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涪陵南门山杀人里杀人原因

刘陆军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淇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女,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何某某的母亲。被告人刘陆军,男,日出生。指定辩护人孟昭国,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陆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代理检察员钟文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刘陆军及辩护人孟昭国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杀人罪日下午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纠纷带人到鹤壁市山城区一美容店内用马扎等物将被告人刘陆军头部打伤,刘陆军怀恨在心,当天晚上11点多钟,刘陆军持一把尖刀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张某某发现后大声喊叫,刘陆军将张某某摔翻在地,用膝盖抵住其胯部,拿刀捅张某某的胸部、腹部、颈部等部位,欲将其杀死,张某某之女何某某(出生于日)上前阻止,刘陆军将何某某手部、颈部等多处捅伤。张某某的邻居何一某听到喊声后赶到现场,刘陆军随即逃跑。经鉴定,张某某肝脏破裂、右肾破裂、胆囊颈离断损伤程度分别构成重伤,何某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二)盗窃罪1、日12时许,被告人刘陆军在汤阴县城关镇政通路西段县委门前广场上,将韩某某的一辆绿色双***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680元。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陆军在汤阴县城关镇政通路天河书店旁的一胡同内,将张一某的蓝色爱玛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已追退。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陆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多处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陆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陆军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2、被害人张某某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3、刘陆军在盗窃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且被盗车辆已追回。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请求追究被告人刘陆军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刘陆军赔偿张某某医疗费50470.53元、误工费3018.6元、护理费65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850元;赔偿何某某医疗费8481.1元、护理费16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7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64832.93元。被告人刘陆军辩称愿意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经济损失,但目前无经济能力支付。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日12时许,被告人刘陆军窜至河南省汤阴县城关镇政通路西段县委门前广场,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双***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680元。2、日12时许,被告人刘陆军窜至河南省汤阴县城关镇政通路天河书店旁边一胡同内,将被害人张一某停放在胡同内的一辆蓝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后被汤阴县公安局巡警查获,被盗车辆已追退。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陆军供述:大约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坐浚县至安阳的车,到汤阴县县城下车后,走到一个广场,看到广场西北角停放一辆绿色的电动三轮车,三轮车上装有报纸、纸箱等废品。前面车把上挂着一块儿白铁皮,上面写着“回收废品”等字样,大锁没有锁,我就用自己带的一把钥匙将三轮车电源锁对开后,开着三轮车走了。后将该车及车上的废品以800元的价格卖了。日早上,我到汤阴找活儿干,没找到活儿就想偷辆电动车卖个钱花。我逛到汤阴县岳飞庙北边那条东西街上,在一个书店门前,见一个小姑娘把一辆蓝色的电动车放到书店旁的一条胡同里没有锁大锁,我就把电动车推走了,走了没多远就被巡警抓住了。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日中午11点50左右,我发现停在汤阴县县委门前广场西北角的电动三轮车被盗了。电动车是绿色双***牌的,前年以4600元的价格购买的。车上装满一车的废报纸、废书本等废品。车把前面挂着一块儿不锈钢的白铁皮牌子,上面用红漆写有:“回收电视、电脑、电动车”字样,车上废品价值大概300元至400元左右。3、被害人张一某陈述:日上午11点左右,我停放在汤阴县政通路龙华购物广场对面胡同内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被盗了,日以1599元的价格购买的。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刘陆军的家庭情况及其真实身份不是刘一某。5、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被盗双***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680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200元,共计4880元。