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功补偿装置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 爱问知识人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91531',
container: s,
size: '150,90',
display: 'inlay-fix'
设备多时,要保证用电的功率因数大于0.9,否则,供电公司可能收取无功费用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答:无功补偿指为提高功率因数而采取的补偿和控制措施。
大家还关注劳动法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进公司那年开始算还是从2008年后开始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劳动法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进公司那年开始算还是从2008年后开始算
上海-徐汇区&11-23 02:5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7)
劳动法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进公司那年开始算还是从2008年后开始算,这部分总是搞不清楚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北京-海淀区]
1657753积分
回复时间:
到期单位不续签的,从入职时起算,但入职时间在08年以前的,从08年起算。
[上海-徐汇区]
281020积分
回复时间:
不同情况下,年限不同。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计算补偿金年限从2008年后起算;其他情况下,从入职年限起算。
[上海-虹口区]
304829积分
回复时间:
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在2008年前入职的,计算补偿金自2008年起计算。
[上海-徐汇区]
回复时间:
不续签的,自2008年起算。
[上海-浦东新区]
回复时间:
起算时间,要考虑劳动合同终止(如到期不续签)和解除的具体情况。
[上海-闵行区]
回复时间:
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计算
[上海-静安区]
回复时间:
如果是合同期满终止的,从08年之后开始计算。
问题***可能在这里 →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最佳律师解答
(潘建强)()&
(杨立宝)()&
(蒋铁顺)()&
(韩士队)()&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209933
人气:539564
人气:517798
人气:3106
北京 海淀区
人气:532098
新疆 乌鲁木齐
人气:4791您当前位置: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什么时候才适合赔偿调解?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当事人提出申请调解的日期与交警机关开始调解的日期不是一回事。对于造成有人员受伤的事故而言,不构成伤残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可进行调解;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才能进行赔偿调解。
【典型案例】
行人李某因发生道路被刘某驾车撞伤住院治疗了三个多月。在交警机关处理这起事故期间,双方当事人被警方告知在伤者治愈出院后可以共同来请求调解处理赔偿事宜。李某求偿心切,出院后还没有进行伤残评定就邀刘某去交警机关调解。李、刘双方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除按的规定办理赔偿外,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刘某应一次性按70%的比例赔偿负次要责任的伤者李某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其他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调解协议达成签字后三个多月,李某因未获刘某及相关的赔偿款,无奈将刘某及保险公司到法院,请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重新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14.7万元的赔偿责任。刘某到法院应诉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在交警机关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不是赔偿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而不认可该协议。那么,像这种在交警机关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效力如何?伤者什么时候才适合请求赔偿调解呢?
【律师说法】
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专业律师评析指出: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当事人提出申请调解的日期与交警机关开始调解的日期不是一回事。对于造成有人员受伤的事故而言,不构成伤残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可进行调解;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才能进行赔偿调解。另外,交通事故的调解是对全部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调解,而非部分项目和数额的调解。由此可见,因伤可能致残及相关赔偿期限、数额等,在未对伤残级别、赔偿期限等问题作出前是不具备调解条件的,不适合进行赔偿调解。关于事故当事人在交警机关调解当中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这种协议属于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调解协议。依照现行《》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起诉的权利人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可变更或认定无效的情形,那么该判决应为确认履行之诉的判决,不会作为侵权赔偿之诉重新审理和判决的,只能是确认和原调解协议。所以,栗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具有受偿权利的当事人,尤其是遭受身体受伤的当事人,是否选择在公安交警机关调解结案要慎重,应事先咨询和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考虑调解的条件、主体和对方的调解诚意,谨防调解事项模糊、遗漏赔偿主体不具有可执行性以及被对方拖延搪塞。否则应及时到法院起诉、申请鉴定,维权索赔不走弯路,以免应得的利益受损失。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您遇到了以下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您的利益,建议先咨询一下对应的专业律师。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