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接收安置的对象?
答:2005年年底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予以接收(1)服现役满 2 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3)部分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2.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仍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计划分配;二是自谋职业(货币安置)。
答:各级安置部门按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分配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过程通常称计划分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政府都可以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选择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政府只负责一次就业,退役士兵从接到报到通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仍不到单位报到的,依照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不予重新安置。
答:自谋职业是政府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对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货币形式安置的过程。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领取政府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国家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市场自主择业。
5.义务兵接收安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6.一期、二期复员士官接收安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一、二期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按义务兵的规定安置。
7.接收转业士官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民发〔2003〕163号文件规定,“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32条规定的,不允许易地安置”。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和我市实际情况,凡申请易地到我市安置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购房、入小城镇、非直系亲属投靠,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本人申请可以照顾落户。
8.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有什么规定?
答:《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给予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9.城镇退役士兵包括哪些对象?
答:城镇退役士兵是指办理丹弗草煌禺号碴铜厂扩正常手续从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一、二期士官和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
10.哪些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答: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安置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1)“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