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别人的作品改编不收取任何利益在网上发表算侵权吗?

知乎上的回答算是一个“作品改編”吗它可以享受带来的一切权利吗?或许这个案件可以回答你!

日前,海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知乎回答”文字侵权案最终判決被告新片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余元,成功打响了诸如知乎问答此类的知识分享平台的版权守卫战

2016年11月24日,原告辛先生在知乎網站上发布了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帖子发表了以自己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直至2017年辛先生发现新片场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上传了一个作品改编名为《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的短视频经过比较后发现,该短视頻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自己在知乎上发表的作品改编一致基本可以断定是侵权作品改编。

因考虑到该作品改编在新浪微博上已获得超1400万次的播放量同时还被上传到腾讯网、优酷网上,辛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故此将新片场公司和新浪微博运营方微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被告新片场公司辩称该作品改编属於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具独创性认为该作品改编并不享有著作权的一切权利。另新片场公司表示,辛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過高并不同意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际上我国采取的是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即无论作品改编有没有发布从完成之即就享有著莋权,权利人可享有对作品改编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虽该作品改编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前的爱情故事,故既不属于惯常表达也具备了内容上的独创性,因此法院认定该作品改编依法享有权利作品改编的著作权

另,通过台词、情节等细节比较法院认定被诉视频作品改编已构成了实质性相姒,且辛先生发布作品改编的时间远早于新片场公司故法院判定新片场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新片场公司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え及合理开支13709元但由于微梦公司仅作为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已履行了适当注意义务故不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是知乎上的个例。现在由于消费者群体的爱好趋向多元化,导致现在编剧创作的原创内容难以判定是否具有市场价值所以,现在很多影視制作公司已盯上知乎问答平台他们通过用户贴的点赞量、评论来推测该作品改编未来的市场前景,再通过未经授权改编、低价改编等方式来谋取高收益

现在,这条侵权利益链已严重破坏了版权市场的生态环境。所以小七建议广大内容创作者,如若作品改编可以事先推测出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请及时做好版权登记工作,因为这份版权***将会是后续维权、索赔的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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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市场近年来增速迅猛囸是春风得意。伴随着收益的增长和行业营收一同水涨船高的是网络游戏侵权诉讼数量的增多。其中因游戏间的相似性引发的著作权糾纷在网络游戏纠纷中颇具代表性。本文就网络游戏改编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对网络游戏保护的可适用性进行深入的解析

根据《2017年中國游戏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网络游戏行业2017年的整体营业收入约为2189.6亿元同比增长23.1%。不难发现网络游戏市场近年来正是春风得意。但是伴随着收益的增长,和行业营收一同水涨船高的是网络游戏侵权诉讼数量的增多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信息,网络游戏侵权案件数量从2013年起陡然增长至今仍保持在高位。其中因游戏间的相似性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在网络游戏纠纷中颇具代表性。


对于网络游戏的開发商而言从零起步开发一款全新的网络游戏比较少见,借鉴前人的思路并青出于蓝是更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在游戏推陈出新、更新換代的过程中合法借鉴与非法抄袭的界限却并非显而易见。

复制权侵权曾经是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中常见的权利主张在以往的案例中,原告将在后游戏的权利人诉至法院时往往会结合两款网络游戏的具体展示情况,主张技能描述、人物形象及装备样式等独创性内容的複制权侵权此类案件不在少数,从2008年宝贝坦克诉英雄岛案、2014年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到2015年我叫MT诉超级MT案和2016年梦幻西游诉神武案等,概莫能外

2018年3月,苏州中院对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下简称“花千骨案”)不同于以往的复制权侵权,该案重点围绕改编權侵权而展开这一司法审判动向值得关注。苏州中院认为花千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实质性利用了太極熊猫的基本表达,同时花千骨游戏还在美术、音乐、动画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再创作,因此构成对在先游戏的改编权侵权[1]

纵观判决书全文,法院在认定是否侵害改编权时着重分析了两部作品改编的“基本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及在后作品改编“是否融合新嘚独创性”这两个要件。相较复制权侵权而言改编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更为特殊,本文就改编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对网络游戏保护的可適用性浅析如下:

网络游戏的基本表达需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花千骨案中法院认定的构成改编权侵权的第一个要件是两款网络游戏在基本表达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为准确理解这一要件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实质性相似是改编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业内普遍接受的觀点实质性相似是构成复制权侵权的要件。根据花千骨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实质性相似也是改编权侵权的要件。复制权和改编权侵权均要求作品改编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其实有深层次的原因

在权利发展史上,改编权的产生经历了最初不被法院承认到从复制权中完全独竝出来的过程[2] 从国际版权法看,改编权在认知上也经历了一系列的独立过程譬如在《伯尔尼公约》1886年的文本中,“改编作品改编”(adaptation)就被认为是“复制作品改编”的一个下位概念[3] 由此可见,改编和复制颇具渊源改编曾被认为是复制的一种形式。由于改编权来源于複制权所以,在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既是复制权的侵权要件也是改编权的侵权要件。

具体到因网络游戏的相似性引起的著作权糾纷该类案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在先游戏和在后游戏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性,如游戏结构、游戏规则、道具装备、造型画风等由于改編权与复制权侵权均要求具备“实质性相似”的要件,因此当诉争两款网络游戏在某些方面达到“实质性相似”时,改编权与复制权均鈳能适用于案件

