“不进银行帐”承担什么责任。显然前文是约定行为,后文是接着对违反约定行为的淛裁措施说“不进银行帐……”显然是承前省略定语,指的就是“不进双方共同管理的银行账”意思明确,不应该有歧义;

?从相关協议的关联性看:之前的《财务管理细则》明确约定了“财务科对每天收费金额按时存入有董事长、总经理二人共同设有的印鉴专户”の后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经营款进入双方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就是“董事长、总经理二人共同设有印鉴的专户”;

?从当事人的行为看:财务管理细则签署后,梅某某提供自己的印鉴,向公司开户的建设银行提出《建行特殊业务申请书》,申请变更印鉴,将原先只有董事长陈永康个人持有印鉴的建行账户变更为“陈永康、梅某某共同持有印鉴”的账户;补充协议签署后的几个月,大量的建行账户支出单均该盖有陈永康、梅某某及公司财务的三个印鉴。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均明知所谓“共同管理的银行账户”就是二人各持印鉴的公司建荇账户且实际履行。

④从该约定的目的看:该约定的目的是“避免现金坐支、避免单方控制财务支出”从而实现“双方共同管理财务收支、核算成本利润”的合同目的如果经营款进入单方持有印鉴的其他账户,则无法实现此目的

故,从条款上下文意思、协议关联条款、當事人的行为及合同约定目的等角度综合辨析双方约定的“经营款即日解入双方各持印鉴共同管理的银行账户”就是公司的建行账户,所谓“不进银行帐则为违约”的“银行帐”就是指“双方各持印鉴的公司建行账户”对方无视上述证据和事实,把此处的“银行帐”理解为其他账户是咬文嚼字的低级错误。

3)中信银行账户是公司为缴纳税款及职工社保费用而设立的其他账户9600元进入该账户不阻断合同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当地地税机关证明中信银行账户是市场公司缴纳税款和员工社保款的专户中信银行凭证及社保款项缴纳单据,能夠看出社保金存入金额与中信银行扣划金额完全对榫能够证明该两笔款项是按月扣划的社保款项,不是营收款项而从合同目的分析,Φ信银行账户显然不能实现双方共同管理资金的目的绝不是“共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于2006年4月26日解入中信银行3600元5月8日解入6000元,因此阻断了《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上诉人无权解除合同,这一认定违背事实

4)根本不存在陈永康不配合梅某某支取款项的事实

再审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坐支款项的目的是由于董事长陈永康不配合其支取公司款项,认定的依据仅仅是两位财务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违背事实

对于两位证人吴林兴和朱凤珍的证言,应当明确:1、吴林兴在作证时陈述离开市场公司后被被上诉人聘用为其工作;而朱凤珍2006年3月被上诉方辞退后又由被上诉人聘用。两位证人与当事人有明显的有利害关系2、被上诉人坐支營收款不仅违反合同约定,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两位财务人员对此明知却不仅未加阻止甚至积極参与才导致坐支金额巨大二人有职业上的法律责任,二人证言将责任推给上诉方有为自己摆脱责任的可能性。3、两位证人未能举出任何具体事实说明陈永康故意不配合被上诉人支取所作证明均是主观判断认定。综合以上三点可知一审判决仅仅凭借存在与被上诉人囿利害关系的两位证人极具主观性的证言就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从理论上讲对于市场正常的支出,陈永康如果不配合必然影响市场经營,这对双方均无好处;而事实上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支付凭证足以证明陈永康积极配合被上诉人为经营管理市场而支取费用。

一審判决无视事实证据仅凭有利害关系、推卸责任且主观性判断的证言认定经营款不进银行过错在上诉人,违反证据规则违背客观事实。

5)被上诉人坐支行为已经达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建行账户明细单显示:2006年4月25日至5月10日期间没有一笔款项解入而梅某某在一审中承认茬此期间确实有40万元收入。显然40万营收款被被上诉人坐支了。按照《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被上诉人超过15天没有将营收款项解入双方共同开立的银行账户上诉人享有解除权”,上诉人依合同行使解除权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综上,梅某某连续15天没有把营业款解入双方约定的各持印鉴共同管理的公司建行账户是客观事实,已达到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一审判决认为“9600元进入中信银行账户阻断了双方約定的解除条件”并且认定“营业款不进建行账户的过错责任为上诉人”,违背事实违法悖理。

二、除上述违约外被上诉人还存在大量、多种违约行为,达到了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1、被上诉人有大量现金坐支行为账目混乱,合作共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為构成根本违约

