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甚么样的缺点?如何通过构建国家以克服缺点这些缺点?

谁能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状态?
谁能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状态?
08-12-21 &
阅读以下两个内容可以见一斑: 建议看全文: (一) 霍布斯的经典假说在西方法学的发展中,真正系统地设想自然状态,恐怕要从霍布斯开始。霍布斯在进行假说中,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21]为什么霍布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霍布斯的假说是这样开始的,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时间可以使人们从同样的事物中获得相同的智慧与经验;但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此时就同一物欲获得所有权时,就成为了仇敌。[22]霍布斯通过这个自然状态的预设,推导出他要研究如何使人类走出这种状态,他说道:“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向往,以及人们的理性,使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这种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法。”[23]自然法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24]可见,霍布斯理论假设的框架,是以一种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作为探讨国家合法性的切入口,然后设立了自然状态中的几个要素,即“人性恶”、“冲突不可避免”等等,而走出自然状态之条件,则为自然法,由自然法订立社会契约,方始构成“利维坦”。他为什么会这样进行安排呢?显然猜想并不是随意捏造进行的,影响他进行猜想的因素大至有四:其一,自然状态的设想只能从现实与历史中去寻找相应的支撑点,而这个逻辑支撑点就在于人与人是否存在冲突的人性论上;其二,只要先设一个人性论基础,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就可以完全安排开来,即设想无强制的共处必然会完全体现人性;其三,由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了没有强制,霍布斯便可以从无强制的平等出发,再借助人性论,推导出自然法;其四,自然法的推论过程,恰需要无统治的共处为依据,若考虑有统治的共处或无统治的独处均不能导出自然法,有统治的共处是权威制定法律,无统治的独处则无所谓法与不法,所以这种无统治的共处恰是理论猜想的核心。霍布斯的理论以此为基础,给了我们一个精美的法律来源论,在其后的契约论之后,他才定义了“约法”[25],然后将自然法的诸原则渗透到了他的理论中。霍布斯的这种假设是极其精妙与精当的,而其中的猜想所得出得原则我们也耳熟能详,这些原则为后世的法理发展奠定了基础。虽则有些原则被证伪,但就其理论而言,大胆的猜想与细致的预设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探讨的框架。霍布斯的这种假设理论范式为后世所继承,但这个思想实验中变量的研究与探讨则是在试错中发展了。(二)、洛克的反驳关于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洛克对霍布斯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虽然学术界认为洛克的观点不过是几种典型的理论罢了。[26]但实际上,洛克推动了这个理论向前发展。如我们所知,洛克所处的时代,正是资产阶级进行革命之际,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支持成了首当其冲的目的。但政治主张不是试错的目的,洛克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固然有体现其政治主张的一面,但更有体现其科学性的一面。洛克也是以假定无统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的,但其学说与霍布斯有重大不同。洛克假设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即无强制的状态,但却非放任的状态,更非‘战争’状态”。[27]洛克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反驳呢?是因为他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仍然是有约束的,而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则是自然法。[28]洛克抓住了霍布斯理论上的一个缺陷,即自然状态是否因为没有强制就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没有行为准则?而如若此,自然状态真的无行为准则,一切都在“战争”中,那人们为什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凡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若自然状态如此无理,使人们处于恐吓与不安之中,那自然状态本身就值得怀疑了。由此,洛克以“无强制、非放任”描述了他所假设的自然状态,从而以这两个特征推导出了自然法的内容,即“人均有保护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若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29]其中“无强制”体现为各项自然权利的具体拥有,“非放任”则是不侵犯他人的要求。当然,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最终还是为契约论服务的,洛克在论证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即无明文规定之法律,无公正之裁判者,无权力保障判决之执行。所以,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缺乏安全性,从而放弃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成立社会,旨在谋求各项权利之保护。[30]洛克的反驳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试错演进了自然状态理论呢?这种假设理论的演进究竟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理论发展观呢?我们认为洛克的确是发展了此项理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洛克的反驳,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预设目的的差异,霍布斯假设自然状态是关键解决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的,而洛克除了解决此问题以外还须为人的各项权利寻求形而上的依据,也就是通过这种假设,追寻权利的来源,使既有的权利(自然权利)在国家中得到更为完全的保护;其二,预设方法之差异,同是思想实验,同是形而上的方式,为何方法不同呢?