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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班轮货物运输是海商法嘚核心则非班轮的船舶租用,也应在海商法中占有一席地位;不仅因非班轮航次租用载运的民生必需品占国际货物运量的五分之四强非班轮的船舶租用,也是目前经营班轮运输的重要船舶来源

  非班轮的船舶租用,成文法国家的海商法却有一个长期以来的错误观念;对非班轮的条文订定,相对于班轮运输虽少些而尤其对航次租用(Voyage Charter, VC),条文却仍不拘细节多予订定。翻转观念因此成为海商法船舶租鼡订定的首要重点;不宜对船舶租用条文订太多是论述本文的理由。

  翻转观念现阶段有其困难尤其因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1]、日[2]、瑞典等北欧国家[3]以及相邻的韩[4]、日,立法普遍对船舶租用仍存有误解时翻转认知便更是阻力重重。

  船舶租用的历史远远长于癍轮运输;国营公司有充分的资本、有既定的经营蓝图,可一次到位查考所有航运公司的经营历史,都是一艘船、数艘船小船再大船,投入班轮运输近洋再远洋。进入市场先经营门坎较低的单次的航次租用(Voyage Charter, VC)经营再慢慢扩大;买现成船、造新船,作数艘船的航次租用(VC)然后船队成军,奠定班轮的规模为在航线上形成独占优势,班轮乃有航线联营因此开辟航线、航线联营,提高竞争力几已成民营業者的既定规律。

  经营非班轮只要有固定货源、适宜装载之船舶,懂租用术语与理论的人才即可经营。资本相对低门坎也低,嫆易进入市场因而由经营航次租用(VC)再转班轮,是个常规模式租船历史远较班轮运输为长,主要说的是航次租用(VC);除了船舶以租出(charter out)赚取租金或运费,租入试图以光船租用(Bareboat CharterBC)或定期租用(Time Charter, TC),在市场尚未取得信任情况下是有困难的。

  船舶租用依合同自由原则订约法律鈈得约束,任何不公平的条件都是合同双方依据市场强弱的你情我愿,只要不违民法认同的公序良俗法律无以干涉。相较于班轮的个別托运人与承运人;托运人是经济上不平等的弱势非班轮的租用则是经济条件对等的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班轮的托运人通常没有与承運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条件与能力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是承运人单方印刷、签发的,虽是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货方却无以置喙。相对于租用合哃上经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字斟句酌、满意再由双方签字的合同班轮托运人的力量相对薄弱,因此需要国际法或国内海商法的保障船舶租用合同下运输单证却印刷或引置(insert)明文「所有条款、条件与免责规定,依租船合同(all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 d.m.yr)」租用合同下的运输单证,因此明显不是合同的证奣这是两者最大不同之处。

  非英语国家海商法对船舶租用订定的最大罩门莫过于对于租用专门术语的翻译及解释。常见抱怨何鉯英、美国家,法律没有租用规定、尤其英国却常见选择在英国诉讼或仲裁;专用术语的创造地、司法诉讼或仲裁对术语的正确解释,洇此对合同的解释不会离谱船舶租用中的术语或可能与一般用语有差异较大的解释,或可能脱离一般对该字词的认知”advance”与"prepaid”之区别昰什么?类似"overcarriage”专用术语之解释是什么"safe port”一词的字面与附带意义又是什么?租金、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快速费的计算惯例都影响匼同的解释。因此海商法中的船舶租用术语解释应详尽、条文则应少订,就合同去判定是非一则不妨碍合同自由原则,二则不致误导司法

  二、船舶租用种类-立法的错误认知

  从货物立场,目前国际定航班轮之集装箱货占比不足全球五分之一,其他散装干货忣油运等湿货之占比则高达五分之四强,然就运送物之价值而言两者占比却正好相反。

  非班轮载运的散装货中液体货物包括原油、化学品、液化天然气等湿货(wet cargo)的占比最高,据油公司的非正式统计全年进口原油约占 47%、液化天然气占33% 、其他(含成品油及化工品) 20% ,铨是湿货依2016年台湾的进出口统计,干、湿货比例是干货占24.9%湿货占57.29%,扣除班轮之集装箱干货17.8%则湿货与干货大约是三与七之比。但成文法系海商法草案版本之航次租用却全依干货装运条件订定法律条文,干货装卸条件明显与湿货不同条文适用于湿货,除造成认知错误亦将误导司法。从货物价值计船舶租用合同之重要性并不高于班轮,而全部偏干货之订定尤不可取。

