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接受了案件一人能决定案件结局吗?如果不能,为啥有冤案

  自从复旦投毒案发生以来囚们对于林森浩是否是真的凶手一直有持怀疑态度,更多的人呼吁上海警方以及法庭千万别草草为事案中疑点纷多,却不可为了破案而妄自下定论!
  随着一宗宗冤案的翻案人们对于中国法律更是大加赞赏,因为警方、法庭敢于承认错误让没有罪的人平反,让冤案翻案是受到欢迎的
  鉴于复旦投毒案中,物证与人证相当混乱甚至可以说物证已经遭受到严重破坏。所以警方从林森浩口中得到嘚口供仍然难以证明他就是凶手!
  谁都知道警方为了得到口供会使用刑讯逼供的事实,检方应该从物证去证实罪证而从嫌疑人口中所说的“对该案供认不讳”只能说是警方“神通广大!”

  复旦投毒案一审中,在公诉方的陈述中有讲到林森浩曾经在被警方带走调查嘚审问中曾经一度不肯承认其投毒那么,警方是否给林吃一顿大餐“暴打一頓”呢
  务必请上海警方公布该时间审问视频全过程,並且不能有中间剪辑的情形出现以避免隐瞒实情!


  入狱15日的照片被传出



  连法庭都承认,一审中林森浩已经出现了不为自己辩护嘚情况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个文质读书人遭受了是不是自己犯的罪而受到惩罚一定让他生不如死。
  林森浩不为自己辩护可謂属于不正常行为!
  一审视频中公、检方与被告中人们能反复重播审视发现在庭审的一些问题诡异!

  真相从来都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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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楼主 揭露庭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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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在庭审中如同演戏一般,甚至公诉员说出帮林森浩回忆的话让人觉得并不是什么被告在法庭中辩论,而是被告按照公诉方“有罪”的思路陈述!

  lz繼续扒我也觉得他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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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也怀疑该案是冤案所以呼吁警方公布2013年04月12日带后林森浩后的审问视频录像,完整视频公布于众避免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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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或者质疑者有证据推翻检方指控?凭感觉质疑是无意义的法庭要的是证据而不是猜想。

  在该案发生后的新闻报道中即是2013年4月17日前后,当时的报道曾经说到黄洋在4月1日上午倒饮水机的水喝的时候,宿舍中只能黄洋与师兄孙某在场(当时报道只说孙某洏未说出孙某就是孙希才)。

  黄洋喝水后马上把水吐出来,并把饮水机水倒掉并洗干净也洗干净桶。

  黄洋为了不让孙某对自巳的做法感觉疑惑黄洋笑着向师兄孙某解释,说水质已变怕其他室友喝水不好。

  在这里就应该是黄洋与孙某在场,而林森浩却沒在宿舍的事实

  而在庭审中却是另一番描述:

  公诉人:那么你是怎么想的?

  林森浩:当时主要是这个看得,也没有就昰对这个字眼不是特别的敏感,就稍微浏览了一下就关掉了。

  公诉人;你在这个寝室饮水机内投入这个二甲基亚硝胺你是为了做什么的?你是想达到?什么目的的

  林森浩:主要就是··,其实就是想到可能他会难受,但是··

  公诉人:他是指谁?

  林森浩:就是黄洋会难受当时也没有想到会有这种这么严重的后果。

  公诉人:你是想让他喝下这个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是不是这样?

  公诉人:那么你在上网查询到知道这个东西会造成肝损害并且会造成死亡,你有没有想过要放弃

  林森浩:性格不够果断。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被告人你说什么说的大声点,法庭没有听清楚

  林森浩:其实我做完这个事情之后,我就知道这事情他肯定會发现的因为***的液体,然后气味又很浓但是我感觉我个人性格不够果断,就想让它去吧那就这件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公诉人:吔就是你没有选择放弃是不是?

  公诉人:那么黄洋当天是什么时候回到寝室的

  林森浩:当天晚上他应该是九点四十分左右。

  公诉人:你们交流过吗

  林森浩:当时我没跟他交流。

  公诉人:当天晚上他是否喝了被你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呢

  林森浩:应该没有。

  公诉人:你是凭什么判断的

  林森浩:他第二天早上喝了之后,就有反应了所以我就知道当天晚上他应该没喝。

  公诉人:也就是说第二天早晨也就是4月1日的早晨,你是知道他喝水的是不是?

  公诉人:那么他当时是几点的时候喝嘚水呀

  林森浩:他大概是八点多,起床的时候

  公诉人:当时的具体情况怎样,你向法庭陈述下

  林森浩:当天早上,我茬床上睡觉他起床了,那我就知道他起床了然后他就起,跟平常一样拿着他那个白色的被子,里面有个铁调羹接了一点水,然后鼡那个杯子这样勺了勺有那个铁碰击陶瓷的声音,所以我就知道他然后他喝了之后,就吐出来了然后就猛,在那里有点像我们干呕想把那东西呕出来的那种感觉,然后我当时就知道他发现了所以我就躺在床上没有动,怕他问我我就假装在睡觉,怕他问我然后矗到,然后接下来他就把桶拿去盥 洗室去洗了声音很大,我都知道的然后洗完之后回来,也在那里摆弄那个桶然后这个时候我的掱机响了,我那天是跟一个同学约好了要去浦东办一个事的,我就马上跳下来接了手机,避免跟他讲话我就出去了,直到他走了之後我才又回到宿舍。

  公诉人:也就是说在黄洋喝水的过程中,你没有阻止他是不是这样?

  公诉人:你也没有在他喝这个水の后你告诉他这个水被你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是不是 林森浩:没告诉。

  公诉人:4月1日当天你是什么时间回到寝室的

  林森浩:当天我应该是下午将近六点回到寝室的。

  公诉人:当时黄洋在寝室吗

  林森浩:他当时在睡觉。

  公诉人:他具体情況怎么样身体状况

  林森浩:身体状况我当时也没有问,一进去看到他在和睡觉然后我就拿着电脑走掉了

  公诉人:你去了哪里?

  林森浩:我就回到了自己的科里

  公诉人:你回到了自己的科里还是指中山医院的超声科吗?

  林森浩:对还是7号房间。

  公诉人:你做了什么

  林森浩:我就很慌张,在网上又查了这个东西

  公诉人:查了二甲基亚硝胺吗?

  公诉人:你查了什么信息

  林森浩:我也有点忘了,你们应该都有

  公诉人:那么你得出这些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你还记得吗

  林森浩:就还是浏览一下而已。

  公诉人:那你确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吗

  林森浩:确定了就是二甲基亚硝胺对这个肝脏是有损害的。

  公诉人:你仍旧再次确认了这个事实是吗?

  公诉人:那么你在确认了这个事实之后你是否回到了寝室?

  林森浩:我晚上我晚上去了。

  公诉人:大约什么时间回的寝室

  林森浩:大约十一点五十分,将近凌晨十一点多。

  公诉人:这个时候寝室里你的这个同住人都在吗?

  林森浩:这个时候葛俊琦是不在的黄洋还在睡觉。

  这两个方面出现林森浩在场与林森浩不在场的说法究竟哪一个才是真相?


  林森浩:我就把这个水桶拿到盥洗室去了 我就想是不是可以挥发掉一些东西,一些二甲基亚硝胺

  公诉人:这个是在什么时间拿到公共盥洗室去的?

  林森浩:应该是当天晚上的八、九点钟

  公诉人:你指的当天是指4月3号吗?

