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了再看,看了再顶,正义的网友都站出来吧,顶到还陈文生一个清白为止,要不以后谁还敢当清官啊。
(转)辽宁省西丰县诽谤案事件 日,是一个注定要记入中国社会发展史的日子。
这一天,全中国大部分地区阳光灿烂,但位于首都北京四元桥附近的花家地上空却有一片乌云覆盖。这里是中国《法制日报》机关所在地,作为法治进程中最被人们关注的法制类中央媒体之一,法制日报在这一天迎来了它历史上最屈辱的一天,同时也是中国新闻界最屈辱的一天。 这一天,因为对媒体的批评报道不满,辽宁西丰县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率领该县公安局警员,带着诽谤罪的立案文书和拘传通知,闯入这家直属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的中央媒体,欲抓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记者。此事的起因,则是法制日报社下属的《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于1月1日在该杂志发表了一篇职务作品,该报道称西丰县一名女老板因不满当地的拆迁政策而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最终以诽谤罪遭到判刑。
在对此事进行认识评价之前,先让我们弄清楚两个概念----诽谤罪和拘传。根据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这一罪名和侮辱罪一样,属于受害人自诉的案件,是否构成诽谤罪,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除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方无权立案查处。 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是指诽谤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诽谤后果,对一个特定社会的公共秩序形成了重大非法损害。例如造成了一国社会的动荡、多数民众的巨大恐慌等等;所谓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通常是指一国的国际声誉、外交、军事、国防等受到了严重危害。
真是无独有偶,辽宁西丰的案件还余波未平,福建平和又发生这样的案件,何其惊人的相似!好在辽宁西丰的错案能得到及时纠正,始作俑者也因此丢了乌纱帽。而平和呢?看来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
看来平和这起冤案比起辽宁省西丰县的案子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也错误
继续关注事态发展中...
顶了再看,看了再顶,正义的网友都站出来吧,顶到还陈文生一个清白为止,要不以后谁还敢当清官啊。
突然在想,我们在这顶有什么用吗??一手遮天的地方~~~~唉
一个县城无法无天,一手遮天,执法人员权大于法
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是对人大立法的不敬; 执法人员私定家法,是对国家宪法的叛逆。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执法人员自己都违法还怎么治理社会啊!
中国就一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有何民主可言?
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是对人大立法的不敬; 执法人员私定家法,是对国家宪法的叛逆。 ----------------没错!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执法人员自己都违法还怎么治理社会啊! ----------------说得好!
中国特色,不是一党专有,从前的国民党,早从前的皇帝制时,中国的当官的都是这样,这是中国人民发明的
事实是,有10个官,9个腐败1个不腐败,然后让这10个人选他们之中最腐败的一个人,结果必然是那唯一不腐败的那个人! 关键不在于你是怎样一个人,关键在于你站在哪个队伍里!
1999年陈文生任环保局副局长时,在支部会上提出不利于当时任环保局局长朱灿辉的三条合理建议(一、领导的近亲不能在同一单位里任会计,朱灿辉任他的亲堂妹任会计管财务;二、单位制度要健全;三、局长不能亲自管公章。)引起朱灿辉不满,在会议结束时,朱灿辉突然当众朝陈文生脸部打了一拳,陈文生当场牙齿脱落,随即朱灿辉又抓起瓷茶杯要砸陈文生,被人抢下,后陈文生走到楼下低头开自行车锁,朱灿辉又出其不意追到楼下,把没有准备的陈文生从后面踢倒在地,连踢几下,被人拉开。后经法医鉴定:陈文生牙齿脱落、脑震荡、血尿3+持续近20天,属轻微伤偏重。后朱灿辉被平和县公安局罚款200元,调离县环保局到县对台办。
罪名不能成立!!! 顶~~~~~~~
还人清白,事态太严重了,政府的人难道就没有一个肯站出来替陈文生说话的吗?
