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投入高回报的泡妞攻略
扬州安全评价&&&
工厂的存在价值,不在于生产仿造的商品,而是在于生产有自己独到之
处的商品。
卡西欧的创始人&&&&&&&&&&&
尾忠雄提出开发就是经营,认为一个工业企业经营的
成效,关键在于能否不断研制出受市场欢迎的产品。
卡西欧成立伊始,就拿出自己的拳头产品----中继式国产小型计算机。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1964年,卡西欧公司遭遇到成立以来第一次危机。这
一年,夏普公司将其首创的电子式计算机,大量投放市场,其性能和可靠程
度,远远优于卡西欧的继电器式计算机。一时间,全国各地的销售店、代理
店纷纷告急:产品滞销,就连负责卡西欧销售总代理的内田,也提出解除合
在这危急时刻,卡西欧公司不是在促销上下功夫,而是全力投入开发。
终于,在第二年首先研究出001 型晶体管计算机,把日本的计算机行业推进
到半导体时代。接着在 1966年,又将更新型的卡西欧001 型计算机投放市场,
它在技术上的性能优越程度及价格的低廉,使日本其他公司根本无法与之竞
争,这样,日本的电子计算机市场,卡西欧占了绝对的优势,到 1972年,卡
西欧又研制成功超小型的电子计算机,巩固了在电子计算机技术领域的领先
近 20 年来,卡西欧公司坚持在一定时期抛出一些主力商品,过若干年,
人为地促使它陈旧,同时又抛出一些新商品取而代之。
卡西欧公司明确提出这样的目标:下一个新王牌产品的功能要比现在的
提高 20%,价格则要便宜20%。卡西欧公司致力于开拓以学生、小职员、家
庭主妇为 “需要层”的人手一只小型廉价品,价格低于115万日元。投放市
场后大受欢迎。1976年的月产量高达 120万台,创造了空前的高产记录。
卡西欧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还十分注意产品的多功能和复合化,使用
户更方便。源源不断地问世的新产品,使卡西欧公司不断获得前进的动力和
发展的活力,公司的发展目标也由 “计算器的综合制造”发展到“情报机器
的综合制造”,再发展到 “电子机器的综合制造”。
为在组织上保证新产品的开发,卡西欧公司还建立了 “卡西欧振兴科学
财团”,由□尾忠雄一家父子五人筹集 1.35亿日元,作为科学振兴基金。
日本企业不仅重视新产品的开发,也擅长以新产品拓展海外市场。以至
日本国已经成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象征。日本的产品,无论走到哪里,都以
其可靠的质量、全新的技术、奇特的造型赢得顾客,占领国际市场。
技术开发,往往需要注入很大的研制开发费用,加上开发周期一般比较
长。所以,技术开发的风险往往较大。而引进技术,利用双方之间的技术差
距,不仅省却许多研制费用,避免许多次失败风险,还能利用差距空间的张
力,获得迅速的发展。
当然,光引进而不予消化,如同藏书而不翻阅,引进的只是一堆钢铁似
的原料。消化技术方能利用技术,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
消化也是为了创新。引进技术不仅是要在本国本地区开辟市场,还要与
技术输出国或技术输出地区进行竞争,争夺市场。这就需要创新。即所谓“青
出于蓝,而胜于蓝”。
这一条“引进一消化一创新”的经营范式被日本商界引之为“经典范式”。
我们仅以新日铁一例,便足见一斑。
日本的钢铁工业是日本腾飞的支柱产业。日本钢铁工业的天下,当首属
新日本制铁公司。该公司正是由于走了一条 “引进一消化一创新”之路,使
日本的钢铁工业日新月异,经济效益很快就赶上了欧美钢铁强国。
最初,日本的炼钢技术和设备都比欧美差了一截,钢铁产品缺乏在国际
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新日铁大胆引进各国的炼钢先进技术。譬如引进奥地利
的纯氧转炉技术。1957 年引进专利时,日本钢产量为 1000 万吨左右,1970
年专利期满时,转炉钢产量超过5000 万吨。该专利引进费用为 120万美元,
而使用这项专利获利达六七十亿美元。他们不以此为足,还陆续从前西德引
进炼钢脱氧技术,从美国引进带钢轧制技术,从瑞士引进连续铸钢技术,从
法国引进高炉吹重油技术等等。他们博采众家之长,千方百计引进先进技术,
为己所用。
“新日铁”在引进各国炼钢先进技术的同时,积极加以消化吸收,并力
图创新。1974年,成功开发出 “新日铁”式成形炭配合焦炭技术。这项技术
的推广,使原来不能用作炼铁的非粘性普通煤成为宝物,可用量达 20%,每
吨粗钢的能耗量低于欧美国家。
日本人的商业智慧,是一种非常成熟的理性思维。日本商开拓进取精神、
博采众长方式、勤俭持业作风和严于律己精神,都是日本商业精华的精粹。
这些优点体现在日本商人的经营艺术上,可谓是表现得淋漓尽致。所以,“经
营之神”、 “经营神童”等诸如此类的最高声誉,也就莫出日本人之右了。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magicxm001的贴吧
求购红高粱种子,或知道哪里有卖的告知一下求购红高粱种子,或知道哪里有卖的告知一下自酿高粱酒,大米酒,和真正粮食酒的朋友联系我,壹伍柒零叁叁叁壹壹陆叁 酿酒用的,糯高粱,吃的高粱请勿打扰这个活动很给力,小伙伴们不要错过哦!您(@)目前可用积分:3512540跟帖回复
