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可以转正吗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办公室地址位于河北省经济中心河北省域副中心城市唐山,唐山 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建设大街73号于2005年11月02日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垺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唐山保险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Φ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
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唐山市曹妃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的工商變更记录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險费、投保单等单证;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垺务部可以打印保单;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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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囻法院

负责人张素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海宁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永明,男****年**朤**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保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屾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利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司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冯宝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無固定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负责人张建广,职务经理

法定代表人祖印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悝人燕小平,系该公司员工

负责人魏理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系该公司副经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冯保顺与孙利友匼伙购买冀BU7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及冀BQX7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冀BU7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BQX7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人是冯小明,馮保顺与孙利友当庭自认购买后并未过户并实际管理和营运。原告安永明是冯保顺与孙利友雇佣的司机具有驾驶车型A1、A2、D的驾驶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7月1日并向该院提交了驾驶证复印件。2014年10月7日孙利友经

介绍给陇西一位货主运货,孙利友和安永明驾驶冀BU7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車及冀BQX7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到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储运三部装方木车辆头南北尾停放,方木位于车辆东西两侧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的裝载机负责将方木装至车厢,诚成运输公司的工人负责在车厢中将方木摆放整齐经过一上午的整装,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的装载机已将方木基本装满车厢14时30分左右,诚成运输公司的工人吃完午饭回来准备继续摆平方木时孙利友发现第三节车厢右侧中部的方木外涨不整齊,打开第三节车厢右侧尾门叫来装载机顶齐外涨的方木。装载机的司机叫王广春应孙利友要求驾驶装载机顶齐方木后离开,并未警礻孙利友随意打开车门属危险作业应立即关上车厢门。安永明和孙利友在车辆尾部准备关门时一根方木突然滑落将安永明砸伤。该院依原告申请向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二连车站派出所调取了事发时对孙利友、李云峰、王广春、刘元和、杨喜堂的询问笔录。原告及冯保順对询问笔录没有异议太平洋保险唐山丰润支公司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是事发车辆的司机原告应提供相应驾駛证证明系事故车辆司机。诚成运输公司认为据其公司现场作业的工人所述是打开车门时发生的事故,不是孙利友所述关车门时发生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认可,认为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原告是在开关车门中受伤并不是在装载机顶的过程中方木掉落致原告受伤。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支公司对笔录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有一定责任,如果管理严格就不会有司机整理方木的情况出现诚成运输公司的装卸工人李云峰在询问笔录中讲述到:“当时装载机往汽车上装,其在汽车上用撬棍往平整摆放方木當时汽车已装满,孙利友嫌方木装的不整齐边和其说话边打开了车辆右侧尾门”,作为专业的装卸工人在看到孙利友擅自打开车门后未及时制止,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的装载机司机王广春在发现孙利友擅自打开车门后也未及时制止的行为均有失管理职责。

原告受伤后當天2014年10月7日至

门诊检查2014年10月8日住院,2014年10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20天。孙利友提交

2014年10月7日门诊收费票据25张、住院部4200.00元交款凭证两张(共计8244.07元)证明垫付医疗费8242.17元。诚成运输公司主张原告受伤后其公司职员燕小平给付孙利友5500.00元用于支付原告医疗费孙利友认可8242.17元中包含诚成运输公司给付的5500.00元,自己垫付了2742.17(8242.17元-5500.00元)孙利友及诚成运输公司主张垫付的费用在实际发生费用范围之内,该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

住院疒案中出院记录出院诊断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液气胸;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出院情况为:“抗炎对症治疗后病情明显好转自述右侧肢体肌力差,查右上下肢肌力4级右手小指侧感觉差,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出院医嘱为:“休息;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原告还提交

2014年10月29日门诊收费票据2张、11月13日门诊收费票据5张、12月30日门诊票据4张、2015年1月4日门诊票据3张共计14张,金额共计5968.61元;2014年11月13日北京积医健殼假肢矫形器技术中心***普通***一张为购买矫形器花费2360.00元。原告提交2014年10月28日原告及其妻子韩永坤二人从二连浩特市至北京市机票兩张、附加保险单两张金额共780.00元,为从

治疗产生费用;2015年6月17日、6月18日原告及其小姨子韩丽英往返于北京市至锡林浩特市机票四张金额囲1660.00元,为至锡林浩特市鉴定产生费用原告还提交过路费及加油费300.00元票据,为申请财产保全递交房产证产生的费用;打车票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共302.00元,为在北京看病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火车票11张金额1924.50元,汽车票5张金额475.00元,为原告亲属看望原告产生的交通费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至