6、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刘陆军于日11时许在汤阴县城关镇卫生街南段被巡警抓获。7、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张一某、韩某某报案情况。8、浚县善堂镇西韩庄村委会证明:证明自称为刘一某的人实际身份为刘陆军。9、刘陆军盗窃截图照片。10、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指认现场证明附照片:证明刘陆军指认盗窃现场的情况。11、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刘陆军盗窃后自称姓名为刘一某,因所报姓名刘一某无犯罪前科,汤阴县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汤阴县公安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刘陆军逃跑。后经与当地派出所核实,得知刘陆军的真实身份后,遂对其上网追逃。(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陆军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张某某因与刘陆军产生矛盾,于日19时许,带人到其美容店内用马扎等物将刘陆军头部打伤。刘陆军怀恨在心,于当日23时许,在路边牛某某经营的饭摊上借了一把单刃尖刀,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张某某发现后大声喊叫,刘陆军将张某某摔翻在地,用膝盖抵住其胯部,遂产生杀死张某某之意,拿刀朝张某某胸部、腹部、颈部等部位捅刺数刀,欲将其杀死。张某某之女何某某(出生于日)上前阻止,刘陆军又朝何某某胸部、颈部等部位进行捅刺。张某某的邻居何一某听到喊声后赶到现场,刘陆军跳墙逃跑。次日,刘陆军在其美容店内被抓获归案。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之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颈部创口累计长10.1cm,已构成轻伤二级;肝脏破裂行修补术、右肾破裂行缝合术、胆囊颈离断行胆囊切除术,损伤程度均已构成重伤二级;何某某之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体表多处创口累计长14.5cm,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均系农业家庭户口,张某某案发后于日至日先后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支出医疗费42241.93元;何某某于日至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支出医疗费8080.64元。河南省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结合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营养费按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为宜。综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确认张某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2241.93元、误工费3018.6元、护理费65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共计46630.69元;何某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080.64元、护理费16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70元,共计8523.1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陆军供述:我和张某某是2014年春节后认识的,后来在一块儿姘居,并在鹤壁市山城区租房住。2014年7月份,张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开了家美容店,我和她一块在门市上经营。日的前几天,张某某要去骗婚骗人家的钱,我不让她去和她吵架了,她就回淇县桥盟乡郭庄村了。8月11日中午西安的几个妇女来我们美容店要上班,下午我和一个叫小白的男的去张某某家找她,问她西安的人来了,晚上住到哪儿,张某某说愿意住哪儿住哪儿,我们拌了几句嘴后,我和小白就走了。我觉得张某某可能是嫌我领人往她家了或者是嫌我看她看得紧了。晚上我回到门市上有十来分钟,张某某也到门市上了,她拽着我的手说到屋内说几句话,到屋里后,进来四五个男的,还有她妹妹,他们二话不说就开始用房间内的铁锹、马扎、水壶砸我的头,我的头被他们打了两个口子,流血了。后来有群众报警,他们几个人开着一辆面包车跑了。我越想越急就决定去淇县找张某某把这个事说说,商量商量美容店的事,她要干就干,不干就不要再到门市上找事了。夜里十点多钟我坐出租车往淇县,走到半路,我怕到张某某家后她再叫人打我,就想拿把刀去防身。我来到一个叫“大个砂锅面”的饭摊前,说借刀分一块儿肉,当时一个女的正在那儿调菜,她说刀在案板上放着你自己去拿吧,我把刀拿走坐出租车往淇县桥盟乡郭庄村了。到郭庄后已经快夜里十二点了,我从张某某家大门西侧的墙上跳到院内,发现张某某睡觉的屋还亮着灯,就从屋门西侧的窗户跳到室内。进到室内后我直接去开张某某卧室的门,当时她女儿穿了件裙子在床上坐着看电视,张某某穿件裤头在地上站着。张某某喊叫了一声,后来她说我碰着她的脚了,就上去搂着我亲我,我说小孩儿在跟前影响不好,你穿衣服跟着我去外面说说这个事解释解释,她当时看到我身体右侧腰间的刀了,感觉是去找她的事的,就拽着我的手搂着我说:“何某某快跑,我错了我错了。”我怕她出去叫人,就将刀从腰间拔了出来。先开始我只是吓唬她不让她喊叫,张某某拽着我的胳膊,我甩了一下把她摔翻在地上,我蹲到她旁边用一个膝盖按在她胯上,我想我也没啥活头了,我家的人不管我,我对她这么好她也不管我,捅死她算了,就开始用刀捅她。我先朝她胸部(应该是右胸)捅了一刀,接着又捅了她腹部一刀,张某某说她后悔了,我说后悔也迟了,又拿刀朝张某某脖子上捅了一下,我想把她捅死算了,我用刀捅张某某的时候她一直喊叫。这时何某某上去搂着我的腿在地上跪着一直喊救命,我当时想何某某知道是我了,我也不打算活了,一块儿把她捅死算了,我就扭身拿刀一手按着她的肩膀,一手拿刀朝她胸部捅了一下,拔出刀后又朝她胸部捅了一下,后来我拔刀的时候刀尖又滑到她膀子上一下。她们俩趴到地上不动了,我就跳东边的窗户出来了。有个男的好像是她邻居在她家院内站着,拿铁锹朝我屁股上夯了一下,我也没管他跳墙跑了。后来我步行走到鹤淇大道截了辆出租车回鹤壁老区我住的地方,将刀上的血洗了洗放到卧室床铺下面了。并借我邻居家的***给我母亲打了个***,说我捅死俩人,准备自杀,把尸体给我收回去,我妈问我在哪儿,我说在鹤壁,就把手机挂了。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和刘陆军是2014年春节后认识的,六七月份,我俩在鹤壁市山城区电业局家属院外面合开了一个美容美发店。