共获得打赏:
凯迪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关注发现信息价值
微信扫一扫
分享此帖文
[转贴]骇闻:中国最高法院授权阴阳判决害无辜少年惨死
1751704 次点击
3927 个回复
2:14:39 发布在
骇闻:中国最高法院授权阴阳判决害无辜少年惨死 &&& 揭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下属北京高级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房产纠纷案一案两判,阴阳判决铸成命案。笔者将真实客观的用事实证据说话&& 时间推至2001年,本案的原告与中铁公司自愿签约合作建房,约定本案的被告中铁不出资金只出资质,利益部分占其中的20%,项目全部投资由原告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风险,有权享有余下利益。当原告按约投入资金完成所有手续后,中铁则违约将合作项目转与某开发商,条件是在该项目内以1600元/㎡成本价获取一栋7500㎡的商品楼。中铁得到市值六仟万元房产后全部售出,却不向原告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就此诉之法律。&& 为了保障日后在给付之诉中充分依法有据,先是经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3430号作出确权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约定应享有的权力部分。据此本案在北京一中院立案受理。经北京一中院要求,北京高院核准,随机评估后,北京一中院作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9089号判决书、北京高院再以(2009)高民终字第4405号终审判决,两审一致判定中铁将原告实际发生的投资本金800万元给付原告。随后由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执字第765号裁定执行完毕。&&&& && 本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北京高院的终审4405号判决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误后下发的生效判决,已执行完毕。按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及司法程序,本案至此已完全案结事了。匪夷所思的是,此时,最高法院出尔反尔,是什么样的动力支撑着该院朝令夕改,再次授权本院立案二庭的女法官王慧君唆使北京高院徐路、李晓不用依照事实和法律,也不准调解,再以同院作出的(2010)高民再终字第1754号判决,以中铁公司未得房产判定一分不给原告,彻底推翻原终审判决。如此一案两判,巨大反差的阴阳判决,凭空将当事人抛入谷底。法律不等同于过山车,最高院的执法者如此游戏法律,必然草菅人命!这种游戏,我们平民百姓承受不起!&&&事实是:终审判决后,原告对投资项目时的巨额借款及所应付的工资做出兑现承诺,压力有所缓解。突然之间,最高院将执行款冻结不予给付,顷刻所有的判决变成废纸、承诺兑现完全落空、梦想回到正常人的生活彻底破灭。更可怕的是,引发债权人的极度愤怒!可想而知,此举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怎样恶劣的生存环境,必然牵连到当事人无辜的孩子,最高院是明知的。如此灾难成年人都无法承受,而对于一个不满18周岁的孩子这种灾难是灭顶的,孩子临行前多次提到:十年了,我们家的官司还有完吗!我们的国家还有法吗!绝望的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是当事人一生无法弥补的创伤!&& 很明显,最高院是在表明,可以不顾事实任意操作这800万的最终归属,对一事两判、阴阳判决之中必有的的枉法者是赞许的。无疑,此举最高法院是在教唆下属法院可以肆意人为的操作法律,令人震惊!纵观事件的全过程骇人听闻。号称法制的国家究竟还有法吗?百姓们拭目以待吧!图中的商品楼是根据本案提供的证据,一审、二审判决中认定:原告全部投资作出大量工作后换取的2号楼实物照片,也是本案原告应得的权利部分,已被中铁公司全部售出。图片中是被最高法院授权枉法裁判、草菅人命的孩子。希望无辜的孩子一路走好吧!特别指出,北京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是非常慎重的,经最高院核准的,是原告用来偿还合作建楼时巨额投资债务的,请问最高院:凭什么出尔反尔,把原告投资的本钱都判一分不给,你用的什么证据?吃了中铁多少好处?如此原审法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应当明知,巨额债务不能偿还的后果还让不让我们活?孩子先走了,还想害死多少人?!请朋友们理解,涉及到孩子的隐私,判决中隐去了当事人的部分信息,由于判决太多太长,所以上贴的只是首页案号和本院认定的部分。审判长:文武平& 审判员:芦建民、刘芳、书记员:刘旭&说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3430号的终审判决至今仍然有效。原被告双方至今对此判决没有异议,所有给付判决也是据此作出的。最高法院明显忘记了该判决的存在,重挑事端,否则在日后授权的1754号判决中就不会出现屡屡自相矛盾的判定,造成司法不统一的后果。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0:12:32 编辑过