  林森浩:应该是4月3号对。

  公诉人:那么之后你们这个寝室里的这个饮水机和饮水桶啊,这些物品是否也被送到鉴定机构去检验呢

  林森浩:对,第二天就4月4号的中午

  公诉人:是谁来提取这个饮水机和水桶的呢?

  林森浩:黄洋的父亲还有他的一个師弟,还有两个女同学

  公诉人:他们取饮水机的时候,你是否在场的呢

  公诉人:他们是怎样拿走的呢?

  林森浩:拿了我嘚一个很大的袋子把它们装走

  公诉人:你当时看他们在提取这个饮水机和水桶的时候,你是怎样应对的

  林森浩:什么叫怎么應对?

  公诉人:就是说你是怎样处理这种情况因为你当时的心态,你是怎样的

  林森浩:我应该没有怎么应对,但是也没有跟怹们一起去送检

  公诉人:也就是你看着他们把这个水桶喝饮水机拿走了

  公诉人:那么你对这个检测结果,你当时是怀有怎样一個心态呢

  林森浩:检测结果当时是没有检测出来,我当时就觉得很奇怪

  公诉人:你是指没有检查出来二甲基亚硝胺,是这个意思吗

  公诉人:那么你又做了什么?

  林森浩:然后我就决定因为他既然没有检查出来是我,我就第二天去看望黄洋

  公訴人:你对这个水桶做了什么?

  林森浩:哦对,我当天晚上就把水桶拎到楼下去还给阿姨

  公诉人:还给宿舍楼里的管理阿姨嗎?

  公诉人:是你们就是说买水登记的这个阿姨吗

  公诉人:那么你当时为什么要把这个水桶赶快还掉呢?

  林森浩:也是一种惢虚。

  公诉人:那么被你注入过二甲基亚硝胺的饮水机这个,事后他们送检了之后还回来了吗?

  庭审的说法是林森浩浩了水桶而当时的新闻报道说洗水桶的事是孙某说出来的。

  可见两者出入很大!


  庭审中老提到4月1日前后林森浩上几次网去查N-二甲基亞硝胺的信息,然而对于林森浩是专门研究这种化学物的他有可能不懂而老要去查吗?

  公诉人:那么它也不容易为外人发现是不昰这样?

  林森浩:性状是***的油状气味很浓,看见的应该都知道不知道这东西。但是认出来这个性状应该很容易的

  公诉囚:但是有很多人能够很容易认识这物品的性状吗?

  林森浩:那我这应该不是的。

  公诉人:那么你为什么把这个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这个饮水机里不直接投入黄洋的饮水杯呢?

  林森浩:30号晚上我有了这个念头之后,我看到刚好饮水机里面没水了因为黄洋嘚水杯我是知道的,他的水杯是白色的所以当时就有了这么一个想法。

  公诉人:白色的这个意思是?放进去的话会很显眼

  林森浩:对,因为这个液体是***的

  公诉人:那么你除了刚才向法庭陈述的在3月31号和4月1号都曾上网查询过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信息の外,你在其它的时间内是否还查询过二甲基亚硝胺的信息呢

  林森浩:从黄洋住进重症监护室之后,我应该是查过陆陆续续应该查过很多。

  公诉人:那你查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什么

  林森浩:主要一方面,当时因为检测不出来所以觉得奇怪,就查另外自巳一直有一种侥幸心理,我认为这只是一个病程不会死,就想找一点这方面的自我安慰就一直在查。

  公诉人:那么在你试验当中这个实际掌握的上网查询过确认过二甲基亚硝胺相关的检测啊,这些包括中毒的一些情况之后啊你是否跟其他人说过?

  公诉人:沒有说过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得知黄洋已经住院的?

  林森浩:4月2号的晚上11点多

  公诉人:那么你去看过他吗?

  林森浩:4月5号、6号、8号

  公诉人:你是一个人去的吗?

  林森浩:5号跟我的同学盛磊、付令元一起去过。


  诉讼代理人:那在你看嘚话人跟大鼠啊(老鼠啊)在相同体积下面,谁的抵抗能力要强点

  诉讼代理人:相同体积。

  林森浩:应该是人

  诉讼代悝人:那你们当时用的计量是每千克50毫克是吧?

  诉讼代理人:如果按照一个60公斤的人算的话应该是3克是吧

  诉讼代理人:那这3克嘚计量是不是已经比较超大了?

  林森浩:可以这么理解

  诉讼代理人:那你当初把这个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原液的话,你用量是多尐克啊

  诉讼代理人:多少毫升?或者是

  林森浩:最后算出来应该是50,52左右

  诉讼代理人:52是毫升还是克?

  林森浩:應该就是毫升但是应该跟克差不多。

  诉讼代理人:差不多是吧

  诉讼代理人:那你觉得这52毫升跟这3克的话,是不是超大

  林森浩:对,特别巨大

  诉讼代理人:4月1号,就是今年4月1号你是不是亲眼看见黄洋把这水喝下去了?

  林森浩:听到了这个声音

  诉讼代理人:没看到是吧?

  ~林森浩:没起来看

  诉讼代理人:就是能不能知道他喝了多少?

  林森浩:他……你可以洎己做一下实验你拿一杯一点水喝一下,然后你把它吐出来然后在干咳一下,看看进去大概多少

  诉讼代理人:那么就是其余的沝还在饮水桶里面或者在饮水机里面,是吧

  诉讼代理人:是什么时候洗的?

  林森浩:当时就洗掉了

  诉讼代理人:你看到黃洋去洗的吗?

  林森浩:他砰砰把整个饮水机就拧出去了

  诉讼代理人:是饮水机还是饮水桶。

  林森浩:整个饮水机包括饮沝桶

  诉讼代理人:那你们这个饮水机,其他人还喝这个水吧除了你和黄洋以外。

  林森浩:当时就我跟同学黄洋在

  诉讼玳理人:就平时的情况下。


  林森浩:平时的情况下没有

  诉讼代理人:葛俊奇喝不喝这水?

  诉讼代理人:那隔壁的413那些同学囿没有可能喝这水平时啊。

  林森浩:以前有可能但他们已经自己买了水桶了,所以那段时间是不可能的

  诉讼代理人:那你說的就是你看到黄洋把饮水机饮水桶当天就拿出去洗掉了,这个事实跟公安说了没有

  林森浩:我不知道,以前笔录看看以前笔录。

  诉讼代理人:那4月1号上午的时候你离开宿舍你做了什么工作?

  林森浩:我跟一个同学约好去浦东拿一下医师资格证

  诉訟代理人:那对饮水机,饮水桶当时处于什么状态这个你看到了吧?

  林森浩:下床的时候水桶应该是被放在地上的饮水机放在桌仩。

  诉讼代理人:你这么做就是提示不要其他人来喝水是这方面的事情?

  林森浩:里面已经没水了机桶已经分开了。

  诉訟代理人:就是饮水机里面的水桶没水啦饮水机还有没水?

  林森浩:饮水机……不知道都洗掉了。

  诉讼代理人:呃就是在伱的学习生涯里面,关于刑法的知识你了解多少

  林森浩:基本上不了解。

  诉讼代理人:就是在你看的话那些罪名可能会判出迉刑?

  林森浩:我这个罪名应该有可能判出死刑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请求诉讼方面的话题

  (ps,这句不知噵是谁发出来的)

  诉讼代理人:另外一个就是你在新浪微博上面有个叫大汉漠北的是吧?

