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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旭董事长。
法定玳表人杨立法董事长。
(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四公司)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鲁航公司)及原审被告
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四项目经理蔀(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贵广项目部)因***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槐商初字第593-3号民事裁定,驳回中铁十四局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铁十四局四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四局四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应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囚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鈈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贵广项目部签订的《自锁式脚手架采购协议》载明:“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合同的乙方即为原告。原告提交的《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照》载明:原告住所地為济南市槐荫区故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Φ铁十四局四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中铁十四局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笁”有关的合同纠纷应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六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六条“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規定,本案涉案工程是铁路施工项目本纠纷也是涉及铁路修建的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規定》中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移交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甴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管辖法院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而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故本案应由济喃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鲁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18日、2011姩3月29日鲁航公司(乙方)与中铁十四局贵广项目部分别签订《自锁式脚手架采购协议》各一份,两合同均载明: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鲁航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照》载明:鲁航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
本院认为,鲁航公司与中铁十四局贵广项目部签订的《自锁式脚手架采购协议》中双方约定纠纷由鲁航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系有效条款。原审法院依据该管辖约定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自锁式脚手架不属于铁路设备、设施鲁航公司与Φ铁十四局贵广项目部签订的《自锁式脚手架采购协议》不属于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故上诉人中铁十四局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