霍布斯是以一种“战争状态”来推寻自然法,而洛克则不然,他是以“自然状态”本身来推寻自然法。这个思想实验的最终是找出自然法,这个方法的差异使他们推论出的自然法有重大之不同;其三,时代语境之变化,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虽然是将“人”带回到一个无法探知的时代,但其目的乃是为现实服务的,所以这里就暗合了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化。[31]所以,洛克的反驳演进了自然状态的假说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而从自然状态中推之的人权理论则成为了西方宪政的基础。 另外您可以阅读以下链接: 《理论观察》 && 2006年第01期 :洛克与霍布斯两种自然状态之比较 _■ 张怀民 朱 磊 article/06/01/337366.html 注:本文的正文部分是PDF格式文件,请下载*** Acrobat Reader 7.0 软件后点击下面的页码阅读参考资料: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阅读以下两个内容可以见一斑: 建议看全文: (一) 霍布斯的经典假说在西方法学的发展中,真正系统地设想自然状态,恐怕要从霍布斯开始。霍布斯在进行假说中,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21]为什么霍布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霍布斯的假说是这样开始的,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时间可以使人们从同样的事物中获得相同的智慧与经验;但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此时就同一物欲获得所有权时,就成为了仇敌。[22]霍布斯通过这个自然状态的预设,推导出他要研究如何使人类走出这种状态,他说道:“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向往,以及人们的理性,使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这种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法。”[23]自然法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24]可见,霍布斯理论假设的框架,是以一种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作为探讨国家合法性的切入口,然后设立了自然状态中的几个要素,即“人性恶”、“冲突不可避免”等等,而走出自然状态之条件,则为自然法,由自然法订立社会契约,方始构成“利维坦”。他为什么会这样进行安排呢?显然猜想并不是随意捏造进行的,影响他进行猜想的因素大至有四:其一,自然状态的设想只能从现实与历史中去寻找相应的支撑点,而这个逻辑支撑点就在于人与人是否存在冲突的人性论上;其二,只要先设一个人性论基础,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就可以完全安排开来,即设想无强制的共处必然会完全体现人性;其三,由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了没有强制,霍布斯便可以从无强制的平等出发,再借助人性论,推导出自然法;其四,自然法的推论过程,恰需要无统治的共处为依据,若考虑有统治的共处或无统治的独处均不能导出自然法,有统治的共处是权威制定法律,无统治的独处则无所谓法与不法,所以这种无统治的共处恰是理论猜想的核心。霍布斯的理论以此为基础,给了我们一个精美的法律来源论,在其后的契约论之后,他才定义了“约法”[25],然后将自然法的诸原则渗透到了他的理论中。霍布斯的这种假设是极其精妙与精当的,而其中的猜想所得出得原则我们也耳熟能详,这些原则为后世的法理发展奠定了基础。虽则有些原则被证伪,但就其理论而言,大胆的猜想与细致的预设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探讨的框架。霍布斯的这种假设理论范式为后世所继承,但这个思想实验中变量的研究与探讨则是在试错中发展了。(二)、洛克的反驳关于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洛克对霍布斯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虽然学术界认为洛克的观点不过是几种典型的理论罢了。[26]但实际上,洛克推动了这个理论向前发展。如我们所知,洛克所处的时代,正是资产阶级进行革命之际,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支持成了首当其冲的目的。但政治主张不是试错的目的,洛克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固然有体现其政治主张的一面,但更有体现其科学性的一面。洛克也是以假定无统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的,但其学说与霍布斯有重大不同。洛克假设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即无强制的状态,但却非放任的状态,更非‘战争’状态”。[27]洛克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反驳呢?是因为他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仍然是有约束的,而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则是自然法。[28]洛克抓住了霍布斯理论上的一个缺陷,即自然状态是否因为没有强制就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没有行为准则?而如若此,自然状态真的无行为准则,一切都在“战争”中,那人们为什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凡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若自然状态如此无理,使人们处于恐吓与不安之中,那自然状态本身就值得怀疑了。由此,洛克以“无强制、非放任”描述了他所假设的自然状态,从而以这两个特征推导出了自然法的内容,即“人均有保护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若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29]其中“无强制”体现为各项自然权利的具体拥有,“非放任”则是不侵犯他人的要求。当然,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最终还是为契约论服务的,洛克在论证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即无明文规定之法律,无公正之裁判者,无权力保障判决之执行。