  诉讼代理人:那你在4月初这个微博仩面出现这样的话,这个话是你说的吧我把这话说一下啊。

  诉讼代理人:就是关于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有这样的文字就是:勇敢倔强的少年,不带丁点的娘腔呃,娘炮大赞。

  诉讼代理人审判长接受了案件提醒一下,你还是应该围绕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诉讼代理人:好的好的。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还有没有其他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就这个问题我想问他一下。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什么问题

  诉讼代理人:因为这个我觉得还是有些关系的。 林森浩:这个问题我可以回答你這个问题当时背景是这样的:我这个电影下载了很久,然后

  第二天4月3日晚上,黄洋的父亲坐飞机过来由黄洋的一个高中同学去机場接机,来到医院以后由我进行接待。

  黄洋的父亲到的时候大概是傍晚8,9点钟我陪他先去SICU室看了黄洋,过了一会儿再去黄洋住的宿舍楼。

  在进412寝室之后我们遇见了林森浩,相互寒暄了几句以后我就告辞,回自己在五官科医院的宿舍

  4月4日左右,我聽孙希才说他已经和医院商量过,想送水样、尿样、血样到外面去检测后来我们去的那家签定机构,是沈钰新当时联系的据说是本市一家具有资质且比较权威的毒化检验机构,该签定中心位于普陀区光复西路苏州河边上虽然我去过三次,但每次都来去匆匆也没有細问对方的工作人员,所以我不知道这个中心的正式名字

  4月3日的那天,我可能在下午的时候去过421寝室为了办医保的事情去找黄洋嘚学生证,这天的下午在去421寝室的路上我记得似乎是遇到了孙希才师兄和葛俊奇,从我事后得知的情况来看估计他们当时是去421寝室采集水样。

  4月4日上午我又去了SICU,在那里遇见了黄洋的父亲后来我们俩和沈钰新以及另外一个女生前往黄洋住的421寝室去。当时寝室里沒人一进门,我们就没能在寝室里找到黄洋用过的水桶黄洋的父亲很着急。

  后来黄洋父亲在寝室周边找了一下,在四楼的公共盥洗室找到了一只空的饮水桶也不知道是谁放在那里的,我过去把这只桶拿回了421寝室

  不一会,林森浩走了过来我问他这个空水桶的事,他是怎么回答的我现在记不清。

  我们几人一道把饮水机和那个空饮水桶用塑料袋一套带到医院SICU室门口,先把东西交给余華鹏师兄看管随后去医院食堂吃午饭,饭后我和孙希才、于华鹏罗荣奎打的送检,把黄洋的尿样、血样、水样 这三样东西不是我取樣的,还有那只饮水机和饮用水桶交给了一位姓向的女老师

  因为那时已经有了水样,饮水机和饮水桶我们没有拿出来给向老师又帶了回去,由我和另外一个人送回421寝室

  4月7日的那次送检,是我和沈钰新师姐去的当天上午,我们去黄洋的寝室把他曾经吃过的┅罐老干妈酱、一罐豆瓣酱、一罐蜂蜜、一个瓷的饮水杯、一个生理盐水瓶取走,之后打的去鉴定中心把上述物品交给向老师其中那个瓷的饮水杯是一个马克杯,杯子里有一个金属小勺

  4月10日,我和刘全师兄送过一次一克的二甲基亚硝胺纯合物

  想到这个检测是洇为4月9日的时候,孙希才师兄告诉我说有人提示他注意N二甲基亚硝胺。

  我去查了文献发现黄洋的症状和这个物质中毒很像。

  峩四处打听了最后还是问到了上面说过的那家鉴定中心,他们要我们提供同一物质的样本做比对

  为了购买这个纯合物,我们多方咑听到了卖家的地址在本市漕西路258 弄27号杭星商务楼二楼315室,这是一家卖化学用品的公司

  我和刘全当天去得比较急,当场买了就走花了一千多元钱,卖家好像还开了一张***给我们

  因为这个时候我们通过查询资料已经知道二甲基亚硝胺是剧毒物质,所以我们②人从买下到送检没有拆开纯合物的外包装看过直接送检。

  请注意上面的庭审中有人提到花一千多元去买N-二甲基亚硝胺化学物了。

  可见对于这种化学物的来源辩认已经相当混乱了同学之间的说法各提其词,这种证明林森浩就是投毒人是有点过于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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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不认识林森浩根他拉不上什么关系。


  楼主或者质疑者有证据推翻检方指控凭感觉质疑是无意义的,法庭要的是证据而不是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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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提出疑问,然后质问检方请求解释!

  不了解真相,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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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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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人甲可以搞到法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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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视频中声音译成文字而来!


  2013年4月10日中午刘全等人从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宏伟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标样为147-03781计1克二甲基亚硝胺纯合物,杨宏伟为此开具了***同年4朤18日,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等书证

  编号为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101号、第103号、第111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 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驗报告书》以及《关于检验报告中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品名的说明》证实:

  2013年4月4日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黄洋的血液、尿液、飲用水进行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份分析未检见异常。

  同年4月7日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黄洋的饮水杯等物品进行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份分析,未检见异常

  同年4月10日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黄洋的尿液、饮用水进行二甲基亚硝胺成份分析其运鼡顶空气相色谱法及气质联用仪方法分析,其结果为在饮用水中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成份,第111号检验报告书中提到的N二甲基亚硝就是二甲基亚硝胺

  鉴定人向平(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毒物化学研究室研究员)于2013年8月20日所做 的证言证实:

  2013年4月4日,向平接受了以中山医院名义送检的尿样、血样和外包装带有“黄洋”字样的水样,当日下午进行检验后剩余的尿样、饮用水水样的样本被其保存下来,4月7ㄖ向平又接受了中山医院饮水杯等物品,检测后送检物品亦由其保存上述两次送检的要求都是检测常见毒物,结果皆为无异常

  4朤10日委托方送来了1克二甲基亚硝胺纯合物,要求做针对性的检测

  向平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气质联用仪方法分析了上次剩余的黄洋尿液、饮用水样本,结论为:在黄洋的饮用水水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

  得出了这一结论后,检验机构立即封存了检材

  三次送检的物品,在向平接受前均保存完好送入实验室后,其依照规范保存之后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文保分局沪公(文)字【2013】第1000号、第1001号《调取证据清单》以及证人张 春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检验科工作人员)于2013年4月16日所做的证言证实:

  2013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从该院调取了低温保存的被害人黄洋的血清、血浆、全血各1毫升同日,公安机关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调取了0.5毫升饮用水10毫升黄洋的尿液,1个饮水杯1毫升液态二甲基亚硝胺,以及编号分别为司鉴中心第101号、第103号、第111号的《检验报告书》

  被告人林森浩于2013年9月29日所做的辨认笔录:

  经被告人林森浩辨认,指认出侦察员向其展示的饮水杯与黄洋日常饮用的饮水杯材质相同

  从上面嘚庭审记录可以看出购买N-二甲基亚硝胺的随便性与对案件影响、混乱,足以导致上海警方对该案林森浩是否涉嫌投毒的错误判断之深!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 证人吴鑫明于2013 年8月14日所作证言,宣读摘要如下:

  2013年4月1日中午12点左右我在兒科医院整理资料,黄洋打***给我说他不舒服,想去打吊针没有人陪,叫我陪他去我答应,从位于闵行的儿科医院赶到他说的中屾医院差水多一小时后,我到了中山医院打***给黄洋,他说在急诊室输液 我过去以后,看见他已经在打吊针显得很累的样子,加之输液室里很嘈杂我没有问他病情,量完体温后我把他的体温告诉了医生,医生说黄洋当天吐得挺厉害需要多补点液,防止脱水

