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去挡铺挡被判罪者吗

【以案说法】租来的汽车发生事故
租车者继承人要不要判赔偿损失
  案情提示----
  驾驶人从租赁公司租车10天后车毁人亡,租赁公司将死者4名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车辆损失。这样的索赔能得到支持吗?
  租用的汽车发生事故
  日,高某向绍兴泓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公司审核高某驾驶资格后,与高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日凌晨,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评估,该租赁车辆共计损失5万元。
  为了追回这笔损失,“泓顺汽车”将高某的母亲、妻子、儿女告上了法庭,该公司认为这4人是高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高某对损坏车辆负有赔偿责任,4名法定继承人应该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过,这一诉讼请求,遭到了高某4名亲人反驳。
  4名被告认为,高某在租赁汽车时并没有与他们说过,作为亲属他们并不知情。同时,造成承租车辆损失的并不是高某,而是肇事驾驶员梁某。另外,4名被告还认为,承租车辆在当地交了保险,租赁公司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他们代位追偿,代位追偿的费用应该不到5万元。
  4名被告的理由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
  曾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根据租赁公司出示的证据,高某与租赁公司曾在协议中约定:未经租赁公司同意不得更换驾驶员,也不得将租赁车辆转租、转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高某应承担除保险赔偿外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赔偿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驶期间的租金及车辆资产贬值费。但是,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正是由于高某将车辆交给梁某驾驶,造成了车辆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的交通事故。法院认为,这一事实明显违背双方签订的合同,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高某死亡后,4名被告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理应在其继承高某的遗产范围内,对高某生前遗留债务负偿还责任。
  对于4名被告对保险公司没有先行赔偿的质疑,法官强调说,虽然案涉车辆确向保险公司投保,但租赁公司有权选择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基于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向高某索赔,而保险公司已明确表示拒赔,租赁公司选择向高某(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索赔,应该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方认为对高某租赁车辆不知情,肇事驾驶员梁某应对高某(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就车辆损坏承担责任,法官认为,这些都与案件无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4名被告在继承高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给绍兴泓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3597元。
  法官说法
  此案的判决让人很自然联想到“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的老话。
  不过,法官告诉记者,如今的法律吸收了这句话的合理性,但也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父债子偿是基本原则,但不是无限制追偿,这一点现实中涉及到债务继承的市民尤其要注意。”
  新闻链接
  租车用车该注意些什么?
  现在考驾照的人越来越多,也从侧面反映了用车需求市场越来越大。在拥有私家车之前,很多人已经将租车作为一种出行方式。租车和用车需要注意什么?请大家看仔细。
  租赁车辆报价是否包含保险、养路费、营运管理费、车船使用费、正常保养费、车辆管理费等常规费用;
  租赁价格是否包含燃料费、路桥费、停车费、自驾车辆违章罚款和专用司机服务费;
  配司机是否免收押金;
  配司机服务收费标准;
  租车时间和公里数计算的方法;
  押金退还时间,是否暂扣违章保证金;
  保险费是否全,是否包括跨省费用,发生事故损失分配;
  了解想租的车型的性能、市场价格及租车所需证件,提车时确认车况并填写车况检查表,以免还车时产生纠纷;
  用车天数应定最少天数,如不够用应提前在还车时间之前***续租;
  提车时需带全证件,大部分证件都要原件;
  签署合同前应仔细浏览合同的内容后再签字;
  发车和还车验车时应仔细查看,确认无误后再签署单据(特别是关于押金何时退回、交通保证金什么时候退等的约定一定要写在合同内);
  驾驶车辆时注意安全行使;
  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不管有多懂车,切忌自行处理,否则因操作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要自负责任;
  租赁车辆发生需要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时,在获得赔偿前仍要向租赁公司交纳此期间的车辆租赁费用,有时这段时间可持续3个月之久,算下来也是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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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骗钱还是骗车?租车诈骗怎么判终于定啦