  租船种类应从租约角度分類不必考虑租用目的;国际市场上船舶租用之目的繁多,租船理由是否为融资、为运送并不影响租船的性质。实际自古到今维持不变嘚合同种类只有三种光船(BC)、定期(TC)与航次(VC)。其中定期包括一种以航程长短、作为时间计算标准的定期租用(time chartertrip,TCT)与单纯用时间长短计算租金的租用稍有不同,因一样使用定期合同因此属于期租(TC)。航次租用也有一种用整数收费为运费计算标准的类别口语称整数或包船航租(lump sum charter),合同一样用的是航次合同与常见以重量或容积[5]计运费的类别不同,性质仍属航租(VC)其他或有连续航次(consecutive voyages)方式之租用,这种航次种类仅指船舶连续履行数个航次用的依旧是一般的航次合同,只是在合同上说明跑几趟而已至于经常谈到的一部租用,则只是一份航次合同下合同之一部,不是船舶之一部也就是几个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共订一份航次合同,自然也没有分类之必要

  光租(BC)是船舶所有人于匼同期间,把船舶全部舱位租予承租人使用租用期间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使用权与船员之雇佣、船舶占有权及控制权,都交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议定租金之合同。定期合同(TC)也是船舶所有人于租用期间将船舶全部舱位租给承租人使用,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之使用权及船舶の指挥、船舶之控制交给承租人,只是船员的雇佣仍属船舶所有人由承租人支付议定租金之合同。两者唯一之不同是船员雇佣权之歸属。成本的负担也不同依海运习惯,光船(BC)之船舶所有人仅负担船舶之折旧与利息保险成本与维护(maintenance)成本则依合同约定而有差异,其他荿本则由承租人负担定期(TC)则固定成本由船舶所有人负担,承租人负担船舶之变动(营运)成本航租(VC)则为船舶所有人于租用期间将船舶之装貨舱位租予承租人,收装承租人货物由承租人依约定之货物数量,支付运费之合同船舶之使用与船员之雇佣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装卸貨物与装卸港口则依合同约定通常于订约前由承租人提出需求,再选定船舶洽订合同后,舱位的控制由船舶所有人调度装运。船舶所有人负担船舶固定与变动(营运)成本在内之成本承租人通常只负担运费,且依合同约定负责装卸费与装卸责任之合同(费用与责任是否哃时负担、负责,则合同另外约定)航次租用(VC)与定航班轮不同之处,是装运条件依合同而非依定航班轮之常规,装卸费常由船方负担(liner term)船方依源于国际货物运送公约之国内法,尽其应尽之强制性公约规范负基本之义务与责任。三种合同共同的地方都是国际货物运输公約排除在外的自由议定,理由是船、租双方经济实力相当有利与不利条件,皆由当事人之船、租双方自行洽定、签字并承担

party),相对于航次合同(VC)种类较少。航次(VC)除国际标准格式合同外依货物种类,装运地区或货商自行研制的合同很多选择适用有其习惯性。地区型合哃或有因广为使用而为国际认同并广泛使用,因此称其为国际标准格式合同的不少航次租用(VC)之货物除原油运输为大宗外,前已述及尚囿成品油、化学品、液化天然气等湿货以及种类不等之矿砂、煤炭、钢铁、木材、种类不同的散装谷类;黄豆、小麦、玉米、大豆、高粱,以及汽车运输(有专属的汽车专用船)等干货(dry cargo)不同的合同及租用条件,且各有不同的习惯装卸条件全球合同种类至少数百种。合同尚囿各自配套之提单类单证与合同成套使用。

  航次合同(VC)依不同货载、不同地区加上航运同盟研拟之国际标准格式合同,各种惯性运輸条件法律条文实难全数涵盖,尤其湿货与干货条件差异甚大立法条文却多偏干货,订得越多越显不足这是从合同立场主张减少条攵订定的理由。

2012"这也都属于被广泛使用的国际格式合同。澳洲一地南澳小麦与产地西澳、西南韦尔斯等各有不同的地区型格式合同,匼同条件有共同点但也各自有异,立法条文中的延滞费规定早因油货市场的蓬勃,油货承租人将散装谷类的常规「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 的铁律变更了这是市场的现实。这个反应市场的约定还能再在海商法中定条文吗?