  大约半小时后,黄洋又量了一次体温明显上升,等点滴结束以后黄洋的烧还没有退。

  在他本人的要求下急诊室给他打了肌注退热针。

  等急诊室这边弄好我们就离开医院,返回枫林校区西二室宿舍楼

  在回宿舍楼路上,黄洋对我说他早上起床后,在寝室里喝了饮水机里的水喝第一口时,就发现杯子里接出来的水有异味于是主动吐了一部分,但已经咽下了一些之后,他去校圖书馆自修在那期间,吐了很多次 所以直接去中山医院就诊。

  黄洋还告诉我4月1日喝的这桶水,是两周以前买的因此他怀疑是鈈是桶里的水因存放时间过长变质了。

  在我们俩路过枫林校区图书馆门口时黄洋托我进去帮他收拾一下他留在那里的东西,并去买點矿泉水我答应了,进图书馆帮他收拾东西他自己回寝室。

  我将东西收拾好以后又去超市帮他买了农夫山泉的大桶矿泉水,然後到黄洋所住的421寝室

  这时大约是16时左右,我进去时黄洋已经在床上睡觉。

  我临走时黄洋让我把他刚借的房门钥匙还给一楼嘚宿管阿姨,这时这把借来的钥匙还插在421寝室的门锁上

  从421寝室出来以后,我回了趟自己的寝室然后出门,回闵行的儿科医院这時大约是16时30分左右,我当时已经忘了要替黄洋还钥匙这件事了16时40分左右,我在从枫林校区西院走到东院坐公交车的路上看到前面是同峩同方向行进的林森浩和另外一个,我赶上去和他打了招呼说黄洋下午身体不好,我陪他打过吊针其他没有多说。

  林森浩听完以後没有特别大的反应,之后我们就各走各的。

  后来大概是当天晚上九点钟左右黄洋 给我 打***,问钥匙还了没有我说我忘了還,钥匙应该还在我的寝室他说没关系,他让他的师弟去我寝室拿了还给阿姨

  公诉人: 吴鑫明的该份证言证实,吴鑫明于2014年4月1日丅午陪同黄洋至中山医院就诊以及听黄洋自称说饮用了寝室内的桶装水后开始产生呕吐等不适症状的经过

  从上面庭审记录中可以看絀黄洋饮下水中毒,水中所含有毒化学物浓度之浓可能毒源不是来自饮水机的水,而是黄洋的水杯被人预谋染上有毒化学物才能达到洳果高的浓度。

  那么有可以当时4月01日上午有人在宿舍倒水给黄洋喝,黄洋才有可能一饮“中招!”

  然而那个人是谁呢?决非林森浩而是跟黄洋相当“铁”的人!


  黄洋的血样、尿样是由医院采集,放在罐子里送出来的应该没有问题。

  水样是孙希才和葛俊奇采集的我们师兄弟都是学医的,有基本的防止样本会破坏意识还采取了塑料袋套取等手段,防止检材被污染

  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取样、送检过程不存在污染检材的问题

  从4月1日起,黄洋的病情持续恶化通过多种手段检查,仍然查不出病因4月3日,黄洋住进SICU后我基本上每天去看他,他的病情一天天在加重

  4月6日左右的一天早上,他鼻出血开始意识糊涂,之后开始大吼大叫

  我看到医护人员用束缚带把他的四肢固定制动在床上,我心里很不好受

  后来黄洋昏迷,全身插了导管有深静脉导管,细管插管、导尿管等

  在他逝世前两天,他已经全身浮肿大片皮下出血、瘀斑,我很难认出他原本的模样看着好端端的一个人成了那样,峩非常地难过

  公诉人: 经辨认,证人王欢指出侦察员向其展示实物的美的新裕(音,下同)牌饮水机和其送检的 饮水机式样相同饮水桶和其送检的饮水桶式样相同,饮水杯就是其送检的被害人黄洋日常饮水杯

  王欢的该份证言证实,王欢于2013年4月1日中午12 时得知黃洋发生发烧、恶心、呕吐的症状后于4月2日与孙希才等人将黄洋送至中山医院就诊,以及分别和罗荣奎、沈钰新、刘权等人先后于4月4日、4月7日、4月10日将水样、尿样等送检的经过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公诉人举证暂时至此提请法庭将上述两名证人证言及相关的辨认笔錄先予质证。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该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林森浩:没有意见。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 对这份證据,公诉机关一般要证明的问题哩无异议但是在这里边呢,提出的一点呢就是说在第一份证人证言里边证实了被告人的在刚才法庭調查的时候,说他在4月1日的早晨听到这个被害人黄洋喝水,喝下这个含有二甲基亚硝胺的水的这个情况那么我这里要强调的情况是这樣的:

  他说这个水是有刺鼻的气味的,另外是喝下去以后马上吐出来,是喝下去小部分这样的情况呢是证实了林森浩刚才的供诉這样一个事实的情况。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公诉人对此有什么需要说明

  公诉人:公诉人尊重辩护人刚才的意见,没有其他的意見

  从上面的庭审记录中可以看出,物证是由孙希才、葛俊琦两人取的水为证给警方的就把林森浩定罪,而这种罪是致人死刑罪警方取证如此马虎,没有说服力

  更甚的是,一句“应该没问题”让人害怕!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江沁洪: 对这份证据,公诉机关主要证明的证据不持异议,但是在这里边我要提出一点:

  就是说在第一 份证人证言里边证实了,被告人在剛才法庭调查的时候,说他在4月1号的早晨,听到这个黄洋喝水,喝下这个含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这个水的情况,那么这情况我这里要强调的是这样,他說这个水是有刺鼻的气味的,另外喝下去以后,马上吐出来,只喝下一小部分,是这样一个情况呢,是证实了林森浩刚才这个供述,这样一个事实请法庭注意。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公诉人对此有什么需要说明的

  公诉人:公诉人尊重辩护人刚才的意见,没有其他的不同意见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上午庭审到此,下午一时十五分在本法庭继续开庭.现在法警将被告人带下。

  (2013年11月27日下午13:15继续开庭)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现在继续开庭。继续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继续宣读本案证据

  证人孙希才于2013年8月9日,所做证言證实:

  2013年4月2日8时许,孙希才在五官科医院遇见王欢,得知黄洋身体不适,后致电黄洋询问情况,得知黄在喝了寝室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当日17时咗右,孙希才与王欢等人去寝室探望黄洋,发现黄洋在盥洗室呕吐,且脸部有些浮肿,遂带黄洋去中山医院就诊,发现血小板指数非常低,肝功能出现異常,情况较为紧急,孙希才通知了黄洋的父亲和导师。

  由于查不出病因,医生怀疑可能是食物或饮用水中毒,经商议,孙希才,葛俊琦于2013年4月3日丅午,去421寝室提取了饮水机以及水桶中的水样,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无菌容器又黄俊峰医生提供,葛俊琦负责具体操作,取样后,孙希才将三份水样帶回医院,交给黄俊峰

  4月4日,因黄洋病情恶化较快,孙希才等人将一份由黄俊峰医生移交的4月3日所取水样,以及黄洋的尿样、血样、水桶、飲水机送到鉴定机构进行毒物检测,其中饮水机和水桶当日带了回来。

  4月7日孙希才等人商议送检黄洋的日常用品,以查找毒源,后由其他人送检,孙本人未曾参与

  4月8日22时左右,葛俊琦致电孙希才说周围有人在N-二甲基亚硝胺做实验,让孙希才注意这种试剂,并通过短信把该试剂名稱发给了孙希才。

  之后,王欢、刘全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购买了这种试剂,作为比对样本送检

  第13项,证人葛俊琦于2013年9月12日所做的证訁,笔录原文摘要宣读如下:

  以上庭审记录原文说明水样是由葛俊琦采集的后来的短信也证明是他发的,他怎么就一说一个准好诡异!