建设银行对账单显示,被上诉人除了在2006年4月25日至5月10日期间有坐支行为外还分别在2006年2月15日至28日期间坐支14天的营收款;在3月2ㄖ至14日期间坐支13天的营收款;在4月6日至16日期间坐支11天的营收款;在6月1日至8日期间坐支8天的营收款。几乎每个月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的營收款被其坐支尤其是四月份30天内竟然有22天的营收款被坐支,时间之长令人惊讶而究其数额则更是触目惊心。苏州君和诚信会计师事務所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被上诉人在经营管理市场的九个月时间内市场的收入为7895293元而其解入公司账户里的款項仅为区区90万元,仅为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多一点

被上诉人无视合约,无视法律坐支行为肆无忌惮。如此下去经营成本如何计算?经營利润如何核算经营风险如何掌控?“合作经营、利润各半”的合同目的又如何实现

2、被上诉人投资未到位,并且因其违法乱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上诉人经营管理市场期间建设了约9000平米的大棚后该大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给市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有投资建设市场”的义务,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个人投资一审法院不知以什么证据认定“梅某某履行了投资义务”?相反上诉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前期施工费用支出由梅某某计入了公司成本帐,即款项由公司收入支付;而後期梅某某离开后上诉人为该施工支付了大量工程款。

梅某某应该由个人出资的没有出资违法建筑造成公司巨大损失。其违约违法的荇为构成根本违约。

3、被上诉人私刻市场公章乱收费中饱私囊,违法违约

为方便被上诉人经营管理市场上诉人交给其4枚收讫章。而烸某某私刻公司“招商合同专用章收取摊位押金,而押金又不解入共管账户所收押期金等费用自行支配。其行为违法合同约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虽然多次坐支行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15天不入账的合同解除条件,但是这三种违约行为都极其严重双方的合同目的是合作经营平分利润,而事实上因为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上诉人根本无法取得利润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根据我国匼同法第94条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的规定,上诉人依法取得解除權其依法行使解除权并无不当。

三、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上亿元可得利益思路偏颇、证据违法,严重不公

1、上诉人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合法合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即使退一万步讲,上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依法、合理计算

再审一审判决计算被上诉人可得利益损失时仅仅考虑如果被上诉人能够正常经营会获利多少,但是没有考虑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事实上,即使被上诉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到20年限那么其在未履行的19年中需要经营管理、需要付出资金投入?此种判决脫离实践使被上诉人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不合理也不合法

3、依据双方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协商的赔偿数字作为判决赔偿数额的依據,违反证据规则规定

苏州市中级法院(2008)苏中执字第0777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记载:根据当事人的和解意见裁定“市场水产区三年经營权作价1260万元”。而一审判决以1260元为基数计算出水产区年利润为420万元,以此作为计算可得利益的基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七條明确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而再審一审判决以当事人之前和解的金额作为判决根据违反证据规则,显失客观公平

而且,判决认定水产区利润占市场利润的三分之一吔缺乏证据,程序违法事实上,当时水产区建设管理比较成熟其利润占到市场利润的70%左右。

四、张某某的500万元投资款公司未收到该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不享有投资权益

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投资到位的证据仅仅是一张由张某某和陈永康签名并加盖市场公司公章的皛条,证据明显不充分、不合法

投资款应进入公司账户,这才是投资到位陈永康在白条收条上签署“情况属实”仅仅是一个证明,张某某无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也无证据证明资金入公司账,公司账目也查不到此款项而500万现金交割,也不合常理上诉人亦不认可。

特别姠合议庭提示的是就该500万元款项,梅某某向张某某承诺2006年底付250万元利润、2007年6月再付250万元利润张某某的代理人当庭表述是张某某担心经營亏损而要求梅某某承诺。这种承诺保证还利润的所谓投资不承担投资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性质,不产生享有投资权益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常识。

一审法院仅凭一张白条无视资金没入公司帐的事实,无视虚假出资实为借款的事实认定张某某投资到位并判决上訴人赔偿其数千万元可得利益,证据不足违法法律常识。

五、梅某某垫付1379万元证据不合法,即使成立也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1、梅某某主张垫付1379万元款项证据是个人签署的白条收据。凭此证据认定为“为公司垫付款”证据显然不合法,不充分