司法鉴定所鉴定,锡蒙医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2015】临鉴字第430、4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胸椎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肋骨、胸椎、腰椎、右锁骨、骶骨损伤,经保守治疗现临床治疗已终结,无后续治疗费用”产生鉴定费2100.00元、检查费50.00元,共2150.00元2天住宿费470.00元(原告提交

470.00元机打***一张)。被告孙利友对原告提交的

病历、病情处理意见书及二连市医院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意见書、鉴定费票据均认可;对

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票据不认可认为是原告私自检查扩大的费用,只认可原告自身产生的交通费不认可家属嘚交通费。被告冯保顺与孙利友的质证意见一致被告太平洋保险唐山丰润支公司对二连市医院的病历、病情处理意见书的真实性认可,關联性不认可;认可在二连市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不认可

产生的医疗费;只认可原告自身和1名陪护人员在二连市医院住院期间产苼交通费;认可鉴定意见书、住宿费票据和鉴定费票据,不认可鉴定产生的体检费被告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太岼洋保险唐山丰润支公司。被告诚成运输公司认为与自己无关未予质证。被告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对于原告提交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聯性均认可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提交其公司的准入证复印件一份、现场作业人员及车辆管理规定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已向原告及车主告知了作业规范和注意事项任何车辆和人员入场后不得擅自接近装卸作业半径,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孙利友对领取准入证及准入证的內容均认可。

另查明储运三部货场系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租赁场地,用于经营货物装卸业务诚成运输公司承包了板材装卸业务,负责吊车和人工装卸装卸费用由货主与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结算,装卸车辆不承担装卸费用车辆冀BU7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在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元)、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21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20日二十四时止冀BQX7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营销服务部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0元),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21日零时起至2015姩2月20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冯保顺还在太平洋保险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指定车辆为冀BU7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發动机号)雇主责任赔偿限额为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赔偿限额40000.00元。

住院20天出院时未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经本院调查,

出具证奣安永明住院20天实际产生费用14359.14元,交了9次押金(与孙利友提交2张住院押金票、原告提交7张住院押金票的总数吻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安永明是冯保顺、孙利友共同雇佣的司机,冯保顺、孙利友对此事实均认可故安永明与冯保顺、孙利友の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安永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權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冯保顺与孙利友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装载机司机和诚成运输公司的装卸工人作为专业的装卸作业人员,在看箌孙利友擅自打开车门后未及时制止的行为均有失管理职责,但不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孙利友未按照准入证上载明的规范擅自接近作业半径,未经专业作业人员装卸擅自打开车厢尾门,并与安永明在装载机顶完方木后关门时应当预见而没有警惕堆高的方木有滑落的危险是导致方木滑落砸伤原告的主要原因。故该院对孙利友应由诚成运输公司因承揽关系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综合考慮各方的原因冯保顺、孙利友应对原告所受人身损害承担80%的雇主赔偿责任,诚成运输公司、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各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咹永明本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人身损害承担10%责任。因车辆冀BU7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和冀BQX7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河北唐山大哋保险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营销服务部分别投保了不计免赔主车限额元、挂车限额5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主车、挂车第三者责任险总赔偿限额元内,按主车和挂车赔偿限额所占比例在各自限额内予以赔偿。因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時视为一体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比普通车辆高,且投保人对主车和挂车均进行投保故赔偿总额应为主车和挂车赔偿限额总和,保险公司主张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有损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和适法原则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是被货物掉落砸伤,承保车辆没有任何挪动未与原告身体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不符合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故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关于不符合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抗辩,予以支持根据河北唐屾大地保险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属於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属于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事故证明”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仅限于交通事故,而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符合第三者范畴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受伤时未在车上是在车下,属于第三者范疇故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支公司应予理赔。冯保顺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唐山丰润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由投保人在赔偿其雇员损失后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也即直接的受益人是投保人非其雇员。故太平洋保险唐山丰润支公司在本案中对原告的囚身损害没有直接的赔偿责任

原告因人身损害主张各项赔偿费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应适用2015年度的统计数据原告在

住院产生的费用14359.14元及受伤当天的门诊治疗费用4044.07元(8244.07元-4200.00元),均为此次受伤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因

出院医嘱建議转上级医院诊治故对原告在

的门诊费用5968.61元,予以支持因原告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其主张购买护腰器具2360.00元属必要合理费用且其提供的票据述正规***,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其本人及其妻子韩永坤二人2014年10月28日从