在对此事进行认识评价之前,先让我们弄清楚两个概念----侮辱罪和拘传。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属于受害人自诉的案件,是否构成侮辱罪,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除非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警方无权立案查处。 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是侮辱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对一个特定社会的公共秩序形成了重大非法损害。例如造成了一国社会的动荡、多数民众的巨大恐慌等等;所谓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通常是指一国的国际声誉、外交、军事、国防等受到了严重危害。
平和县上峰水库是平和县最大型、效益最好的一个水库,先前还有剩款400多万元,但在陈文生临危授命接任上峰水库负责人时,上一任领导竟然已遗下欠债及贷款近900万元。
真是无语,为什么正直的人总是要被陷害,为陈文生申冤,可怜的干部,为什么一心为公却落的如此下场,实在叫人心寒
天理何在
人家都说好官难当,因为身边小人多,看来确实是啊
“平和县上峰水库由于欠债多,上一任领导遗下欠债及贷款近900万元。2006年7月份,在上峰水库遭受强台风“碧利斯”正面袭击,前任领导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水库泄洪时淹倒群众房屋近60间,在灾民一直上访的不利情况下,陈文生临危受命到上峰水库任负责人,在无水无贷款情况下,上任11个月还电力欠款110多万元及受灾赔款等140多万元,共计250多万元。 …… 日,蔡燕勇为首等八人以5、6、7月份工资只暂发50%。” 为什么前任欠债及贷款近900万元不去追究。而工人要忍受工资只暂发50%。 建议陈文生利用在监狱的时间好好回忆,揪出900万元的去向,掀开冰山一角。成为***败的英雄,也为工人讨回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讨回公道。 平和县的水深着。 福建平和县规定没有初中***不能办结婚证 /a/100_1.htm 奸杀了女学生还抛尸荒野 .cn/c//s.shtml
权大于法的结果
平和县上峰水库是平和县最大型、效益最好的一个水库,先前还有剩款400多万元,但在陈文生临危授命接任上峰水库负责人时,上一任领导竟然已遗下欠债及贷款近900万元。 小小县城的水也很深。
顶了,人民的好干部不能就这样被冤枉,那些背地里害这位好干部的坏人,其行为真太恶劣,一定会受到惩罚的。
陈文生有救了
最近***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坚持司法公正”,“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司法公正,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
一个水库欠债那么多……额~~好怕!建议陈文生好好回忆,揪出900万元的去向,掀开冰山一角。成为***败的英雄,为自己讨回公道。
应该把以蔡燕勇带头寻衅滋事的那一帮人拉出去***毙了,这些人留在这社会上简直就是侮辱全人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这一罪名和侮辱罪一样,属于受害人自诉的案件,是否构成诽谤罪,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除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方无权立案查处。 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是指诽谤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诽谤后果,对一个特定社会的公共秩序形成了重大非法损害。例如造成了一国社会的动荡、多数民众的巨大恐慌等等;所谓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通常是指一国的国际声誉、外交、军事、国防等受到了严重危害。
揪出900万元的去向,掀开冰山一角 很可能招到更大的打击报复
……很可能招到更大的打击报复……
就是有这种可能,他们才会用莫须有的罪名在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情况下以侮辱罪强判没有犯罪的陈文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据查资料,全国像这种侮辱案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也只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转载自工人日报)重庆侮辱体罚致学生自杀教师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李国 实习生牛玉江)本报多次报道的重庆实验中学老师体罚侮辱致学生跳楼自杀案,8月24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汪珍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该市首例家长以侮辱罪把教师告上法庭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12日,重庆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小丁(化名),因未按时到校上课,被班主任汪珍惠老师用木板打了一下,并当着某同学的面对小丁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12时29分左右,小丁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珍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汪珍惠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且引发的后果严重,属“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汪珍惠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对此判决,汪珍惠的代理律师认为,汪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实施行为不在公然场合,最多是职务行为不适,只是民事和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且,重庆渝中区教委已经对汪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已经给了学生家长20万元的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侮辱罪成立显然量刑过重。
真是腐败无处不在,正义在官场上难道就无法存活了吗?这算哪门子世道,,,
天涯上多了,会变得悲观,什么事情都有阴影
上面要好好的查查.
一个水库有多少个职工,欠发工资应该不是只欠一个吧,难道那单位没有工会吗????????? 案发当晚既不是该职工当班,怎么晚上十点多还在单位持铁棍追打单位领导,该是早就有准备的吧!!!!!!!!!这样难道眼里有王法啊???????? 加强职工业务管理和上班制度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这样就导致一些平时上班吊儿锒铛,经常换班替班的职工强烈不满想逼领导退任的预谋案件才是真实目的吧
法律的尊严就是被很多这样的地方执法人员搞丢了
外国人现在敢这么嚣张对中国,跟我们国内存在的腐败现象也是有关系的,如果我们中国人人都尊重法纪,就不会落下什么口实给别人。
腐败的官场令人绝望,尤其是那些兴风作浪的小罗罗,东西小,权利还不小的,在这里兴风作浪,作威作福,实在令人发指,强烈的要求将这些小罗罗给他们以致命的一击,释放陈文生,彻底的干掉这些小罗罗!