日下午5点钟左右,刘陆军和一个男的来我家说没钱花了找我要钱,我把他骂走了。我觉得不欠他钱,有点太欺负人,就和我妹妹张二某、妹夫牛一某及俺妹夫的两个朋友开了一辆面包车到美容美发店找他,找到他后我用马扎朝他头上打了两下。晚上11点多钟,我和我女儿何某某在我家堂屋东头卧室睡觉,突然有人把卧室门推开,我一看刘陆军拿着一把尖刀进来了。他进来后先用刀砍了我左脚一刀,把我左脚食指快砍掉了,我就起来跪在地上求饶,让他放了我。然后我把他拉到卧室外面客厅和他夺刀,他说:“我要杀了你,我也不想活了,你也别想活。”我握住刀刃和他夺刀,在夺刀过程中,右手掌割了很深的口子,手掌也快断了,刀也没有夺过来,这时我女儿醒了,出来和他搏斗。他把我摔倒在客厅的地上,朝我脖子上捅了一刀,边捅边说:“我必须让你死。”紧接着他又在我肚上捅了几刀,随后他又在我女儿身上捅了几刀。这时外面来人了,他拉开窗户,跳出来跑了。我看他跑了,挣扎着打开屋门、街门,想去找我丈夫的兄弟,走了七八米远晕倒在地上了。到医院后,听医生说我身上有七八处刀伤,我女儿身上有四处刀伤。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日晚上11点多钟,我和我妈张某某躺在卧室床上看电视,突然从外面进来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长约30公分的单刃尖刀,他让我妈和他到外面,这时我赶紧穿衣服,从卧室出来后见他和我妈正在厮打,客厅的地板上已经有血了,我就上前和他打,他把我推倒在地上,要拿刀捅我,我妈趴在我身上护着我,这时我发现我左手上都是血,他朝我妈背上捅了一刀,我妈对我说赶紧去开门,我跑到门跟儿,因为屋门的插销在上面,我够不着,没打开门,这时他跑过来用刀捅我,先朝我脖子上捅了一刀,又朝我身上捅了几刀,我倒在了地上,我听见我家东边邻居何一某在我家院里喊人,他听见外面有人了,从窗户上跳出来跑了。我见过这个人,案发当天下午他和一个男的到我家和我妈不知道什么原因吵架了。4、证人何一某证言:日晚上11点多钟,我听见西院张某某家有人吵架的声音,声音很大,我走到院内听见张某某喊“你放了我女儿吧!”,我觉了不对劲就搬了个梯子放到我家西墙上,顺着梯子到张某某家院内,从她家堂屋东边第二个窗户往里看,看到张某某的女儿何某某躺在客厅的地上,身上及地上都是血,我赶紧喊我老婆让她打110、120。然后我就在院内找到一个平头铁钳,推开窗户,屋内一个男的拿着一把尖刀冲着我过来,我往后退了几步,他从窗户上跳了出来,出来后他拿着刀往我跟儿去,嘴里还说着:“我捅了你哩!”我举起铁钳就朝他身上打,他用胳膊挡着了,连续打了几次他都挡着了,打的过程中铁钳头掉了。他退到街门西侧院墙跟儿,墙跟儿放着一张桌子,他跳到桌上爬墙跑了,他翻墙时我拿铁钳把夯了他屁股一下。他跑了以后张某某从里面打开屋门,我看见她满身是血,她又打开街门,向西走了十来米倒在地上了。5、证人牛某某证言:日晚上11点左右,我当时在做饭,从外面进来一个人说借一把刀分肉用,我以为是旁边的邻居,就让他自己从街门口烧烤摊的桌子上拿,他把我们分羊肉的尖刀拿走了,到现在也没送过来。刀是木头把,单刃刀,长有30公分左右。6、证人刘二某证言:日凌晨2点多钟,我的手机响了,是我儿子刘陆军给我打的***。他在***中说:“我杀了两个人,活不了了,明天早上等着拉我的死尸吧。”我问他在哪儿,他说在鹤壁,然后就把***挂断了。刘陆军没有说把谁杀了,也没有说为什么杀人。7、辨认笔录五份:证明牛某某辨认出刘陆军是日晚向其借刀的人;何一某辨认出刘陆军是日晚23时许拿尖刀从张某某家屋内跳出的男子;何某某辨认出刘陆军是日晚上23时许到其家中将其捅伤的男子;刘陆军对作案地点及尖刀来源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8、淇县公安局(淇)公(法)鉴(活)字(、3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根据病历资料及检验所见,张某某颈前多处刀伤,两处较浅,两处较深,一处位于甲状软骨下方,长约3-4cm,深达气管,气管未损伤,另一处位于甲状软骨水平处,胸锁乳突肌内侧,刀口呈纵行,深达颈后;右上腹部及右侧腹壁腋中线处分别可见长约4cm伤口;右背部接近中线处可见长约2.5cm纵行刀口,深达脊椎骨;右虎口完全割开,掌间肌肉纵行离断,左足第4趾末节几乎完全断离。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颈部创口累计长10.1cm,构成轻伤二级;肝脏破裂行修补术、右肾破裂行缝合术、胆囊颈离断行胆囊切除术,损伤程度均已构成重伤二级。何某某左侧颈部可见一长约8cm的斜行裂口,皮下组织外露,裂口周围分别有两处长约2cm表浅皮肤裂口;右侧前胸壁有一长约5cm裂口,皮下组织外露;左手食指与拇指之间手掌可见一贯通伤,手掌裂口长约5cm,手背裂口长约6cm,可见肌层组织外露。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体表多处创口累计长14.5cm,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9、淇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提取血样清单:证明侦查人员提取刘陆军、何某某、张某某血样的情况。10、淇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证明经对刘陆军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所穿裤子左右裤腿前后侧,左侧裤兜处及臀部均可见片状可疑斑迹。11、淇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分别从案发现场街门西侧胡同地面、客厅门与街门之间地面上、客厅茶几北侧地面上提取血迹。12、淇县公安局提取作案工具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刘陆军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鹤壁市山城区汤河桥东阳光敬老院楼后刘陆军住处卧室床铺盖下提取其作案时使用的木柄单刃尖刀,并予以扣押。13、鹤壁市公安局公(鹤)鉴(DNA)字(号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现场客厅地面上可疑斑迹、现场院内路面上可疑斑迹、现场街门西路上可疑斑迹、刘陆军作案时所穿绿色裤子上可疑斑迹、木柄单刃尖刀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是张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送检的木柄单刃尖刀上可疑斑迹检出人血,是刘陆军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4、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刘陆军于日在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其美容店内被抓获。