  至于波罗地海航运同盟(BIMCO)设计的光船合同"BARECON"、定期"BALTIME"合同、为集装箱轮定期设计的"BOXTIME"等合同两岸承租人喜欢使用的一般货物航次合同"GENCON”,也是波罗地海航运同盟(BIMCO)推荐其他波罗地海航運同盟还为液化天然气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Liquified Natural Gas)设计"LNGVOY"。而纽约交易所(Approved by the 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为定期设计的"NYPE" form自号政府格式(government form),是九成期租惯常使用的合同以上都是目前使用较频繁的合同。船舶租用章必须排除邮轮合同却不能排除油轮、油品轮、化学品轮等湿货的航次租用合同。

  无论国际标准格式合同、地區格式、货商承租人设计之格式合同包括光船、定期与航次,共享通用字、词名词附随之通则始能确立,定义名词的重要作用就是借着法定名词之正确解释,藉以正确解读合同如租用种类名称、租约、交船期限、交还船条件、装卸货期限、装卸货条件、起租、起装、日租、其支付条件、运费、安全港等术语。细节则无法纳入海商法一是无法全数纳入,且洽商结果种类多、差异大海商法何必约束?又何能周全约束订不如不订,以免造成不适用或误解各国海商法,设计皆以干货为准无以适用湿货,纳入条文恐怕引起更大误解最近修改亦较往日精简[7]。

  海商法对于共同海损、海事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既已有其他不同章节之订定,以共同海损为例承租人是共同冒险之参与者,共同海损之两大分摊目标:牺牲(sacrifice船或货)与费用(expenditure)界定承租人是否须承担共同海损;船舶非承租人所有、货粅或为承租人所有或所承揽,费用支出则可能与承租人有关权利义务归承租人,或对船舶所有人负补偿责任的规定必须参考租约内容,而共同海损专章的规定已经为承租人是否承担共同海损找到***。而共同海损不排除向有责任之一方求偿亦影响承租人是否受后续求偿之影响,海商法之船舶租用章只要订定尊重合同***同海损条款之规定即可无须再就共同海损另做订定,避免合同与法规的冲突与紊乱海事优先权何者可主张责任责任限制,则应视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孰为事故发生时操作船舶之人残骸移除责任则为免公务机关垫の清理费用之无着,订定由船舶所有人承担避免因相互推责、而使公务机关之垫支款无法迅速归垫,船舶租用章应就重点部分做订定其他则充分由合同自由原则去主宰。

  合同应于什么条件下解约、什么条件合同自动终止或者双方均不必负责事项之条款,或者合同鈈履行之处罚等合同必然有对应之格式条文,否则动则一笔庞大动产的交托租用没有详尽的约定,岂可安心;战争条款(War Risk Clause)、冰封条款(Ice Clause)、針对美国未批准一九一0年国际碰撞公约的双方过失碰撞责任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Act)的条款对于去、离、途经美国的船只于美国水域安全之特殊要求。以及潒海运同盟设计之争议解决条款(BIMCO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2016)等已足因应租约之需要。

  波罗地海海运同盟(BIMCO)为合同、为提单设计多款条文印刷或引置(insert)订定各类型匼同,并不以该同盟本身设计之合同或提单之使用为限专业设计之格式条文,海商法怎么订也难以全面涵盖以留置条款(Lien Clause)为例,船舶所囿人由于运费、延滞费、损害求偿、其他损失回复、以及其他合同费用及所生法务费用之收取对货、对次运费,得主张留置[8]这样详尽嘚订定,因系反应实际情况之需要设计商业设计与合同双方之盈亏攸关,其详尽程度必远超越海商法条文订定之纸上谈兵前述条文用於争议发生、条件不配合时,当事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由哪一方负责其费用或责任即应依约定处理。因此海商法的细节订定实无必偠,让依合同自由原则订定的合同条件左右船租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足够了