所以,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缺乏安全性,从而放弃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成立社会,旨在谋求各项权利之保护。[30]洛克的反驳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试错演进了自然状态理论呢?这种假设理论的演进究竟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理论发展观呢?我们认为洛克的确是发展了此项理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洛克的反驳,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预设目的的差异,霍布斯假设自然状态是关键解决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的,而洛克除了解决此问题以外还须为人的各项权利寻求形而上的依据,也就是通过这种假设,追寻权利的来源,使既有的权利(自然权利)在国家中得到更为完全的保护;其二,预设方法之差异,同是思想实验,同是形而上的方式,为何方法不同呢?霍布斯是以一种“战争状态”来推寻自然法,而洛克则不然,他是以“自然状态”本身来推寻自然法。这个思想实验的最终是找出自然法,这个方法的差异使他们推论出的自然法有重大之不同;其三,时代语境之变化,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虽然是将“人”带回到一个无法探知的时代,但其目的乃是为现实服务的,所以这里就暗合了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化。[31]所以,洛克的反驳演进了自然状态的假说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而从自然状态中推之的人权理论则成为了西方宪政的基础。 另外您可以阅读以下链接: 《理论观察》 && 2006年第01期 :洛克与霍布斯两种自然状态之比较 _■ 张怀民 朱 磊 article/06/01/337366.html 注:本文的正文部分是PDF格式文件,请下载*** Acrobat Reader 7.0 软件后点击下面的页码阅读参考资料: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西方文化名著导读_2015考试题及***北方学院
下载积分:800
内容提示:西方文化名著导读_2015考试题及***北方学院
文档格式:DOCX|
浏览次数:1869|
上传日期: 22:43:44|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西方文化名著导读_2015考试题及***北方学院
官方公共微信114网址导航《政府论》中自然状态的特征是什么
洛克在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不久发表了他的《政府论两篇》,他在书中为这场革命的合法性进行辩护.洛克从其设想的“自然状态”出发,阐述了自然法、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学说,并以此为基础,论证了政府权力的起源、立法权的范围和政府的目的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理论.可以说:关于人的自然状态的理论是洛克整个社会政治思想的基石,所以说,对洛克自然状态的理解是理解洛克整个社会政治思想,乃至近代自由主义学说的前提.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在洛克的设想中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人人都遵照理性而和睦相处的理想状态. 一、自然状态的特征 首先,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都享有个人权利.个人无须服从他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从属或者受制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处置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须他人许可或依赖于他人意志.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对每个人自由的惟一限制就是自然法;而自然法的准则是“人人平等和独立,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至于任何人不得毁灭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更是自然法的应有之意,除非有更高贵的用途而将其毁灭.人类都生而自由,都是造物主的杰作,人们无权支配、利用甚至是毁灭他人,每个人得保存自己,也应该尽其所能去保存别人.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每个人不得伤害、毁灭自己,也不得伤害、毁灭他人.这种思想与中国古话中的“上天有好生之德”倒有几分相通之处,但理论基础却不尽相同.洛克之所以认为每个人不得伤害、毁灭自己和他人,是因为他认为生命都是上帝创造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利伤害、毁灭,人们无权伤害、毁灭.其理论基础是上帝.中国古代的“上天有好生之德”的思想是与儒家和佛家的思想是相一致的.其核心仅仅是不去伤害、毁灭他人,甚至是动物.强调的是慈悲为怀,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并非是没有伤害的权利.这也许就是中国社会没有形成权利义务观念的原因,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分化.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得保存自己,也应该尽其所能去保存别人.其内涵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相似却又不尽相同.在广度上,洛克思想要求更广.洛克这种思想的对象是社会中所有的人,孟子这种思想的对象仅仅限于老人和儿童,并未要求每个人对所有的人都应该一视同仁.在深度上,孟子的思想要求的更深.洛克思想仅要求保存别人,但孟子的思想要求的更多.孟子说尊敬别人家的长辈像对待自家长辈一样,爱护别人家的幼辈像自己家的幼辈一样.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所期待的尊敬老人和爱护儿童就不仅仅限于保存老人和儿童了. 其次,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他人”.洛克主张,人们生来毫无差别地享有权利,每个人都可以运用自己的劳动去获得财产,同时还要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这一种平等并非是人与人之间无任何差别,人们可以在德行、才能、财产、特长等方面有所不同,但这并非与“所有人生来平等”相违背.