(转载自和讯网) 辽宁省西丰县诽谤案事件 日,是一个注定要记入中国社会发展史的日子。 这一天,全中国大部分地区阳光灿烂,但位于首都北京四元桥附近的花家地上空却有一片乌云覆盖。这里是中国《法制日报》机关所在地,作为法治进程中最被人们关注的法制类中央媒体之一,法制日报在这一天迎来了它历史上最屈辱的一天,同时也是中国新闻界最屈辱的一天。 这一天,因为对媒体的批评报道不满,辽宁西丰县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率领该县公安局警员,带着诽谤罪的立案文书和拘传通知,闯入这家直属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的中央媒体,欲抓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记者。此事的起因,则是法制日报社下属的《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于1月1日在该杂志发表了一篇职务作品,该报道称西丰县一名女老板因不满当地的拆迁政策而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最终以诽谤罪遭到判刑。 在对此事进行认识评价之前,先让我们弄清楚两个概念----诽谤罪和拘传。根据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这一罪名和侮辱罪一样,属于受害人自诉的案件,是否构成诽谤罪,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除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方无权立案查处。 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是指诽谤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诽谤后果,对一个特定社会的公共秩序形成了重大非法损害。例如造成了一国社会的动荡、多数民众的巨大恐慌等等;所谓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通常是指一国的国际声誉、外交、军事、国防等受到了严重危害。
西丰的好象顺利被辽宁人大选为“人大代表”。。。HX啊。。。
哎,这个社会真是颠倒黑白啊
辽宁省西丰的那个所谓被选为“人大代表”已经被罢免得一干二净了。
连乌纱帽都丢了,还什么人大代表
如果讨厌挖坑的,就是想看楼主的,那么进入 然后在那个输入框中输入你想看的帖子的第一页地址,然后点击开始搜索,就会出现就是楼主的帖子,呵呵,做着玩一下。对所有的帖子有效,不是那种手工的,呵呵,想看哪个看哪个
赶紧处决那些祸乱民心的狗东西,这样下去迟早弄的大家民不聊生,释放文生兄,处决这些杀千刀的!
哪里都是一样的盛世啊!!与有荣焉。
由这次的ZD事件我们可以引发的结论就是因为这些败类在国内起内讧,让人家看笑话,让人笑话了还依然在这里内讧,如果国家不是这些败类在这里内讧,我们国家早就超过了美国等西欧的国家,所以,要强烈的铲除这些内讧的垃圾分子,巩固国家的政府机构,完善国家的法律条例,杜绝一切的没有素质起内讧的垃圾,这样才能让国家越来越强大,这样才能让像陈文生这样的好官来为民办事,从而更加促使国家的进步,人民的进步,让这样的垃圾消失!
和谐的表象下 其实是无比的黑暗
几个领导者用公款点了一桌丰盛的酒席,飞禽走兽山珍海味 应有尽有.这时旁边有几个乞丐在一旁眼巴巴地看着,嘴里不断地流着哈喇子。但是这些领导却不把吃剩下的东西给这几个乞丐,因为领导的脚下还养了几只狗,残羹剩饭是要喂这几只狗的。当然了,这些乞丐连剩汤都喝不着,而领导看着这几个乞丐也很不爽,以至影 响了他们喝酒的兴致。这时来了两个外国人看到如此场面,一下子将领导的酒席给掀翻了。这一下领导想起了那几个乞丐,对乞丐说:“帝国主义要来灭亡我们的民族了,必须和他们拼了,这样才能挽救 我们的民族。”几个乞丐一听,立即高喊:“领导吃什么是我们自己的事儿,列强掀桌子是我们民族的耻辱。”然后高唱: “起来,不愿意做奴隶的人们.....”抄起打狗棍追着两个外 国人打去了.外国人打跑了,几个领导马上高喊:“再来 上一桌
标题真的好搞笑.........