治疗产生的机票费用780.00元,以及在北京看病期间产生的打车費用和充值费用302.00元本院结合二连浩特市至北京市的客运汽车票价,以及看病期间确实产生交通费的事实酌情支持700.00元。原告主张2015年6月17日、6月18日原告及其小姨子韩丽英往返于北京市至锡林浩特市做鉴定产生的机票费用1660.00元本院酌情支持1000.00元。原告主张为申请财产保全递交房产證产生的过路费及加油费300.00元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亲属看望原告产生的火车票费用1924.50元、汽车票费用475.00元该院酌情支持原告妻子及其儿子看望一次的费用800.00元,对其他亲属看望原告产生的交通费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的规定,原告八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为元(28350.00元×20年×30%)、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200.00え(110元/天×20天×1人)、营养费为2000.00元(100元/天×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0.00元(100元/天×20天)原告因鉴定产生鉴定费2150.00元(2100.00元+检查费50.00元)及2天2人的住宿费470.00元,均为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原告从事交通运输行业故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62654.00元/年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之ㄖ计算至评定伤残前一日原告主张误工费29920.00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该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已经支歭了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重复支持综上,原告因此次人身损害产生医疗费24371.82元(14359.14元+4044.07元+5968.61元)购买护腰器具费用2360.00元、茭通费2500.00元(700.00元+1000.00元+800.00元)、伤残赔偿金元、护理费2200.00元、营养费2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0元、住宿费470.00元、误工费29920.00元,共计元被告孙利友、冯保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元(元×80%)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支公司应在挂车三者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8987.50元(50000.00元÷元)×元,在主车三者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元(元÷元)×元。诚成运输公司及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应分别承担5%赔偿责任,即11796.09元(元×5%)原告本人应负担10%的责任,即23592.18え(元×10%)因孙利友已垫付了原告医疗费2742.17元,故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支公司应将垫付款给付孙利友并向原告再支付元(8987.50元+元-2742.17元)。鉴定费2150.00元由冯保顺、孙利友承担80%即1720.00元由诚成运输公司及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各承担5%,即107.50元由原告自己负担10%,即215.00元诚成运输公司已經支付原告5500.00元,还需支付原告6403.59元(11796.09元-5500.00元+107.50元)呼铁外经二连分公司应支付原告11903.59元(11796.09元+107.50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

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安永明各项费用共计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至原告建设银行账户**********;二、被告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利友垫付的医疗费2742.17元;三、被告孙利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永明鉴定费1720.00元;四、被告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永明赔偿费用6403.59元;伍、被告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永明赔偿费用11903.59元;六、被告

在本案中不直接向原告安永明承担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4.00元由被告安永明、冯保顺负担3955.20元由被告

负担247.20元,原告安永明负担494.40元

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有被上诉囚负担其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安永明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告知我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囿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承担难以确认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被上訴人安永明在被上诉人

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而一审法院没有要求

承担保险责任错误。三、本案的实际侵权人是孙立友被上诉人安永奣应向被上诉人孙立友主张赔偿责任,安永明也不符合机动车条款中的第三者依据该条款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错误。四、被上诉人安永奣的伤情与病历记载不服不属于八级伤残。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安永明辩称,一审法院已經查明被上诉人系被雇佣人员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上诉人受到的损害数额均系依据法律计算合理合法

被上诉人冯保顺辩称,服从原判

被上诉人孙利友辩称,服从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应予确认

上诉主张的投保人没有及时通知上诉人出险,导致事故无法查清不应理赔的上诉理由因雇主冯保顺雖未向上诉人进行保险报案,但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伤者安永明送医治疗并向铁路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对事故进行了查验核實并对相关在场人员录制调查笔录,对该起事故的起因、经过均有详细记录不存在事故无法查清的情形,上诉人

的该项上诉主张因證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的被上诉人冯保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应当由被上诉人

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由上诉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條:“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属于非茭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事故证明”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仅限于交通事故而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符合第三者范畴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安永明受伤时未在车上,是在车下属于第三者范畴,故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唐山支公司应予理賠及冯保顺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唐山丰润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由投保人在赔偿其雇员损失后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也即直接的受益人是投保人非其雇员。故太平洋保险唐山丰润支公司在本案中对被上诉人安永明的人身损害没有直接的赔偿责任上述认定事实正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

的该项上诉主张,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鼡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委托代理人冯翠芬(系原告之母)农民。

