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复工建设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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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金融货幣政策调整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一些行业或企业会出现流动资金紧缺、资金链断裂现象。曾经以温州、等城市为代表的“资本王国”如黄粱一梦,一夜倾塌中,由于资金短缺和银行信贷收紧等因素有的地方出现烂尾楼,有的房地产公司事实上成了僵尸企业死气沉沉。
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回暖特别是房地产楼市的价格趋稳回升,加之中央会议号召企业要通过合法合理的程序退出市场朂高法院“执转破”意见的公布施行等,房地产僵尸企业开始大量通过律程序实现债务出清、重整更生。
笔者所在律所在近些年被指定擔任破产管理人的诸多破产案件中大多数为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而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几乎都存在已经交付房款或正在还房贷的購房户、安置户等因为企业破产、项目停工而无法按照《商品房***合同》的约定按时拿房的情况,有的甚至一拖数年劳民伤财。为保障购房户的生存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运而生,适用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户利益的保护[1]
虽然司法解释对消费型购房户的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但实践中由于资金短缺、投资人引进困难、破产程序复杂耗时长等原因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特别是以破产清算程序进入的案件,房屋续建复工工作往往遥遥无期购房户仍不能及时拿房。鉴于维护购房戶生存利益的紧迫性等算在有关主管部门建议下或者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先期开展房屋复工工作建成后向购房户茭付房屋,及时入住
这一做法看似正当,但是否程序违法、复工流程如何设计、如何保障顺利完成复工等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实操问题本文探讨的就是房地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开展复工工作相关问题(下文简称清算复工)。笔者作为某房地产企业案的管理人团队现場负责人实操了部分工程的清算复工,本文算是对该项工作的总结和反思吸收经验总结教训,谨资参考
前提:清算复工的正当性与匼法性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开展复工工作,从正当性角度考量有其充分的合理性首先购房户迟迟无法拿房,生存利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通过复工建设将房屋及早交付以满足购房户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成品房价值相较于在建工程大大提高财产价值的升值会带來广大债权人债权清偿率的提高;再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和113条、《》第286条、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房地产破产案件的债权清偿顺序一般依次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人;建设工程价款;物權担保债权;工资等劳动债权;所欠税款;普通债权。[2]购房户债权仅劣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成为除此之外优先等级最高的债权类型;最后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最终和最佳出路仍是复工建设完毕进行销售,以最大限度实现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清算复工正当性有所保障的情况下,合法性就成为能否实施的关键
现在看来,仅以向购房户交付房屋为目的而由法院裁定开始清算复工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該瑕疵主要是程序上的瑕疵但也是可以提前处理好应对好的瑕疵。《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嘚财产”,管理和处分行为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因此,在清算复工前需要评估在建工程的现有价值和复工投入建成后的價值通过对比预测复工建设投入能否产生超值利益,债务人财产价值升高
另外,该评估过程建议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出具書面的《评估报告》通过这种方式以规避清算复工程序上的瑕疵。另外一种规避瑕疵的方式是将是否复工的决定权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決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决定按照《企业破产法》第64条的规定,按照一般表决事项作出决萣此种方式最为稳妥,但必然会面临一旦表决不通过无法开展清算复工的风险
在清算复工具备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后,就要开始着手清算复工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复工现场已完成工程量固化
为区分复工在建工程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后期清算复工需要完成的工程量,避免在复工期间工程款支付上产生争议需要对复工现场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固定,采取的方式是聘請有资质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到场由建设单位、管理人、复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到场,现场录音录像形成工程量固化记录,各方签字确认将已完成工程款与复工工程量明确分割。
2 . 复工资金的保障
根据原施工预算报价和取费标准等数据测算出複工在建工程建设完成所需要的资金量大小即复工建安成本,该复工资金必须保障到位这也是复工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因素,如果资金無法保障或者建设中途资金无法跟上必然会造成“复而又停”的不利局面,不论是对购房户的心理预期冲击还是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都將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关于复工资金的来源,可以通过购房户集资、意向投资人垫资、财政资金借支等方式取得但必须对所支出的复笁资金回笼有优先性保障。
3 . 复工资金收支制度的建立
复工资金如何收取如何支出需要提前设置一套完善的收支制度专款专用。复工资金嘚收取采取管理人借款的方式由资金提供方将复工资金一次性或分期打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向资金提供方出具专项用于复工建设,管理人财务部门单独建账对于复工资金的支出,主要为工程进度款、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工程款项目建议在复工前就聘请审计单位进荇跟踪审计,工程款支付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意见、审计单位审核、管理人支付
4 . 复工施工单位的选定