作者:言有尽意无穷
帮顶 中国的事真多,一天比一天多,
那个叫蔡燕勇的是吧,笑死我了,真让人鄙视~
真是触目惊心啊,血泪洒遍平和县,却无人问津,百姓奈何生存,呼吁释放陈文生,抓住蔡等团伙绳之以法
顶
一个县办案不公,不代表中级人民法院也会这样糊涂吧,现在就看二审中级法院会不会公正了,我们大家都继续支持陈文生
这种千夫所指的人迟早要消失在人民的唾沫里,消失在正义的法网里,继续支持陈文生,顶一个
中国官僚阶级,头顶生?,脚底流脓,一群没有廉耻的乌龟王八蛋。
如果再不采取行动,中国将会被这些基层执法人员毁了
陈文生临危授命到平和县上峰水库任负责人,是替县委分忧。第一:因为上峰水库上任领导欠下债务900多万元,陈文生去替上任领导还债;第二:由于上峰水库上任领导在台风“碧利斯”正面袭击平和县时,采取措施不当,水库放水时冲倒当地居民房屋60多间,造成严重损失,在灾民多次上访的情况下,陈文生出面做好工作并赔偿灾民140多万元。 为什么上峰水库上任领导造成这么多严重后果却能被县委一直袒护,不用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还一直担任领导职务。而陈文生没有犯侮辱罪,平和县却能自定法律,在程序违法、实体也错误的情况下强判陈文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上 诉 人 陈 文 生 侮 辱 案 辩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文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侮辱一案第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自诉案件被当作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并进行审判,违反法定程序。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见,侮辱案件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而一审判决书认为可以公诉的理由是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平和县法院曲解此规定,该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而侮辱罪是属于第一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自诉案件。 2、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第一,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第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第三,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而本案是发生在上峰水库办公楼,在场的仅十几个人,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表明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为单位内部并非公共场所,即使十多名职工围观,也不会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且上峰水库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未受到什么影响。至于一审判决书第9页所述:“三被告人的侮辱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影响极坏,已引起群众公愤,联名请愿严惩行为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这些认定与事实不符,所谓联名请愿的群众是上峰水库那些平时上班吊儿郎当,对陈文生加强业务管理和上班制度管理不满的职工,而这些人在此事发生之前就已借口工资的事情联名上访过。故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综上,本案属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本案被当作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并进行审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所以二审法院依法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终止审理本案。
二、对上诉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明显不当。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而上诉人作为平和县水利局副局长,有固定单位、住所,有家庭,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完全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即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的必要。
三、任意延长审限、对上诉人变相羁押: 日,平和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陈文生刑事拘留,日办理取保候审。日,平和县公安局又以“侮辱罪”为由提请平和县检察院批准将陈文生“逮捕”,并且重新收监(陈文生患有糖尿病)。日,平和县检察院以侮辱罪将此案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和县人民法院分别于日、27日和12月17日开庭审理(其中12月17日的开庭只开了半个小时不到)。如此案情清楚的案件,平和县人民法院却没有在法定的最长一个半月时间内审结,在刑事部分没有判决之前又以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将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二个月[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在平和县法院擅自将审限延长二个月后(至日),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又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时间为一个月。这一个月的时间检察院补充了一条意见:平和县上峰水库两个月工资只发50%是事实,有工资表为证。
四、一审判决上诉人陈文生犯侮辱罪,依法不能成立。 1、如上所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具有办理本案的合法主体资格,因此其所调取的一切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是无效的,依法不能作为指控上诉人犯侮辱罪的定案依据。 2、从犯罪构成来看,侮辱罪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一审判决明确认定“在途中,被告人杨添喜挂被告人陈文生的手机,询问可否带蔡燕勇到办公楼向其认错,被告人陈文生没有表态。”(详见判决书第4页)可见,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侮辱蔡燕勇的直接故意,完全是杨添喜等人的临时起意、自作主张,与上诉人无关,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3、上诉人没有与曾凡坑、杨添喜犯侮辱罪的共同故意。 a.上诉人自始至终否认授意曾凡坑纠集杨添喜等人教训蔡燕勇。 b.杨添喜供述“我想他请我上去,目的就是如果出现什么事情请我去帮忙制止而已”(详见卷宗第74页),可见叫杨添喜去只是帮忙制止,而不是教训蔡燕勇。 c.曾凡坑、杨添喜一致供述:杨添喜曾问曾凡坑“要不要创他一下?”曾凡坑明确回答“不要,他在上班,去认识一下就好” (详见卷宗第50、55、56、59、65、66页及庭审笔录),可见即使叫杨添喜去也只是帮忙口头教训一下而已,并明确告知不要“创”蔡燕勇。 4、上诉人客观上与曾凡坑、杨添喜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下跪爬行向领导认错是蔡燕勇自己提出的,促使杨添喜等人临时起意、自作主张,与上诉人无关,而且上诉人在此过程中与杨添喜也没有相应的主观意思联络。根据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共同犯罪人其中的个体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对于杨添喜等人临时起意、自作主张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上诉人参与的共同犯罪。 五、本案事出有因,上诉人依法执行职务却遭被害人蔡燕勇等人围攻,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过错在先,一审法院对此根本不予考虑显失公正! 上诉人于2006年8月份强台风“碧利斯”袭击平和后兼任上峰水库管理处负责人,当时水库面临无水发电和无贷款的困境,上诉人上任11个月即归还电力欠款一百一十多万元及支付受灾赔款一百四十多万元,造成职工工资两个月暂时发放50%,多数职工对此均表示理解,但是以蔡燕勇为首的八位职工以此为由于日上午持铁棍、木棍等凶器围攻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达四个多小时。日晚10时许,蔡燕勇再次对上诉人进行挑衅,并持一铁制的乒乓球桌脚追打上诉人,上述这些事实已为卷宗材料、《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所认定。上诉人依法执行职务遭被害人蔡燕勇等人两次围攻追打,被害人明显有重大过错且过错在先。一审法院对此根本不予考虑显失公正。 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犯侮辱罪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裁定终止审理本案或改判上诉人无罪。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黄伟凡 律师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记住,凡是迫害无辜的人是会遭天谴、遭报应的
陈文生是无辜的,只要问心无愧,再多的小人也不怕
作者:革命见人 回复日期: 1:32:34
记住,凡是迫害无辜的人是会遭天谴、遭报应的 作者:革命见人 回复日期: 1:34:46
陈文生是无辜的,只要问心无愧,再多的小人也不怕 -----------------------------------------------------------顶。
马甲太多,很多很强大!