  黄洋说有异味的那桶水,是我们寝室在案发前的两三个星期买的,我本人最后一次喝那里的水,应该是3月29日上午,这天中午以后,我不在学校。

  4月1日回寝室后的几天,我自己买桶装水喝,一直没去动过寝室饮水机和饮水桶

  我记得在4月1日至4月3日,我采集饮水机和水桶水样之间嘚时间段内,饮水机和水桶一直在寝室内,饮水机在老地方,就是进门左手边,那个没人睡的组合床的桌子上,而水桶则放在了饮水机附近的地方。

  4月3日上午,我去医科图书馆看书,大约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五官科医院的医生黄洋的师兄孙希才打我***,让我去黄洋所在的中山医院SICU一趟,囿事找我帮忙

  由于孙希才读研期间曾到我们中山医院神经外科进修过,我早就认识他了。

  所以接到***后我也没有多问就答应了

  到了中山医院那里之后,我看到孙希才,和另外两个黄洋的师兄弟以及,五官科的一个老师在SICU门口。

  那个老师让我和孙希才一起去寝室采集黄洋喝过的水样,说是为了查明病因,准备送水样去检测,另外还要找黄洋的证件办理住院事宜

  之后我和孙希才一起回寝室取了水樣。

  在进入宿舍楼前,我还和宿管阿姨打了个招呼

  我取水样时,有两人在场,我和孙希才。

  当我们进入421寝室时,饮水机放在进门左邊第一个组合床的桌子上面,饮水桶在这个桌子下面的地上,水桶口朝上,没有盖子,里面只有极少量的水

  当时孙希才说让我来取样,他去找證件。

  于是我用孙希才从中山医院拿的一个新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和两个新的无菌罐子采水样,该无菌罐子是塑料材质的,带有盖子,我先紦注射器装上配套的新针头然后打开饮水机的放水开关,见放不出水来,再将饮水机的柱芯拔起,用注射器从饮水机的内胆吸取了大概2毫升左右嘚水,再把针头的套子套上放到一边,而后我把地上的那个水桶拿到手里, 颠倒过来,上下晃动,倒出了里面仅有的一点水,然后分成了两份,装在那两個塑料无菌罐里,我记得这两个罐子里的水不一样多,罐子的直径约五到六厘米,高度约六到七厘米,多的那罐水位在罐子的30%到40%,少的那罐水位在20%到30%,具体多少量,我现在记不清楚

  收集好这两个装在罐子里的水样后,我把两个盖子拿过来,拧紧,放好。

  我认为我在取样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水样被污染的可能

  我刚才说过,采集水槽里的水,用的是注射器抽取的方式,水桶里的水则是直接倒入无菌罐里的,期间水样均没有接觸到其他物体,包括我的手,我们是学医的,具备无菌操作的常识。

  在我和孙希才从SICU去寝室时,有一个黄洋的师弟和我们同路,说是要将黄洋的衤物放回421寝室

  到了宿舍底楼,这个师弟说要去办点事,将黄洋的衣物交给我们。

  后来孙希才一个人拿着水样走了

  事后我听说,4朤4日白天,黄洋的师兄弟去我们寝室,把饮水机和水桶拿到外面的检测机构作毒物检测,之后我就再没有留意饮水机和水桶的事了。

  清明节過后,我没有遇到过林森浩,但去看过一次黄洋,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楚,大概是在清明节过后两三天,是我和黄洋一个本科同学一起去探望的,当時黄洋的病情更严重了

  这里可以看出葛俊琦3月29日也在寝室,也喝过饮水机的水他的说法似乎想证明什么?

  是不是“此地无银彡百两”


  4月4日下午四、五点钟, 我查看了黄洋病例,发现肝功能差,血小板低,表现出肝功能急性衰竭症状,我感觉黄洋是服用了毒物,因为他嘚这些症状很像中毒,之后我在查房时,顺带去看过一次黄洋,他的情况不好。

  我在4月4日看过黄洋的病例资料以后,凭借我的医学知识,当时我僦怀疑黄洋之所以急性肝功能衰竭是中毒,在此基础上,我联想到林森浩在研一的时候,做过一个关于肝损伤方面的动物实验,他当年告诉过我,他鼡了一种会导致生物体肝损伤的试剂

  4月8日晚,我在421寝室用自己笔记本电脑在万方数据库中查询林森浩发表过的论文,查到他写的一篇论攵里,有一种试剂,名称叫二甲基亚硝胺,可以对大鼠的肝脏造成严重损伤,我将二甲基亚硝胺放到百度里去搜索,发现网上将这个试剂的名称表述為N-二甲基亚硝胺,别名二甲基亚硝胺。

  虽然这时已是深夜10点多钟,但是我想这是一个线索,还是立即给孙希才打了一个***,跟他说我有一个N-②甲基亚硝胺的线索,不知道跟黄洋有没有关系,让他有针对性的做些调查

  孙希才听后,问我为什么要检测这个试剂,这时候,林森浩正好走進寝室,我不方便继续讲下去,就让他查一下,孙希才让我把这个试剂的名称用短信发给他,打完***后,我就立即写了条短信,把N-二甲基亚硝胺这个幾个字发给他,因为我的手机输入法不支持大写的英文字母,我记得我当时将试剂名称中大写的N,写成小写的n。

  公诉人: 葛俊琦的该份证言证實以下三点:

  第一,2013年4月1日下午,在寝室内遇见从医院就诊后回来的黄洋,得知黄洋在喝寝室内饮 水机桶装水时感到有异味后即发生呕吐等不適症状

  第二,2013年4月3日下午,葛俊琦和孙希才在寝室内提取水样的整个经过。

  第三,黄洋发病以后,葛俊琦即怀疑黄洋中毒,而同寝室的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肝损伤实验,暨于4月8日晚十时许将上述信息告诉孙希才的整个经过

  公诉人:审判长接受了案件,公诉人舉证暂时到此,提请法庭先将上述两名证人证言先于质证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刚才宣读出示的该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诉讼代理人: 没有异议,但补充一点:

  对葛俊琦,公安机关在4月15号对他的第四次讯问的时候,他谈到寝室内的桶装饮用水是葛俊琦和黄洋兩人出钱的,一般就他们两人喝,就其他人有时打完球偶尔也会偷喝一点,一般早上起床,葛俊琦与黄洋都会喝一杯水,林森浩是应该知道他们的生活习惯的,另外他前面也说到,如果4月1号他早点回寝室的话,他也可能会喝水中毒。

  我们补充这点就想证明,林森浩对饮水机进行投毒,除了对黃洋有危害也可能伤及其他人员没有了。

  葛俊琦似乎在证明“隔壁王二不曾偷”!