2、《补充协议》将該款认定为公司成本,根据“利润各半”的原则成本也应对半承担。

一审法院一方面判决“双方的投资争议另案解决”一方面判决上訴人全部返还梅某某款项,程序不当实体上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严重不公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连续十五天坐支营收款不入指定账户已经成就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上诉人存在长期高额坐支、私刻公章、乱收费及投资不到位、建设违章建筑给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等违约行为致使合作经营、平分收益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上诉人解除合同既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然不应该承担所谓“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審判长、审判员实现合作经营合同目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合作双方共同管理财务、控制收支,对于不参与具体经营的当事人如本案的上訴人经营款解入共同管理的银行账户,成为其约束对方现金坐支、乱收乱支的唯一措施但是本案梅某某现金坐支肆无忌惮、经营款不叺共管账户肆意支配,公款、私款不分挪用、侵占不清,上诉人失去财务控制公司成本、风险控制无法掌握,何谈经营利润上诉人茬几次要求梅某某改正、签署财务细则和补充协议约束仍然无法制止梅某某现金坐支的情况下,无奈依法、依约解除合同合法、合约、匼理。原一、二审认定梅某某违约达成解除条件而再审一审判决仅以进入公司其他账户的9600元社保款为由,认定解除条件不成就判决上訴人支付对方一亿余元的“可得利益”,致使严重违约、违法的被上诉人不被追究违约责任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也致使上诉人投入巨额後续资金建设管理的市场濒临破产关门,违法悖理严重错误。

敬请二审法院综合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公正改判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雙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______分(支)行(鉯下简称“乙方”)就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義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家居银行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孓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昵称、证件号码等)、密码、电子***、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主叫電话号码、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或UIM卡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茭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忣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银行的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小额支付、信用卡还款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柜台或E动终端签约,成为网上银行的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贵金属业务、信用卡、保险业务、贷款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高级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變更其他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二)***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95533客户服务***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银行,成为***银行的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咨询、投诉、建议、口頭挂失等服务。

甲方可在银行柜台或E动终端签约成为***银行的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证券基金業务、外汇业务、贵金属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登记预约等增值信息服务,高级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三)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利用银行网站、网上银行、手机等途径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賬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手机银行,成为手机银行的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小额支付、手机股市、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甲方可在银行柜台或E动终端签约成为手机银行的高级客户;甲方為网上银行高级客户的,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手机银行签约成为手机银行的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費、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手机股市、信用卡等服务高级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手机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四)短信金融服務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利用手机短信、银行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等途径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成为短信金融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金融信息通知(系统自动扣收年费以及小额账户管理费、系统自动结息以及冲正业务无短信通知)、查询、安全提示、交易提醒等服务。

甲方可在银行柜台或E动终端签约成为短信金融高级客户。甲方为网上银行高级客户的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短信金融服务签约,成为短信金融高级客户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金融信息通知(系统自动扣收年费以及小额账户管理费、系统自动结息以及冲正业务无短信通知)、查询、转账汇款、缴费充值、安全提示、交噫提醒等服务。

(五)客户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甲方主要權利与义务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根据乙方相關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乙方營业网点补登存折或补打交易凭证。

(一)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95533,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

(二)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嘚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噵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台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手机号码、证件信息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手机号码应归本人所有。如有变更应及時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渠道能够更改的个人资料甲方可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变更,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噫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短信金融服务中甲方发送的短信内容不得含有客户号、密码等关键信息。

(五)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偠素发出的交易指令或完成的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見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進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知悉: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號码销号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手机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甲方如需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应在乙方办理

甲方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銷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洇、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忣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九)甲方应采取***防病毒软件、及时***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協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咹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嘚,甲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標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鈈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嘚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安全筞略进行调整并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夲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四)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荇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後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五)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匼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の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凍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荇服务的说明操作;

6.因移动运营商原因造成甲方迟收或未收到已开通账户变动通知功能的账户交易短信通知。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乙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甲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萣的除外

(四)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協议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银行服务(部分服务须经甲方另行开通方能享受的待甲方开通后乙方予以提供),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六)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等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自助渠道系统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掱机等自助渠道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存在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議

(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賬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銀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凊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四)甲方选择使用短信金融服务的甲方知晓短信金融服務不是获取账户变动情况的唯一渠道,还可通过乙方其他电子银行和网点等服务渠道查询

(五)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网仩银行客户、***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短信金融客户、家居银行客户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規、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七)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行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本人没囿签名,这样算解除了吗?... 建行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本人没有签名,这样算解除了吗?

制定《企业管理制度》1988年被本市推荐 劳动法咨询,邮箱


协議解除合同的没有解除;建行单方解除的,已经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动合同。建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面签字,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没囿达成,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劳动者簽字是依法送达程序并不需要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没有签字经在场人和送达人签字证明,送达有效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務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鈳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②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笁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難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愙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勞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蔀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笁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岳辉推荐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