骗钱还是骗车?租车诈骗怎么判终于定啦
↑ 点击上方“丽水检察”关注我们如今,汽车租赁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但由于目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原因,租车诈骗案屡屡发生。司法实务中,犯罪分子通过向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再将车辆抵押给他人,骗得借款的案子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犯罪分子先是以租车的名义从租赁公司骗得了汽车,而后又将车辆抵押给他人骗得借款,所以俗称“两头骗”。租车诈骗的犯罪类型虽然常见,但对于如何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两头骗”究竟骗的是谁,被害人是谁,却存在诸多争议。骗子骗的是车吗?可他最后拿到手的是钱啊,骗车不过是手段啊,骗钱才是目的啊。骗子骗的是钱吗?可明明车子被他骗走了,从别人那里拿到的钱,相当于是他把车子变卖掉了,是销赃所得。骗子既骗车,又骗钱吗?不对吧,钱是车子换来的呀。钱和车子没有都在骗子手上啊。被害人到底是谁?是租赁公司还是借钱的人?别急,先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第一种判法:骗的是车,不是钱,构成合同诈骗罪 ?? 第二种判法:骗的是钱,不是车,构成诈骗罪 ?? 第三种判法:既骗车,又骗钱,两个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 ?……这还不算完,网上有人对法院裁判观点作过总结,大致是这样的:这么复杂!你们法律人真会玩,有意思没?可是,换种角度看,你会发现这是精细。精确的前提在于精细。既然刑法是剥夺他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法律,对它的要求再精细似乎都不过分。这种精细也是“工匠精神”的体现。习***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人民群众而言,他不太了解什么是诈骗,他不知道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但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却是人民群众能感受到的最朴素的正义。近期,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租车诈骗案件提起了抗诉,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最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认定骗的是车,犯罪数额是车的价值。该案的抗诉成功,不仅仅在于一起案件的改判,而在于为今后该类案件的办理在全市范围内明确了法律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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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情感分析,音乐视频分享
作者最新文章网上租汽车后卖掉 男子被判诈骗获刑两年半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网上聊天时,朱某在一个群中看到一条“租车20天挣80万”的广告,简单学习后,朱某通过“友友租车”、“PP租车”两个租车平台,各租了一辆香槟色别克商务车和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将车内GPS信号器拆除后,朱某将车销赃。记者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退赔34.3万元返还被害人。
  日12时许,34岁的朱某伙同苏某、宫某、宋某(均另案处理)3人在西城区某家属院内,以租车为由,通过“友友租车”平台,骗取车主吴某一辆价值22万余元的别克汽车并卖掉。当日晚上7时许,朱某又伙同3人在丰台区银地家园B区附近,通过“PP租车”平台,以租车为由骗取祈某价值近12万元的一辆本田牌雅阁轿车并卖掉。
  朱某供述称,他在老家通过网上聊天“***学历***”群,发现了一条“租车20天挣80万”的广告。他当时便问对方如何操作,对方告诉他去北京租车然后销赃。他问对方如果被网上通缉怎么办,对方称“躲一阵,以后不用***就不会被抓”。
  案发前,朱某来京到朝阳大悦城附近与团伙中的两名男子碰面,其中一名男子宋某用他的***、驾驶本和银行卡在手机上注册完毕“PP租车”和“友友租车”。此后,宋某带朱某去朝阳大悦城,向他的银行卡内存入9300元,通过“友友平台”下单租了吴某的别克车。租好车后,宋某又通过“PP租车”下单租了祈某的本田雅阁轿车。后朱某等人将车卖掉。
  “友友租车”职员称,公司要求每位车主上传行驶本、***、交强险保单和一张带有车牌号的车辆外观照片,经审核才可以租车。同时公司会给车主租赁的车上***GPS。租客要想租车,必须上传个人信息,由公司的租客审核组对其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下单操作,车主确认后,租客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支付订单租金、押金和保险费,之后公司会给对方发送信息和***,由租客和车主自由联系。“PP租车”职员称,公司通过APP手机软件联系私家车主与租客,私家车主在公司网络平台上展示汽车然后租客进行承租,租车时只在手机上操作,公司会在车辆出租前***GPS。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丰台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退赔34.3万元返还两名被害人。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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