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石渡镇龙会黑子山村坠龙事件五组有征收吗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9号。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肖建荣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龙会黑子山村坠龙事件龙会寺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龙会黑子山村坠龙事件2组。

负责人姚方平该寺主持。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鄂城国土资罚[2016]74号《国土资源行政處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以申请执行材料不全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囚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撤回對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龙会黑子山村坠龙事件龙会寺的强制执行申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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