用手机看帖文,请扫一扫。用微信/易信等扫描还可以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延伸阅读|最新热帖
[过去心不可得]
[松竹散人]
[首富不仁]
[铁骑银瓶]
有启发就赞赏一下
优秀帖文推荐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3:08:30 &&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3:14:41 &&
审判长:喻珊&审判员:姚红 陪审员:周卫华书记员:丁宇翔 刘佳说明:该判决是以13430号终审判决作为依据,经评估后作出的。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3:19:48 编辑过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3:23:16 &&
审判长:张凯军& 审判员:许雪梅、谷绍勇& 书记员:薛冰洁说明:该终审判决是根据一审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误而下发的。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3:38:33 编辑过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3:27:26 &&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3:40:30 &&
执行法官:徐耀彬、马岩说明:该案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4405号终审生效判决,已执行完毕。按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及司法程序,本案至此已完全案结事了。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4:29:29 &&
说明:是什么样的动力让最高法院朝令夕改,不顾已案结事了的事实授权王慧君唆使北京高级法院徐路、李晓再审。审判长:李晓、审判员:范宏、徐路
&这就是最高法院授权本院立案二庭的女法官王慧君唆使北京高院徐路、李晓不用依照事实和法律,也不准调解,再作出的(2010)高民再终字第1754号判决,以中铁公司未得房产判定一分不给原告.&&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4:38:48 &&
这是中铁建工公司用单位的支票及开发商向该公司出具的收据,该房产系中铁公司购买,不涉及该房产是其他个人购买。这是北京一中院要求原告评估的通知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4:43:13 &&
这是原告根据北京一中院要求并交了5万元巨额评估费用后得到的评估报告及***,再根据1754号再审判决判定的评估费,对比1754号判定中出现的“原告未评估”明显是在说谎。本案不存在原告没有评估的事实。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4:57:11 &&
针对最高法院授权指导北京高院作出的(2010)高民再终字第1754号判决。 && 请问最高法院:判决中出现的“现中铁建工公司要求中铁建工公司将以其成本价得到的......”明显是根本就没有搞清楚谁是原被告,为什么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 二问最高法院:判决中出现的“解除或终止”的判定是依据哪条法律和哪项证据认定的?1754号判决中凭什么认定双方的权力义务终止?又怎能将不存在的权力、义务转移他人?(见1754号判决第四、九行)&&&& 三问最高法院:判决中出现的“房产是职工购得”请问:中铁的购房支票和开发商给中铁开具的售楼收据售明是中铁公司购买的,怎么解释?&& 四问最高法院:判决中出现的“因原告没有评估而没有提供证据不支持原告主张”而推翻原审,原告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及判决中判定的评估费是哪来的,怎么解释?