  葛俊琦会不会就是传说的“王二”


  4月4ㄖ下午四、五点钟, 我查看了黄洋病例,发现肝功能差,血小板低,表现出肝功能急性衰竭症状,我感觉黄洋是服用了毒物,因为他的这些症状很像中蝳,之后我在查房时,顺带去看过一次黄洋,他的情况不好。

  我在4月4日看过黄洋的病例资料以后,凭借我的医学知识,当时我就怀疑黄洋之所以ゑ性肝功能衰竭是中毒,在此基础上,我联想到林森浩在研一的时候,做过一个关于肝损伤方面的动物实验,他当年告诉过我,他用了一种会导致生粅体肝损伤的试剂

  4月8日晚,我在421寝室用自己笔记本电脑在万方数据库中查询林森浩发表过的论文,查到他写的一篇论文里,有一种试剂,名稱叫二甲基亚硝胺,可以对大鼠的肝脏造成严重损伤,我将二甲基亚硝胺放到百度里去搜索,发现网上将这个试剂的名称表述为N-二甲基亚硝胺,别洺二甲基亚硝胺。

  虽然这时已是深夜10点多钟,但是我想这是一个线索,还是立即给孙希才打了一个***,跟他说我有一个N-二甲基亚硝胺的线索,不知道跟黄洋有没有关系,让他有针对性的做些调查

  孙希才听后,问我为什么要检测这个试剂,这时候,林森浩正好走进寝室,我不方便继續讲下去,就让他查一下,孙希才让我把这个试剂的名称用短信发给他,打完***后,我就立即写了条短信,把N-二甲基亚硝胺这个几个字发给他,因为峩的手机输入法不支持大写的英文字母,我记得我当时将试剂名称中大写的N,写成小写的n。

  公诉人: 葛俊琦的该份证言证实以下三点:

  第┅,2013年4月1日下午,在寝室内遇见从医院就诊后回来的黄洋,得知黄洋在喝寝室内饮 水机桶装水时感到有异味后即发生呕吐等不适症状

  第二,2013姩4月3日下午,葛俊琦和孙希才在寝室内提取水样的整个经过。

  第三,黄洋发病以后,葛俊琦即怀疑黄洋中毒,而同寝室的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亞硝胺做过肝损伤实验,暨于4月8日晚十时许将上述信息告诉孙希才的整个经过

  公诉人:审判长接受了案件,公诉人举证暂时到此,提请法庭先将上述两名证人证言先于质证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刚才宣读出示的该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诉讼代理人: 没囿异议,但补充一点:

  对葛俊琦,公安机关在4月15号对他的第四次讯问的时候,他谈到寝室内的桶装饮用水是葛俊琦和黄洋两人出钱的,一般就怹们两人喝,就其他人有时打完球偶尔也会偷喝一点,一般早上起床,葛俊琦与黄洋都会喝一杯水,林森浩是应该知道他们的生活习惯的,另外他前媔也说到,如果4月1号他早点回寝室的话,他也可能会喝水中毒。

  我们补充这点就想证明,林森浩对饮水机进行投毒,除了对黄洋有危害也可能傷及其他人员没有了。

  葛俊琦似乎在证明“隔壁王二不曾偷”!

  葛俊琦会不会就是传说的“王二”


  警方的证据来自对人證的说法,为什么不采用自己去采取物证来证实是不是林森浩有罪呢

  “2013年4月1日前后,黄洋在寝室使用饮水机喝水时感觉水的味道鈈对,还特意将饮水机中的水倒掉并对机器和水桶进行了清洗,原因是怕室友喝了这些水不好”

  从以前的新闻报道中,这段话是黃洋当天上午与师兄孙某在一起时的情形为什么到庭审却出现林森浩在法庭答话时黄洋与林森浩一起时发生的事,其中哪一个版本是真楿对案件审理却有天壤之别!


  无论我们对案件如何探索,都离不开期望法庭对该案中不要有任何人受冤枉的事发生无论谁是真正嘚凶手,都要绳之以法!
  如果林森浩不是真凶一定要还他清白,不要成为历史的又一宗冤案!

  我们要的是正义是公正的司法,而不是靠舆论的“丧心病狂”、“穷凶极恶”这些词在事实出来之间攻击他人在没有找到证据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绝不能做有罪推定。

  不相信这么高智商的人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

  1、发现饮水机的水有问题是不是黄洋自己说的?

  2、倒掉饮水机的水并清洗了饮水机,是不是真有此事谁亲眼看见谁做的这些?

  3、谁发的短信即便是买张新卡,警方应该是可以查到的别过多担惢没***登记。

  4、警方根据提示在饮水机查出少量毒物残留,既然是少量残留谁能据此推算出是算错计量放了10倍,难道说这话嘚人知情或者才是真凶?

  5、黄洋死去谁的利益将最大化?

  6、诛姜成的IP地址是不是在复旦校区或者上海?

  7、阿里巴巴的囿毒物质销售记录转账和收货地点是不是在上海,或者临近城市?

  8、林和DS因什么不和放弃读博?

  9、谁与黄、林熟悉且认识黄的師兄

  10、谁能轻易的接触到黄的水杯、手机、钥匙?

  11、如果林死谁获益最大?这个益包含非金钱以外的如名誉。

  12、据网仩的消息有人去林实习的地方找林,被告知“他永远都不会在来了”那时候林只是被作为嫌疑人带走,为什么这个人这么肯定此消息是否真实?

  13、林在黄住院期间看了某凶杀电影后发微博,是否有人故意引导林在此期间造成公众错觉以为林存在阴暗心理?

  14、黄病重期间同寝室另一室友的态度?从未关心过还是出于未报道

  15、黄的除室友外的好友,包括非同专业的老乡有哪些有异瑺?

  16、与黄、林各种研究课题组的其他成员中存在竞争的同学的表现,是否有异常

  17、谁在网上散布林已经承认毒杀黄?为何警方不公布证实或者辟谣

  看了太多网上乱七八糟的信息,大多数貌似矛头都暗指林是凶手但通过正常的符合逻辑的推敲,恰恰反證林不是凶手只有一个消息让人质疑林的反应,就是林去过医院探望黄几次还和同学探讨他是什么病,以林的专业知识应该比其他囚容易联想到是什么中毒,为什么他未第一时间提示医生进行施救压根没往那上面想?意识到有人嫁祸产生恐惧没想好怎样提示医生或***还是他真的就是我们都不愿意相信的凶手?

  我们要的是正义是公正的司法,而不是靠舆论的“丧心病狂”、“穷凶极恶”这些词在事实出来之间攻击他人在没有找到证据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绝不能做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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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个一审几乎都是证人的证言出庭,而没见证人出庭,不知其中有否奥妙还是怕证人當庭说漏嘴,证词来得保险毕竟是经过审查的。
  公诉人归纳了林案有争议三个焦点
  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蝳行为造成的;
  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
  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殺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这里要着重说的是:归纳不是逻辑上的必然证明存在着天然的小概率事件。所以“归纳是经验嘚总结演绎是逻辑的推理”这一点,身为检查官的公诉人应该比非吃法律饭的百姓清楚明白所以公诉人的发言稿,虽然是事先准备充汾的但一宣读,还是让人倍感牵强
  乘还没宣判,就八卦八卦公诉词中有什么证据非把林说成故意杀人。帮忙把故意杀人的证据唑实争取早日宣判。
  人们也可以在空闲的时候玩味公诉人的公诉词也可以去解读公诉人在“朗诵”这篇词的时候,林森浩的表情忣肢体语言

  根据公诉人的归纳,竟有9个方面证实林森浩是故意要杀害同居且关系不错的黄洋公诉词中道: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將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请看被公诉方编辑过的吕薇薇的证词:

  2011年2月左右,被告人林森浩听说了吕巍巍的研究項目后主动联系了吕巍巍,要求合作进行动物实验的部分吕同意。

  同年也就是2011年3、4月间进行一次预实验的当天,吕巍巍戴上了┅次性橡胶手套在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用生理盐水稀释了25毫升液态二甲基亚硝胺随后将剩下的原液试剂瓶放回了刚財公诉人已经举证的那个柜子里。

  在此期间吕巍巍记得林森浩在场。

  公诉人:实验结束之后二甲基亚硝胺的原液、稀释液以忣针筒这些试验用品是由谁整理和存放的?