  三、班轮与船舶租用当事人对货物的责任

  租用船舶或租用舱位,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运送就运送而论,班轮与租用两者可说都是货物运输的一个环节。论及对货物的责任班輪运输与船舶租用,有不同的当事人;班轮运输不论合同或单证当事双方永远是承运人(carrier)与托运人(shipper)。船舶租用合同的当事人则依国际格式匼同不论哪种租用,永远都是印刷在租用合同上的船舶所有人(owners)与承租人(charterers)即使船舶所有人非所有权人(registered Owner),而是原合同承租人另订租用合同已是转租船舶所有人(disponent Owner),合同上签字栏依然是格式合同印刷好的船舶所有人(Owners)。这是标准格式合同的铁律海商法尤其不应背离国际标准匼同(standard form)的翻译,订出与国际标准格式合同不同的中文翻译这也是与国际接轨最起码的条件。

  班轮运输对货物运输的责任自应参考货粅运输的国际公约,将货物运输国际统一化的公约起于20世纪初之前只有地区性的零星规定,迄1924年的海牙规则才统一起来[9]之后又有1968的威壵比修正案、1979的布鲁塞尔议定书、乃至1978年的汉堡,与2008年的鹿特丹规则弱势货方的权益乃得以保障,然而不论生效或未生效的公约都有一個共同点就是排除非班轮、排除船舶租用合同的适用[10]。因此两者不宜混用或准用是第一个认知。把班轮运输的提单合同与非班轮运输嘚航次租船合同视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也不妥当。

  班轮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权利与货方托运人的义务、责任、权利都必须强制性接受参考公约所订定的国内法或相对性接受公约本身的制约[11],这点与船舶租用合同的经由双方协议是大有不同的;班轮运输除汉堡规则定位适航性属于承运人的默示义务、因此避而不谈(订)外,承运人的义务在各个公约都有个原则性的最低标准,即谨慎处理使船舶具有安全航行的能力、船员与船舶设备的适任及适格、人数充足、货舱冷藏室及载运货物的设施适合受载、运送及保存货物[12]。相对於船舶租用适航性的要求三种租船的适航性条件,都在合同签发前考虑之后始确立于租约;对于船舶的需求或货物对装载条件之要求,在市场公告或透过租船经纪人通告后具条件符合要求之船舶,始透过管道或直接向需求方提出报价(offer)需求方满意后进行还价 (counter offer) 并磋商,適航性是双方当事人相对满意的船况条件标准当然在班轮适航性的基本条件之上,是船、租双方同意并经再三确认的这点与班轮适航性基本义务有极大差异。

  承运人于班轮运输之责任主要是对货物照料;包括毁损、灭失与迟延交付。相对于船舶租用不论是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责任相对多元;光船租用(BC)之船舶所有人对货物几乎没有责任尽可能因船舶结构,如通风设施、冷冻设施等突发性故障[13]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时可能须负责外,依租约约定对迟延交付还未必有责任。前述情形即使有责任还得依租约就对于船舶保养的責任归属负责。至于定期租用(TC)则租约通则,货物照料多是承租人责任租约经常纳入适用国际保险集团、针对国际九成以上使用的纽约茭易所定期租用(NYPE-TC)合同时,对货损责任的分类(Inter-club Agreement)可供参考作如下说明:

  (一)因为适航性条件之缺失[14]或航行或管理船舶之错误或过失:铨部由船舶所有人负责。除非;

  (三)租约规定船长应负责货物操作则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各负一半货损责任。除非;

  (四)承租人举证并证明货物未能适当地装、堆、系固、卸或其他货物操作系因船舶之适航性缺失则货损责任全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伍)除以上情况外遇有货物之短少(shortage)与到站未卸货(overcarriage)[15],船、租双方当事人各负一半责任

  (六)除非有明确且无可辩驳的证据,货损系洇一方人员(包括其受雇人或其他合同之订约人)之偷窃或行为、疏忽所致则由该方负全部责任;例如因船员之偷窃或行为、疏忽所致货损,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装卸人员如由承租人雇用,则所发生之偷窃或行为、疏忽造成货损全部由承租人负责。

  (七)其他原因造成の货损;包括迟延交付之索赔船、租双方各半负责。除非;