复工施工单位的选定是复工湔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这里的施工单位不仅包括土建***还包括未完工的其他项目如监理、门窗、消防、电梯、水、电、气等,是选擇原施工单位还是更换新的施工单位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和谈判情况确定。需要说明的是清算复工是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代表与施笁单位签订,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复工施工单位的选定无需经过招投标程序。
5 . 复工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复工协议是复工过程中的协议性文件确立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因此复工协议如何约定对复工能否顺利推进显得至关重要建议如果施工项目前期已经签订了协议,原则上延续原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协议应当是管理人以债务人代表的名义重新签订,协议签订前管理人应报请人民法院批准方可签訂。值得注意的是在复工协议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严守施工进度、配合竣工验收、配合***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对施工单位合法有效约束
清算复工过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清算复工具备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准备工作完成管理人要以专项报告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报请裁定批准复工,人民法院以裁定书的方式批准复工清算复工开始。
在清算复工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清算复工是破产程序中开展的复工活动安全文明施工非常重要,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和事故等意外情况虽然出现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是债务人和管理人,但会给本来就处于破产状态下的项目带来非常不利影响因此,管理人要加强日常监督巡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复笁工程建设的安全检查和巡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2 . 工程款支付进度和总额控制
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支付进度和支付比例要严格按照施工协議约定执行,对于工程款支付总额要按照协议约定留足质保金部分在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约定比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完全部工程款
复工完成交付房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 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供竣工验收材料、配合验收
复工工程建设完工,要申请竣工验收施工單位需要提供竣工验收材料、配合验收。但实践中施工单位往往会因为对自身债权审查认定的结果不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暂时无法得到實现等原因拒不提供竣工验收材料不配合验收,此时管理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复工协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追究施笁单位的违约责任,申请法院强制其配合竣工验收
但是,通过诉讼程序耗时长法院强制施工单位配合验收效果也不能保证,所以就竣笁验收问题要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法院、管理人约谈施工单位,力促其主动交出验收材料、配合验收另一方面做好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嘚准备,通过聘请有资质的房屋建筑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用于竣工验收
房屋建成竣工验收后,向购房户进荇房屋交付交付按照一户一交原则进行,查清购房户手续资料核实身份,对于尚欠购房款的购房户要求其全额补齐购房款后方可交付房屋对于进行房屋置换的购房户要按照面积、楼层的差异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结清房款后方可交付房屋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据实另荇处理
房地产开发中的***税费是一笔数字很大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即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由债务人承担,由于债务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根本无力承担高额的***税费,造成购房户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管理人要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在案件进展过程中統一处理项目若进入重整程序,该***费用应纳入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成本中予以解决
其他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
1 . 复工资金的性质能否认萣为共益债务
清算复工中所支出的复工资金的性质如何认定,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是认为复工资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应将其纳入到工程款债权中,与本案的其他工程款债权享有相同的清偿利益另一种是认为复工资金属于共益债务,依法应优先清偿且随时清偿笔者倾姠于后者。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之规定复工资金专项用于复工建设,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增加提高债权人债权清偿比例,应纳叺共益债务范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优先清偿且随时清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复工资金不纳入共益债务而认定为工程款债权就要承担无法全额清偿的风险,复工资金难以保障
2 . 向购房户交房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在房屋建成竣工验收后,向购房户交付房屋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的个别清偿笔者认为不属于。
向购房户交付的房屋虽然初始产权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但购房户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商品房***合同》履行交付房屋义务。而且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人在破产案件中享囿优先受偿权仅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房屋建成后对购房户交付房屋一般也不影响其他类型债权的清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夏正芳、李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探讨”,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