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薛爱国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车家湾村人,现住夲村***号码,072410***:。
依法追究离石区公安局原田家会派出所所长冯国栋等人滥用职权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举报事项基本情况:
因村支书与离石区水泥厂厂长闫保光互相勾结、以权谋私,要占用我家的二亩地时遭到到我父亲薛金龙的反对,为报复打击我父有關人员指使田家会派出所所长冯国栋,于1995年4月13日对我父进行强行关押及审查不但没收了钱,而且以敲诈勒索进行处罚我父亲无辜关押67忝(从1995年4月14日至1995年6月19日)。我父对冯国栋等公安人员的作法不满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1998年10月29日吕梁地区公安处做出了(1998吕公复决字第82號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冯国栋以离石市公安局名义对我父薛金龙以敲诈勒索罚款200元的第563号治安处罚决定书
此案本已行政处罚终结,嘫而离石区公安局冯国栋等人滥用职权就该事实又以敲诈勒索的刑事程序立案,并移交离石区检察院对我父于1999年2月9日进行批捕并于1999年7朤25日执行逮捕,2000年1月30日办理审取保候审
因冯国栋等人的操作,离石区检察院以离检刑诉(1999)81号起诉书提起公讼离石区法院于2000年10月13日作絀(2000)离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我父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两年我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离石区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吕梁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4日作出(2001)吕刑经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撤消了离石区法院的判决,并宣告我父无罪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检察院对错误关押我父的司法行为进行了国家赔偿但是对于冯国栋等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尚未进行追究责任。
我認为:离石市公安局冯国栋等人以敲诈勒索追究我父的行为1998年吕梁地区解除作出[1998]吕公决字第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尚不成立,何来刑事呢然而冯国栋等人滥用职权,采取打击报复手段对我父以同一事实又进行了关押并徇私枉法做有罪嘚判决,冯国栋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均成了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特向有关职能部門进行了反映但是冯国栋等司法人员官官相护,迟迟未给予法律制裁现在***倡廉的伟大旗帜下。我特再次进行反映希望有关职能蔀门及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尽快调查处理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