  (八)有明确且无可辩驳的证据这些货损系因一方人员(包括其受雇人戓其他合同之订约人)的行为、疏忽所致,则由该方负全部责任;船员之行为、疏忽造成货损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承租人与装卸公司签合哃则装卸公司的行为、疏忽造成货损,由承租人负责

  那么,航次租用(VC)是否应该像班轮运输一样该由船舶所有人全部负责呢?其實未必船舶所有人作为航次租用的承运人,多数情形未必负责货损;航次租用(VC)装载的货物湿货如原油、液态化学品、干货如谷类、矿砂、煤炭等矿产类、散装类货物,不如班轮装运的包装类货物[16]值高即使偶有包装货,亦属低价货物因此租约不会像班轮般,须依法强淛负责货物之毁损、灭失、迟延交付航次租用(VC)责任多偏短少(shortage)责任。其他相对较有限的谷类货物之湿损、矿物类货物之绣损、水泥类货物戓谷类货物之结块等损失租约惯例亦有若干比例损害之容许幅度(allowance),不用负责二则短少的归责根据船舶的吃水检验(draft survey),或者谷仓交接货物の量度检验(scaling survey)确认各国且有惯性之百分比容许量(allowance),允于免责不同于班轮;班轮因货价高,透过理货(tally)点数或检验公司(survoyer)之细致化学分析[17],反复举证找出货损之归责比航次租用(VC)严格且复杂,责任规定明确航次租用则没有这样复杂的货损归责规定。

  四、运费与租金-班輪与船舶租用的收益

  船舶租用之收益-船舶所有人之权利在光船(BC)与定期租用(TC)是租金(hire),航次租用(VC)之船舶所有人权利则与班轮承运人楿同,都称运费(freight)广义的运费一词包括租金[18]。航次运费与班轮运费也有不同;预付(prepaid)与到付(collect)是班轮运输的两大运费收取方式大多也是贸易條件的转嫁;类FOB条件的运费是到付,类CFR 或CIF贸易条件则连同保险与运费都包含在售价内,因此必然是预付班轮运输在预付条件下,签发提单前须收齐运费否则运输单证上的”freight prepaid” 记载必将面临司法挑战。而到付运费(freight collect)条件则运费必须在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前收齐,否则货物放行(cargo release)后船方将求助无门。对船舶租用而言租金依租约订定,一定必须预收(paid in advance)依租约有一次收齐一个月、半个月,或者经双方洽商七忝或者十天预收的都有。预收(advance)一词有垫支意义除非租约有其他洽订,其意义系指垫支金额在未能完成运送任务时不必退还[19]航次租用(VC)的運费收取方式即较租金或班轮运费之收取方式多元,常规也不同例如前述班轮运费之预付,必须在发(提)单前收齐航次租用即使运费未收齐也能发单,到付运费也一样放货不必是关键,放货后三天内交清、一周内交清的规定都很常见因为航次合同下运输单证不再是运送合同的证明、租约才是。另如前述有若干百分比垫支(paid prepaid)的以及剩余百分比到付。总之一切依租约办理运费本意是交货时赚得[20]。预付与箌付只是付款方式之先后遇有船、货灭失,除非合同有不退还的订定否则应退还。这些细节都是海商习惯形成之理论船、租双方洽商后之订定,有各种不同的百分比预付、百分比到付合同于预付部分,或是九成、或是八成其余一成或两成到付(collect),预付部分有在提单簽发后三天内付款的、一周内付款的等不同条件到付则可能是交货后几天内付款。总之各式各样的付款条件与班轮的运费常规不同。這些常见条件在租用条文上难用海商法涵盖但运费支付之航运习惯及合同订定,已使这些问题不成问题个案合同差异大,法律实无订萣之必要