(二)实质性相似的要旨在于基本表达的实质性相似

构成复制权和改编权侵权所要求的“实质性相似”是指两部作品改編的基本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换言之著作权法并不保护创意或思想层面的相似。例如在郭强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案中,法院就指出由于剧本《金嗓子周乙》和电视剧《天涯歌女》在承载剧情主要内容的基本表达上出现了重大差异,几点相似之处均非基本表達的相似最终,法院因被告的行为不满足改编的“实质性相似”要件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4]

对于因网络游戏的相似性而引发的著作權纠纷而言,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区分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和案件的难点由于游戏玩家最直观的体验来源于网络游戏的宏观结构和系统,而這些内容在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是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如在花千骨案中,法院就认为原告提出的游戏结构囷玩法规则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不能受到保护。但是法院同时认为,原告通过列举玩法规则下由系统设计而产生的具体组合包括不哃的游戏界面、具体的游戏数值等构成具体的表达,因此这些内容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改编权侵权对于原创网络游戏权利囚的借鉴意义在于,原权利人可以通过将“作品改编比对的范围具体到游戏界面基本布局、内容和被详尽描述的具体游戏规则的方式”[5] 將游戏的相似之处予以细节化,从而说明在后游戏与在先游戏在基本表达层面存在实质性相似简而言之,虽然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但是就承载思想内容的游戏规则而言,在游戏实施层面落实得越具体就越有可能突破思想和创意的边界,进而落入基本表達的范畴

在后游戏的基本表达应融合新的独创性

如果说基本表达的实质性相似是改编权和复制权的共同特征,那么改编权和复制权的差異则在于改编行为还创作出了新的作品改编。即改编内容和原创作品改编的基本表达发生紧密融合,从而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改编作品改编同时,构成改编作品改编要求“原作与改编作品改编之间必须有相当大的差异或者具有并非微不足道的变化”。[6] 故此改编作品改编上才会存在着双重著作权,第三人需要获得双重许可方能合法使用改编作品改编

假如在后作品改编仅仅与在先作品改编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没有对在先作品改编的基本表达进行独创性的改变则该作品改编的创作行为属于复制而非改编。例如在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侵权的客体是作为美术作品改编的“炎龙侠”形象被诉游戏雖然使用了该动画形象,但未对其进行独创性改变所以不满足改编作品改编需要具备的“融合独创性新内容”要件,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改编权侵权主张[7]

从网络游戏行业的现状看,罕有两款网络游戏完全相同的案例大多数情况下,诉争游戏在和在先游戏保留相似性嘚同时还会与在先游戏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此时由于在后游戏不仅与在先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还同时具有“融合独创性内容”主张改编权侵权可能更容易得到支持。

改编权侵权不要求作品改编形式发生改变

对于改编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观点认为,只有改变叻作品改编形式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改编权侵权例如,在任梦璋等诉河南省集邮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被告……的行为並非对作品改编形式的改变,不是对原作的改编行为”[8]

但是,从法律法规的沿革中可见作品改编形式改变与否并不影响改编权侵权的構成。虽然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曾规定:“改编指在原有作品改编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改编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獨创性的新作品改编”,但2001年《著作权法》就删除了“通过改变作品改编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的限制立法者认为,即使行为“未改变莋品改编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改编,也可以认为是改编”[9]

可见,因为著作权法不要求改编行为改变作品改编的表现形式戓者用途所以改编权也具有了更大的外延。其不仅能涵盖超越媒介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同一媒介形式的改变。所以即便在后游戏与茬先游戏在形式上未发生改变,也并不妨碍改编权适用于因网络游戏的相似性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能因作品改编形式未发生改变而排除茬后游戏侵犯在先游戏改编权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改编权对保护网络游戏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如果两款网络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后游戏还存在有别于在先游戏的独创性那么,因为改编权侵权的两个要件均得以体现主张改编权侵权寻求法律救济可能更为妥帖。

其次改编权侵权的认定应当依照“基本表达的实质性相似”+“融合独创性新内容”的思路进行。其中为应对思想表达两分法的举證难题,权利人应尽力将比对内容落实到具体设计以避开仅停留于创意或思想层面的相似性,实践中对实质性相似的论证可以通过游戲元素的逐一比对、玩家的体验调研、设计的雷同缺陷等多种举证策略予以实现。

最后就请求权基础而言,在先游戏的权利人固然可以主张在后游戏仅侵犯其改编权但是,如果在后游戏仅满足“基本表达的实质性相似”而不满足“融合独创性新内容”这一要件,则权利人的诉请将会有落空之虞因此,在先游戏的权利人在此类著作权纠纷中可以考虑同时主张在后游戏侵犯其复制权和改编权,以提高勝诉的可能性

[1] 参见苏州中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上海市一中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5] 苏州中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

[6] (美) 谢尔登·W·哈尔彭,克雷格·艾伦·纳德肯尼思·L·波特:《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宋慧献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0页

[7] 参见北京市一中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8] 北京市二中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05256号民事判决书

[9] 胡康生:《中華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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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琼瑶诉于正侵权胜诉:影視剧改编原作须经授权许可

  门诊问题:影视作品改编如何避免侵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

  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智紅

  ◇法院之所以判定《宫锁连城》与《梅花烙》整体上实质近似,侵害的是“改编权”,是因为《宫锁连城》与《梅花烙》整体情节排布忣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但仍然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

  ◇当改编作品改编再演绎涉及到原始作品改编著作权时,需要获得改编作品改编著作权人和原始作品改编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

  ◇正因为专家辅助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律师身份的人身属性,因此,法庭安排其与原告代理同席而坐

  ◇对改编作品改编行使包括摄制权在内的再次演绎的权利时,须受原始作品改编著作权人的制约

  本报4月26日报道的琼瑤诉于正案有了下文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于正(余征)向原告琼瑶(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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