&&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王慧君邮寄给原告的通知&&以上这是所有涉及本案的部分判决及法官&北京一中院终审确权(2006)一中民终字第13430号判决书(审判长:文武平& 审判员:芦建民、刘芳、书记员:刘旭)&北京一中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9089号判决书(审判长:喻珊&审判员:姚红 陪审员:周卫华书记员:丁宇翔刘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05号终审判决书(审判长:张凯军& 审判员:许雪梅、谷绍勇书记员:薛冰洁)&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执字第765号-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徐耀彬、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民申字第00499号。(最高法院立案二庭 王慧君& 书记员:杨立超)&北京高院(2010)高民再终字第1754号(审判长:李晓、审判员:范宏、徐路& 书记员:方亮)& 再问最高人民法院: 499号裁定根据什么样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所有原审违背了第一百七十九条中相关的法律,如果是事实的话,根据刑法的规定及造成的后果,已涉嫌枉法裁判。面对八百万元的巨款及一条无辜的人命、涉及到本案20多位法官、三个判决支持给付原告,你再下发一个判决不给,法律不等同于游戏,也不是过山车,对此如何解释?谁是谁非,必有枉法者!对其中的枉法者你是明知的,为什么不作出处理,还是不敢处理?!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5:25:22 编辑过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4:36:30 &&
再问最高人民法院:&499号裁定根据什么样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所有原审违背了第一百七十九条中相关的法律,如果是事实的话,根据刑法的规定及造成的后果,已涉嫌枉法裁判。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4:48:01 &&
很明显,最高院是在表明,可以不顾事实任意操作这800万的最终归属,对一事两判、阴阳判决之中必有的的枉法者是赞许的。无疑,此举最高法院是在教唆下属法院可以肆意人为的操作法律,令人震惊!纵观事件的全过程骇人听闻。号称法制的国家究竟还有法吗?百姓们拭目以待吧!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4:51:58 &&
最高法院,你们替受害人想过没有,是什么样的心情?失去财产,又失去亲人,能有完吗?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5:03:18 &&
最高法都如此腐败,可想而知各级法院岂不是天下乌鸦一般黑?!令人寒心!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5:31:35 &&
制订法律;宣传法律;执行法律;玩弄法律;监督法律实施执行,孰轻孰重,孰是孰非?
共 1751704 次点击,3927 个回复& 1
跳转论坛至:
╋猫论天下&&├猫眼看人&&├商业创富&&├时局深度&&├经济风云&&├文化散论&&├原创评论&&├中间地带&&├以案说法&&├股市泛舟&&├会员阅读&&├舆情观察&&├史海钩沉╋生活资讯&&├杂货讨论&&├健康社会&&├家长里短&&├吃喝玩乐&&├职场生涯&&├咱们女人&&├家有宝宝&&├消费观察&&├房产家居&&├车友评车&&├猫眼鉴宝╋影音娱乐&&├图画人生&&├猫影无忌&&├影视评论&&├网络剧场&&├音乐之声&&├网友风采&&├娱乐八卦&&├笑话人生&&├游戏天地╋文化广场&&├菁菁校园&&├甜蜜旅程&&├心灵驿站&&├原创文学&&├汉诗随笔&&├闲话国粹&&├体育观察&&├开心科普&&├IT 数码╋地方频道&&├会馆工作讨论区&&├凯迪华南&&├凯迪西南&&├海南会馆&&├珠三角&&├凯迪深圳&&├北京会馆&&├上海会馆&&├河南会馆&&├长三角&&├贵州会馆&&├杭州会馆&&├香港会馆&&├台湾会馆&&├美洲会馆╋凯迪重庆╋站务&&├站务专区&&├企业家园&&├十大美帖&&├视频创作&&├商品发布
快速回复:[转贴]骇闻:中国最高法院授权阴阳判决害无辜少年惨死
本站声明:本站BBS互动社区的文章由网友自行帖上,文责自负,对于网友的贴文本站均未主动予以提供、组织或修改;本站对网友所发布未经确证的商业宣传信息、广告信息、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以及其他文字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不作任何担保和确认。因此本站对于网友发布的信息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网友间的任何交易行为与本站无涉。任何网络媒体或传统媒体如需刊用转帖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及其原创作者。特此声明!
【管理员特别提醒】 发布信息时请注意首先阅读 ( 琼B2-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