15、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将刘陆军抓获时所穿衣服及身上携带东西予以扣押的情况。16、淇县人民医院急诊接诊记录:证明张某某、何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情况。17、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05)浚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陆军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18、被告人刘陆军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19、张某某、何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张某某、何某某均为农业家庭户口。20、医疗费票据:证明案发后,张某某共支付医疗费42241.93元;何某某共支付医疗费8080.6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陆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多处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陆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刘陆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害人张某某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责任,但达不到过错程度。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刘陆军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刘陆军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某、何某某要求刘陆军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何某某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刘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陆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刘陆军在盗窃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且被盗车辆已追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陆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陆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原羁押八日已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陆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630.6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23.1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和利强审判员  王士清审判员  李 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霞 鹤壁淇县杀人事件 鹤壁淇县西岗黑帮
14:28:59&&&编辑:&&&来源:网络&&&
     日上午8时30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向宋留根、马献洲、张广明、刘慈恩、毛海军、刘文贤、陈华、王明军、刘强等9人宣布宋留根一案的终审判决书及执行死刑的命令。当日8时50分许,宋留根等被带出法庭,押赴刑场,执行***决。   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对&中原涉黑第一案&&&宋留根、马献洲、郝洪山特大涉黑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宋留根、马献洲、张广明、刘慈恩、毛海军、刘文贤、陈华、王明军、刘强等9人被判死刑,其中主犯宋留根以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等八项罪名被宣判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被告单位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以偷税罪和非法金融罪被分别判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共计200万元人民币。据悉,宋留根团伙被处罚金共5700余万元。   现年四十岁的宋留根,曾用名陈亚军,原系河南省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以宋留根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是河南五十年来最大的犯罪集团,他们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郑州纺织品大世界、郑州二环支路果品批发市场等经销市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2003年7月,宋留根团伙100余人陆续落网。   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十九项罪名,对宋留根、马献洲等62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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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陕ICP备号 qq***:核心提示11月1日凌晨,(广东中山)南头镇南安北路一居民楼发生命案,一对夫妻与其女儿在房内死亡。早上7时许,南头警方接警后赶至现场,初步认定死因为他杀,案件仍在侦破中。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死者谭某夫妇为本地人,其女儿15岁左右,正就读于南头镇初级中学。目前其一家五口仅留古稀之年的谭某母亲和20余岁的谭某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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