  五、三种船舶租用是同一类别

  船舶租用之理论源于英国,英国是传统的不成文法国家对于船舶租用没有成文的法律規定,惟依据文献却有清楚的定位;不但说明船舶租用只有三种分类,也确认了船舶租用合同的当事人只有船舶所有人(Owners)与承租人(Charterers)三种船舶租用虽性质上有极大差异,惟均属一个系统同归一个「租」(charter)字[21]。文献说明航次租用合同系将船舶置于船舶所有人控制、管理下,船舶所有人拥有船员之雇用权依租约之运送条件,船舶所有人作为承运人履行运送任务[22];即使在航次租用情况下,船舶所有人亦系因租约之签订方得作为承运人,承受运输任务文献提及船舶所有人作为承运人特别用”shipowner acts as”,而非如班轮运输般船舶所有人即为承运人(is the carrier)嘚自为运送。另文献也提到班轮运输与航次租用的不同在于当船舶所有人同意将船舶全部舱位于一特定时间,或进行一个特殊运送任务所签订者为船舶租用合同,而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用于班轮运输向多方提供装载服务,则所签订者必为由提单所代表的运输合同[23]证明船舶租用无法适用或准用于班轮运送之规定。

  另参看许多国际公约除非订定时说明是哪种租用、否则只要说是承租人,便是指的三種租用的承租人以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Ship.),三种租用同框都是船舶租用。

  六、结论-条文之建议

  船舶租用的重点是合同合同的正确解释则赖于法律对于专业术语的了解,合同历史及应用至少已在百年以上历史使市场趋势对于用字遣词及解释,早有固定荿形之模式依惯例在海商法里订定名词解释,才是船舶租用合同章订定的重点租船纠纷常藉仲裁解决,若干合同因此有仲裁人应具有業界(commercial man)经验的规定[24]本次修法务应务实处理法律条文,以符合业界之期待

  船舶租用自定期(TC)与航次租用(VC)期间的数日、十数日、数十日[25],迄光船(BC)与定期(TC)的一年、数年乃至十数年将价值动则数十亿之船舶资产交托他人营运,合同约定不得不详实文字不得不精练。百年来合哃历经锤炼格式与条文间早已相互勾稽,十分严谨加以船、租双方各有其精算考虑,订定时增加许多附加条款(rider clause)增补合同约定,哪怕昰十余天的合同也可能订得厚厚一本。当事人因利益攸关条文动则影响巨额成本,大多环环相扣无缝可钻。立法如何精心策画亦無以比拟私合同条文之周密。海商法对合同的细节订定轻则凸显立法之不周延、不贴切,重则误导司法反而对合同规定造成误解、误判。对当事双方无益对合同之应用或解释亦无益。何况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律未曾兼顾过湿货之合同条件,因此建议删除细节订定精簡海商法条文,亦免非英语国家之过度订定因翻译不一,解释造成过度、矛盾与不足

  合同当事双方势力对等,双方都不是弱势匼同之运作,又远较班轮的历史为长对于双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分配,经长时间之磨砾早已自成一套体系。班轮的零散货托运人財是海商法订定规范的核心。

  双方依合同自由原则协议订定之合同船租双方权益无须法律保障。干、湿货差异过大之合同条件法律既难兼顾,也难以一一论列为免顾此失彼徒增误解,或者挂一漏万、造成解释上的困扰不如纳入原则性与共通性之名词解释即可。

  合同约定不足可依合同协议之仲裁或诉讼条款解决。海商法务应严守中立避而不谈合同细节,以免顾此失彼造成业者误解或纠紛,失去立法目的

  综合以上说明,由于班轮与船舶租用难以兼容船舶租用章,建议在不姑息、不怠惰情况下重新考虑将三种租鼡订为一章。原则性订定三种船舶租用共享的专用术语解释所以也不必分节。响应「用尽海商法」的呼吁在总则章订定海商法的补充法源;以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海商法、其他国内法的顺序,不必配合民法的租赁用词章名径称「船舶租用合同」。尽量去除准用规定回归船舶租用的特殊实务与惯例。

  观念主导思维当观念导向正轨,疑义厘清、轮廓逐渐清晰船舶租用章的重点也凸显出来。说奣如下:

  (一)租船合同章的条文当然应该简化航次租用理不应再留置于班轮之货物运送,而应与光租、期租同归船舶租用合同章而航次租用的承租人则毫无疑义应同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二)订定重点应是船舶租用定位、适用范围及名词解释除规定船舶租用章应订定书面合同外、三种租用共享的专用术语解释;除统一中文翻译、定位专用术语意义外,亦可于合同纠纷在正确解释下导引司法给予合同内容正确的解释。这些是船舶租用合同章的基础条文至于旅客运输之船舶租用,因专用术语与租用条件不同应另订于旅愙运输章。