有个问题我想不通,怎么有些颠人老只会说别人是马甲?心虚还是怎样?
又见奴才犯官威!
因为人家权大于法嘛,法律可以自定啊
全烂掉了,只能重新开始了。
:“三被告人的侮辱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影响极坏,已引起群众公愤,联名请愿严惩行为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这就是一审认定的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吗?这未免是“根据需要”而解释法律吧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必须以社会秩序是否遭到严重破坏作为根据,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影响极坏、群众公愤、联名请愿”,这些事实就算存在,但它能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吗?群众一有舆论、当事人一有上访,就认为不利于稳定,就认为肇事者危害了社会秩序,这是神经过敏、神经脆弱的表现 !
该案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已经作出判决?
继续关注 !
该案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已经作出判决? 继续关注 !
我是平和县一名***,陈文生是县直机关的一“名人”,他为人难与人相处,处处与人争斗,没有一个单位敢收留他,最后是他的到他战友的旗下--水利局,最终还是出事了。唉!人就是这样子的。现在说什么也没有用,政法机关都是依法办事的。陈的妻子也是当场检察院的一名中层干部,问她最清楚。
楼上的也算是***,写段字都颠三倒四还有错别字,想在这发帖子,去小学再多学几年吧,别在这丢华人的脸
现在清官太少了,难怪陈文生难与人相处。谁笑在最后还不知道
陈文生请的两任律师写的辩护词我们都看过,我们左看右看、上看下看、横看竖看,怎么看也看不出平和县政法机关是在依法办案?
“处处与人争斗”是指陈文生在环保局任副局长时,因在支部会议上提出不利于当时的环保局局长朱灿辉的三条合理建议,当场被朱灿辉打成轻微伤偏重的那件事吧(后朱灿辉被公安局罚款200元并调走环保局)。
继续关注此案,挺陈文生到底
记住,凡是迫害无辜的人是会遭天谴、遭报应的
佩服啊,程序违法、实体也错误的案件也能强行判下去
噢卖糕的 我南靖的
有关人员无视法律威严,权大于法导致的冤案
坚决帮顶
一个水库竟然会一年欠款900万元发不出工资,那可看出当地管理腐败严重,当然绝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中国是个法制国家,不能让无辜的人蒙冤,而违法之人却能逍遥法外。
顶。。。
在中国,最遵守“游戏规则”的往往是老百姓,最不遵守“游戏规则”的恰恰是那些以“老百姓的父母官”自居的权贵,以及那些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执法者”,为了“官方”的所谓利益,可以置体现人民意志、利益的“游戏规则”于不顾而自定游戏规则,在存在自定游戏规则的地方,能体现民主、法治吗 ? 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 不能 !体现的只能是
! 体现的只能是
对法律的蔑视和对民主法治的粗暴践踏
犯罪污染的是河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则是水源。
现在的平和县怎么就不平和了呢?司法何时独立,权大于法何时结束?
继续关注事态发展中...
公道自在人心,相信好心会有好报的 顶一下
上诉人依法执行职务遭被害人蔡燕勇等人两次围攻追打,被害人明显有重大过错且过错在先。一审法院对此根本不予考虑显失公正。
在中国没有公道~只恨那豺狼当道~
犯罪污染的是河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则是水源。
公道自在人心 顶
社会主义是法制的国家,怎能让底层的执法小人以权谋私
使用“←”“→”快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