洛克强调和主张的是机会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与中国古代大同社会理想中“天下为公,人人平等”的思想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二千五百年多年前春秋末期孔子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谓大同.”.其具体的内容是指人类社会生产资料共有,人们之间完全平等,没有等级差别,没有剥削压迫,平等和睦相处,各有所得所乐.与孔子同时的老子也这样描绘大同世界:没有欺压,没有贵贱,平等,博爱,人人劳动,人人“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所谓理想社会.由此可见,大同思想中的平等不但包括形式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结果上的平等.也正是因为过分注重结果上要求平等,是大同思想陷入了平均主义泥淖,使社会缺乏激励机制,使社会难以进步,也使这种思想难以实现. 洛克主张的机会平等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也是有区别的.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注重和强调实质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人人可以看得见的平等,是符合正义的.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质的平等很明显是优越于形式上的平等的,但是这种实质上的平等很难把握,更难实现.如果为了实质上的平等而牺牲了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很有可能是实质的平等也未能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能够保证实质上平等的实现,当二者冲突时我们应当首先保证形式上平等的实现.这和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是有很大相似性的. 第三,自然状态还是一种以自然法为指导的社会,而并非是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人生于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状态中,这种枷锁就是指自然法.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有:人人得保存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任何人不得毁灭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以及财产;惩罚罪犯“只能依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根据他所犯的罪行,对他进行相应的惩罚,尽量起到补偿和制止的作用”.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是保障权利的圣经,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然法为人提供了清楚且必须使人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社会能够存在,都必须有自己的秩序,而秩序都需要规则去维持,这种自然状态的社会也不能例外. 二、自然状态的缺陷 洛克认为其设想的自然状态中自由是完备无缺的,但人们却放弃自然状态而奔向政治国家,这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不可克服的固有缺陷: 第一,自然状态缺少大家公认的、确定的的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自然状态虽然是由自然法律指导,但是由于自然法则的不明确性,使自然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大大受到了限制.自然法即人的理性,虽然人的理性有共同的地方.但是每个人依据自己的理性作出的行为去又不尽相同.这种对自然法的理解与实践的不同使人们非常容易陷入冲突,使人们非常容易进入战争状态,使社会秩序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这种社会也就不可能是理想社会,也必然会被人们所抛弃. 第二,自然状态中缺少中立的、权威的裁判者.英国有句法律谚语: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在自然状态中,洛克认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避免君主的专断与独裁,人们得保留充当自己案件裁判者的权利.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非常不合理的.人的本性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自己的朋友,内心的邪恶又会使人过度报复,从而使社会陷入混乱,使人们感受不到安全感.防止君主的专制裁判应当通过分权和监督来实现,而非应该让人们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些由洛克的后继者孟德斯鸠加以完善.为避免君主的专断,权力应当分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些权利由不同的机关去行使.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些权力都属于人民,由人民选出代表去行使,为避免专断,就应当设立监督者.而非必须由案件的当事人去裁判自己的案件. 第三,自然状态中正确的裁判由于缺少权力支持难以得到应有的执行.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既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又是案件判决的执行者.这样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弱肉强食的社会,弱者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当执行者的力量不足以对抗罪犯时,罪犯便可以逍遥法外,可以去侵害更多弱者的利益,使社会充满恐惧,使社会秩序无法得到保障.尽管洛克认为,杀人者可以被每个人杀,但是这不是其他强者的义务,他们不是必须去杀掉那个杀人者.人都是追逐利益的,由此强者很有可能相互勾结去为自己争取根多利益. 三、自然状态学说的价值 自从洛克构建出自然状态以后,很多人对洛克描绘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的真实存在进行唯物主义的历史探究,很多人认为这种状态是与历史相违背的,是不存在的.其实这种探究并非是必要的,也是无法证明的,正如“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的问题是我们无法证明的.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无论是否存在,其理论已经得到了信仰与实践,自然状态本身是否存在倒不再重要.正如建筑时的支架,一旦建筑物落成,支架就可以撤去而建筑物还仍然存在.他的成就还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其实也就是“人性本善”学说的一种.他认为人都是有理性的,人类的理性便成就了自然法.即使洛克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并不存在,但是它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却无处不在.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作为自由主义学说的一种,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他以自然状态为参照阐述了公民社会应有的原则和状态,揭示了君主专制社会的不合理性,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扫描下载二维码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