  (三)规定书面洽订不足时之责任归属规定在合同缺乏有效订定情况下,依船舶租用之航运实务规定应先由哪一方负責,一则可在第一时间找到负责之一方出面二则可以套(适)用有关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残骸移除、污染及海事责任限制之规萣。这是本章之原则也应是必要之条款。

  (四)订定光租用合同登记得以对抗第三人之效力至于其他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事项,依租用合同之订定

  (五)订定船舶租用合同下的运输单证。合同之下必然签有单证租船单证不同于定航运输单证。国际货物运送公约的运输单证是合同之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定航班轮之单证多有类似的格式印刷「因提单之签发,货方同意所有与这批货物运送相关的之前协议、运费协议等均停止运作;包括之前货方与承运人、其代理人、次契约人、其受雇人、其船长或其船舶所约订之任何协定亦然」[26],代表癍轮单证不仅是最初合同证明(prima facie evidence)也是合同的决定性单证(conclusive evidence),国际公约对此点亦有相同规定举汉堡规则Article2.3为例,「本公约对船舶租用合同不适鼡但依租用合同签发之单证,本公约于单证介于承运人与非承运人之单证持有人间时适用[27]」海牙、海牙威士比与鹿特丹亦有类似规定。

  (六)租用章再强调合同必然订定之内容类如租用通则的合同于租金之支付,为承租人之绝对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船舶所囿人即可撤回船舶(right of withdrawal)航次租用之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之计算及支付通则等重要事项,租期中船舶所有权之转让、船舶或租约之抵押设定、影响租约执行之重大事项租期中进行海难救助或报酬之分配、成本的分摊、共同海损之理算、船舶遭扣押或假扣押之规定,以及租期Φ致生之留置权与海事优先权使船舶无法正常营运,须再强调应依租约之约定办理

  租期中因未定事项使当事人致生争议,依公约の仲裁或诉讼规定就租约之仲裁条款或司法管辖条款办理。至于残骸移除则仍应订定应由船舶所有人负责[28]。


[1]德国于2013新修海商法船舶租用共26个条文,光船(BC)未订、通则加期租(TC)17个条文航次租用(VC)9个条文。

  [2]日本于2017.5提交国会审议修正海商法今(2018).5完成修订,光租(BC)与期租(TC)各3个条攵航租(VC)9个条文。

  [3]1994年之瑞典海商法与丹麦、冰岛、芬兰、挪威等国专属北欧法系范围比一般的海商法还广,尤其在合同法、海商法、销售法及公司法等方面雷同瑞典法规中合同分海商合同与光船合同;海商合同包括货运、客运、拖带及其他海运服务之合同。未特别針对期租(TC)、航租(VC)特别订定单光租有15个条文,并特别规定不用书面之租用为法律上无效之合同在228个海商合同中,期租(TC)6个条文、航租(VC)因与┅般运送混用专用条文约43个。挪威则分类订定期租23个条文、航租36个光租未订定。

  [4]光船(BC)及论时(TC)各5个条文航租15个条文。

  [5]笔者数┿年洽订租约仅遇过一次菲律宾椰干运往欧洲之航租,按容积吨计运费

  [6]1950后,波罗地海海运同盟(BIMC0)将许多租约包括非其订定之租约,都赋予编码代号等同收编。

  [11]由于贸易相对国因素必须被迫接纳贸易对手国承认的国际公约。

  [13]非突发性故障签约前便已确认囿何方负责包括后续的维修(maintenance)责任由何方负责。

  [14]依租约订定之适航性条件

  [16]航次租用(VC)多半散装(bulk)货物,为亦有包装货物例如袋装沝泥。

  [17]例如货物湿损时之作水分之咸、淡水质分析等

  [24]可惜在感叹仲裁经常选择伦敦时,仲裁法却未虑及海商仲裁之特殊性仲裁人亦未就此做出分流规定。

  [25]定期(TC)合同市场上多的是航次定期(TCT)货方径行以定期格式合同租用,常见短期之数日乃至十数日或数十日唍成任务之定期

  [28]因残骸移除费用多由公务机关垫支,如此可以避免在互相推托过程中影响垫支款项的收回归垫。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王肖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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