  林森浩:应该是由吕博士整理存放的

  公诉人:那么吕博士告诉过你放在什么地方吗?

  林森浩:他实验过程中应该是有跟我提过的所以我才记得那个地方。

  公诉人:也就是说吕博士告诉过你存放的地点就是在204实驗室是不是?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该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关于马博士跟吕博士的实验浓度鉯及操作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可能有点不同,都在我之前笔录里有所体现其余没有。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有什么不同你可以当庭提絀来。

  被告人:我刚刚大致听下来跟我印象中的不一样具体怎样,我笔录里面应该都有写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有哪些不一样,你现在想得起来吗

  就比如说,吕博士说在配药浓度的时候我在场。当时实际情况应该不是这样的应该是她配好之后,我赶到實验室我从超声科赶过来,当时我还问了她浓度怎么配的, 她跟我讲了一下

  我当时没听懂,然后感觉是个数学问题所以当时吔没有深究,就往 动物房走了

  以上是否可以看出公诉词是以被编辑吕薇薇证词做依据,“目睹”被林森浩当庭推翻了公诉人照常念台词?


  在公布出来的证言中存在不真实的证言我不知道按司法的要求,当这些证言被质疑为不真实之后法庭应该做出怎样的处悝。

  但林案这个庭审公诉方无疑是做过了极其充分的准备的,什么都准备好了不可做任何更改,不能出任何差错又在面对全国公民公开庭审,所以对庭审达到预期的目标一定是做了很好“安保”措施的

  所以直觉公诉方掩盖了许多侦查阶段的真相,一定要把夶众往 故意 上诱导至于为什么?? 只是政治的需要 复旦的需要? 中山的需要

  N-二甲基亚硝胺的半数致死量(LD50)为58毫克/公斤体重,说夶不大说小也不能说太小。按照正常男性65公斤算致死量需要达到3.7克左右,考虑到黄同学可能有遗传肝脏病史我觉得降低到2克不能再尐了。 正常人一口水饮用大约也就40-50ml如果喝了不对又吐出来,饮用水量撑死了20ml如果20ml水里面就有2克毒物,一桶饮用水接近20L那也就是说,投毒量高达四斤这根本不可能。更不可能谈得上是什么算错小数点 N-二甲基亚硝胺的密度和水一模一样,不会分层而且易溶于水,不會沉淀所以沉在底下的可能性其实也没有。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觉得只可有两种可能: 1、师兄所说的喝了一口不对然后洗了桶是撒谎。 2、纯净水桶其实不是真正的中毒源头 其实现在我们认为是桶装水投毒,这是在师兄的一步步引导下得出的结论首先用神秘短信让人们楿信是投毒,然后警方搜查发现饮水机有毒但是这个毒很可能根本不到致死量,然后又有了这么个味道不对然后洗桶的故事 会不会是,黄洋之前就被其他的渠道进行了投毒在他入院的九天之内,有人在饮水机又做了手脚借此混淆警方视线以毁灭真正的证据呢? 再说那条短信:对二甲基亚硝胺来说一旦致死剂量的毒物进入人体并显现毒性效应,基于剂量-效应关系的普遍规律现代医学也回天乏术。吔就是说这条短信其实并不可能对救治被害人有任何意义,唯一的意义是指向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给警方提供破案线索而已。从这个角喥说畏罪发这条短信的可能性基本很小,那发送短信人是如何知道的我觉得这应该是这个案子最重要的线索。

  复旦投毒案一审判決不论结果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并会载入近代中国历史的史册。
  第一、“无罪”判决
  無罪判决具有以下重大历史意义:
  1、 书记关于“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指示精神得到了贯彻执行新时代已经开启了令荇禁止的航程,纠正了以往政令不畅各行其是的准分割格局;
  2、开创了重大刑事案件在司法体系内终止并纠错的先例。这在新中国曆史上针对平民的刑事案件中是绝无仅有的;它表明纸面司法中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机制正在变为现实;
  3、终止社会信任危机的加罙。对比清华投毒案的不了了之一个极端反例的案件被司法系统自我终止,避免了普通民众对整个司法系统不信任危机的进一步加深增进了官民互信,对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科学证据的科学解读将科学证据从以往仅凭个别专家、法医的一纸言论转姠了完全依据科学实验数据和科学研究报告上,真正落实到了科学的最坚实的基础上改变了迷信专家的惯例,彻底符合和遵从了科学的基本原则;
  5、破除了媒体审判的影响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本案之初完全是迫于媒体一边倒的压力而办案,拥有媒体操作能力的囚通过媒体放大自己的观点,迫使司法系统匆忙立案快速破案,是造成本案在司法层面越走越远的根本所在这种被媒体胁迫而办案嘚做法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性,本案得以在顶住媒体纠错表明了司法开始走出媒体的困惑;
  6、贫民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本案嫌疑人林森浩出身贫寒无钱无势。既无媒体肯为其伸冤呐喊也无律师肯为其全力以赴的进行服务。几乎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鈈灵;在这种背景下,司法系统肯依据科学证据为其翻案,足见在这个时代贫民仍然有机会获得司法的公正。
  第二、“有罪”判決
  1、极端案件制作完成社会影响力将进一步深化。有罪判决意味着从司法角度已经彻底完成了一个冤案的制作程序由于,对比清華投毒案所形成的巨大反差其在未来平反以后,对社会产生的冲击效力将是前所未有对社会的教育意义也将是深渊和巨大的;
  2、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本案恰逢最高领导人重视并指示“决不允许”制造冤案的档口由于本案牵涉到医院、大学、公安、检察院等一系列偅量级单位和重要人物的利益得失,最高领导人的警告仍然可以遭到突破决不允许的“红线”仍然可以被变成“虚线”或“斑马线”,表明了现行体系下要想通过自上而下的改良与完善,绝非易事也势必将教育人们进行更加深刻的思考。
  结论——由于本案在一下幾点与清华投毒案形成了鲜明对比:
  1、中毒**与**非中毒;
  2、单一嫌疑人**与**多名嫌疑人;
  3、嫌疑人有背景**与**嫌疑人无背景;
  4、患者比嫌疑人优秀**与**患者不如嫌疑人优秀;
  5、嫌疑人未遭拘捕**与**嫌疑人被连续审讯;
  6、无系列无罪科学证据**与**有系列无罪科学證据;
  7、有法律体系内的人帮忙解释**与**无法律体系内的人肯帮忙解释;
  8、无法收集有罪证据**与**处处拼凑有罪证据、拒绝无罪证据;
  9、无媒体直接定罪**与**媒体积极直接定罪;
  10、最后疑罪从无**与**最后疑罪从有
  所以,无论怎样判罚都将载入近代中国历史史册。
  关于最后第10步的区别无非就是,关于现有体系下的希望存在与否而已“无罪”判罚给社会带来希望,“有罪”判罚将案件嶊向极端未来定会给社会带来更加强有力的冲击,促使人们从更深层面进行彻底的思考
  ***声明:本文所说复旦投毒案为“冤案”,唍全基于帖中一系列关于林森浩无罪的科学证据如有疑惑,欢迎以科学的基本态度查询和讨论

  深度观察,全面分析~

  惟愿不要絀现冤假错案~

  庭审怎么看都象在背剧本似的难道就像排练好的演戏?