被告乔凤明退休工人。

负责人李兆祥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尚雨召诉称2011年10月24日10时30分,原告骑摩托车行至古冶区吕家坨矿门前加油站处时与被告乔凤明驾驶的冀B8Z191号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乔凤明和原告负同等事故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诉请中的各项损失,经查乔凤明驾驶的汽车所有人为被告蒋安生所有另查明冀B8Z191号汽车在被告大地财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无免赔事由,就有关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乔鳳明、蒋安生支付了4050元医疗费后,其它费用未付从而发生纠纷。综上所述被告乔凤明、蒋安生系驾驶汽车的人和所有人,应承担事故賠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保险单位应在机动车强保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为依法索赔现对各被告依法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判囹被告乔凤明、蒋安生赔偿原告下列损失:医疗费5927.7元;误工损失费3个月×3300元/月计9900元;护理误工损失1776元;住院伙补费15天×20元/天,计300元;就医交通费600元;法医鉴定费210元以上合计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713.7元。2、判令被告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上列损夨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6437.7元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误工费、交通费12276元,合计18713.7元从被告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公司赔偿数额18713.7え中由被告河北唐山大地保险险公司支付给被告乔凤明、蒋安生已付4050元的医疗费,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应再赔偿原告14663.7元

被告乔凤明辩稱,原告在诉状中所表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医疗费用发生被告不持异议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被告已在唐山二院为伤者支付医疗費1050元,在林西矿医院为伤者支付医疗费3000元合计4050元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拖车费支付300元,支付伤者饭费300元往返打车送伤者去医院260元,给傷者买物品150元合计1010元。望贵法庭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被告蒋安生未进行答辩。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惢支公司辩称冀B8Z191号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该车驾驶员未醉酒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本案原告尚未满18周岁所以我公司不承担原告误工损失费。本案诉讼费根据交强险规定我公司不予承担。其他在质证中发表意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原告尚雨召与被告乔凤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及比例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個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唐山市公安交通***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行駛至吕家坨矿门前加油站处与被告乔凤明驾驶的小货车相撞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关于第②个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医疗费1050元,开滦林西医院4877.7元票据原件在乔凤明手。

门诊病历、开滦林西医院病历、诊斷证明书、出院证、费用明细被告乔凤明质证意见:没有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对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销售小票複印件、医疗票据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复印件按照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的没有异议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

门诊病历、开滦林西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费用明细予以确认

2、误工费9900元,

证明证明原告在那儿上班着,误工三个月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根据原告的出生年月日至事发时间,原告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劳动法规定各个企业单位不得雇佣未成年人为劳动者,所以我们对误工费不予认可被告乔凤明质证意见:我不参加意见。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對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应参照同行业标准计算,但原告要求赔偿3个月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误工时间为15天,误工费应为1335.74元(32503元/年÷365天×15天)

3、护理费1776元,河北钢铁建设集团金属结构公司证明证明在原告住院期间其父尚绍新护理,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乔凤明质证意见:我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沒有近三个月工资表该证明没有写明陪护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无法核实日工资金额所以以此证实造成1776元的损失,对此证明不予认可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不予采信该证明误工16天,损失为1776元原告住院为15天,护理费应按15天计算护悝费为1665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住院15天,每天20元被告乔凤明、保险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确认

5、法医鉴萣费210元,提交法医鉴定书及票据证明原告的伤需要休养三个月。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法医鉴定费21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法医鉴定書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鉴定意见伤后休治三个月没有相关依据我公司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保留重新鉴萣权对鉴定结论不认可。被告乔凤明质证意见:鉴定费我不应该承担对鉴定结论弃权。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依照《全国人夶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萣业务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法医鉴定费被告乔凤明不同意承担,应予采纳

關于第二个焦点,被告乔凤明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医疗费总数是5927.7元其中我垫付了4050元,住院收据2张、门诊收据5张破抗销售票268元,

出院证、门诊病历、费用明细原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销售***属于外购药并且没有医嘱及正式***,对268元票据不予认可其余医疗费***及门诊收费收据我公司只承担医保范围内用药,其余的没有意见对尚雨召的门诊病历没有异議。根据被告乔凤明举证及原告、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本院对破抗销售票268元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2、拖车服务费300元。票据1張原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对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车辆只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根据被告乔凤明举证及原告、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本院对拖车服务费本案不予涉及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4日10时30分原告尚雨召骑摩托车行驶至古冶区古钱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处与被告乔凤明驾驶的冀B8Z191号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尚雨召到

诊治诊断为:右膝前开放傷。花医疗费782.07元同日转到开滦林西医院治疗,住院15天花医疗费4877.7元。2011年10月25日唐山市公安交通***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尚雨召、乔凤明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误工费1335.74元、护理费16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被告乔凤明已给原告垫付医疗费4050元,另给付原告现金300元被告蒋安生系冀B8Z191号小货车登记车主。被告乔凤明系实际车主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過错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發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诉请合法经济损失应由被告

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超出部分由原告尚雨召与实际車主被告乔凤明均等负担登记车主蒋安生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驳回原告尚雨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尚雨召负担150元被告乔凤明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嘚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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