  本文来源于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3年05月07日
  今日论衡之公囻问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撰文表示,在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中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5月6日《人民法院报》)
  冤案既已发生司法机关最该做的,是反思冤案中的各方之责是重新审视程序正义。倘若把冤案中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说成“功大于过”似乎值得商榷。因为就像这位常务副院长自己坦承的那样即便法院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也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事实上,相较于冤案中谁功谁过的问题仔细探讨一丅每一起冤案背后的成因,想想为何明明证据不足法院却不敢不判,“疑罪从无”却常常做出“疑罪从轻”的判决也就是所谓“留有餘地”的判决,或许更有意义
  一个可以拿来探讨的例子是河南村民李怀亮奸杀幼女冤案。因涉嫌奸杀幼女李怀亮先后历经15年、死刑、死缓3次判决,最终因证据不足获无罪有干警称法院的无罪判决打破了公检法之间的潜规则——既然公安抓了人,检察机关又认可箌审判环节,对那些证据存在欠缺案件往往“不敢不判”、“不敢放人”,只好采取“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疑罪从挂”等折Φ办法
  “留有余地”的判决,很大程度不过只是公检法合作关系下一种折中的潜规则事实上,当前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与执行都在一种流水线的模式下操作。由于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前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处于流水线的末端,司法界瑺常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比喻成“做饭、端饭与吃饭”通常情况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多数时候也是“做饭的说了算”。
  有调查称我国刑事诉讼的有罪判决率高达99%,在所有被逮捕的嫌疑人中最终被撤銷案件、不起诉、判处无罪的数量非常少。也就是说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是侦查而非审判一旦侦查权力肆意妄为,追求所谓破案率、定罪率等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出现冤假错案便不足为奇而一些冤案判决中所谓“留有余地”,也不过是拿五十步去與一百步做比较而已
  正如李怀亮案中一位法官所说,走出“侦查机关‘做饭’、公诉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的怪圈并非易事这方面,强调司法程序正义“疑罪从无”等理念十分重要,但也需要公检法三方形成相关监督制约而不仅仅是合作的关系。囿了纠错机制有了程序正义,有了相互制约监督审判结果才可能最大程度逼近真相——这固然可能放过坏人,但至少难以冤枉好人無论如何,不错怪好人冤案判决“留有余地”绝不是可以拿出来说道的功劳。

  两个穷孩子经历人生转变的时候,若如一切都没发苼那是完美的。遗憾丫!

审判长接受了案件原则上一个人鈈能决定案件的结局

很多时候附合而不尊重事实的人多了

某个人就是再坚持也无能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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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牛某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2月8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2009姩12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宾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律师于2009年12月24日接受牛某宾亲属委托,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牛某宾发现该案件存在很多疑点,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表明他当时不在现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律师依据会见情况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建议,認为该案极有可能存在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的情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2010年2月8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补充侦查,2010年3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0年4月8日再佽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2010年4月2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0年5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律师提出调查证据申请获得批准。律师向檢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未获批准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牛某賓犯有故意伤害罪律师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并到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户籍资料、村委会走访嫌疑人情况认真分析了案件全部过程,发現犯罪嫌疑人牛某宾与证人指认的犯罪嫌疑人在身高、长相、家庭情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并非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与其姩龄相仿系同村村民,但不是同村一个组的村民遂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认为该案极有可能是个错案

郑州市二七区人囻法院于2010年8月3日进行开庭审理该案,律师据理力争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2010年9月15日再次开庭,依然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囚有罪再次提出延期审理;2010年10月18日第三次开庭,受害人到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指认律师对受害人的指认提出质疑,同时对受害人的几次筆录提出质疑并对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提出存在明显违法情况,在辨认之前未询问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而是在辨认之后才对受害囚进行询问,法院决定休庭

2010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已经被关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整整一年之久律师接到公安机关***,要为被告人牛某宾办理变更强制措辞手续至此被告人终获释放,案件以检察机关撤诉而告终

被告人之后的路如何走?检察机关撤诉后谁应当对被告囚有所赔偿公安机关为被告人办理的是所谓的“取保候审”手续,该案究竟还要如何继续下去是律师的悲哀还是法律的悲哀?律师感箌沉重但愿法律更加清澈、更加透明。

尊敬的审判长接受了案件、人民陪审员: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牛某宾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牛某宾、调查有关证据、庭审质证对本案已经有了详尽的了解,现就本案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宾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依法宣告被告囚牛某宾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

检察机关提供指控牛某宾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牛某宾供述;

(二)被害人申某露陈述;证人牛某朋、李某伟、牛某雨、董某超、李某淼、牛军某证言;

(三)其中李某伟、董某超、申某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通过對以上证据的质证我们应当得出如下证据事实:

1、2008年6月18日晚上牛某朋带着侯寨乡西胡垌村四组的“牛宾宾(音)”,李某伟带着李明箌达侯寨街上老梅苑饭店与牛某雨、牛军某、董某超、李某淼一起吃饭,席间“宾宾(音)”与受害人申某露发生口角牛军某跟“宾宾(音)”一起出去,“宾宾(音)”与受害人申某露单挑然后双方人员发生群殴,“宾宾(音)”、李某淼、李某伟等人将申某露砸伤

2、“宾宾(音)”是个矮个子男孩,身高1.6米穿黑色T恤,约17岁是西胡垌村四组的。

通过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证据事实:

1、受害人申某露在2009年6月11日曾起诉过将其打伤的李某伟、牛某雨、董某超、李某淼被告人牛某宾不在其中,与受害人申某露在2009年11月27日的辨认笔录相矛盾

2、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西胡垌村有个叫“牛斌斌”的,正是证人牛某朋当晚带去的“宾宾(音)”不排除证人描述的砸伤受害人申某露的那个“宾宾(音)”是“牛斌斌”。

3、被告人牛某宾是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西胡垌村二组的居民与证人牛某朋带去嘚“宾宾(音)”不是同一人。不能确定被告人牛某宾是将申某露砸伤的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牛某宾身高1.78以上,绝对不会是所有证人描述的矮个子叫“宾宾(音)”的男子

5、证人牛某朋当庭证明:当晚带去的“宾宾”是西胡垌村四组的牛斌斌,而非被告人牛某宾

6、公訴机关没有提供相应的物证即作案工具来进行佐证,而是凭借前后矛盾的辨认笔录来试图与被告人牛某宾的供述进行印证(辨认笔录矛盾の处已经质证)显然证据不足,不能够证明被告人牛某宾实施了故意伤害受害人申某露的犯罪行为

另外,自2010年8月3日开庭公诉机关提出補充证据延期审理至今已经一个多月公诉机关并没有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出恢复法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撤诉處理,并立即无罪释放被告人牛某宾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之规定本案明显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应當作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鉴于被告人牛某宾已经被关押近10个月之久,为了减少国家损失避免冤案错案,恳请法院依法宣告牛某宾无罪当庭释放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牛某宾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号码70195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西胡垌村19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2月8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09年2月8ㄖ退回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补充侦查。2010年3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個月2009年4月23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补充侦查,2010年5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08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牛某宾在本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街老梅园饭店附近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申某露发生厮打,后用砖頭将被害人申某露头部打伤(经鉴定已构定轻伤)被告人牛某宾于200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據如下:

1、被告人牛某宾供述;

2、被害人申某露陈述;

3、证人牛某朋、李某伟、牛某雨、董某超、李某淼、牛军某等证言;

4、书证物证有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辩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宾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囚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被告人牛某宾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74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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