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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10操逼
去举报他啊不是有投诉吗
我是一名数码产品消费者我在乐视商城)购买乐视乐视1s手机时遭到消费欺诈。事情详情如下: 乐视公司在起网站和官方新浪微博宣传11月3日10点可网络购买其乐视1s手机,鼓吹承诺现货,并保证在一周内发货,距离11月3日已经7日,通过各种渠道及官方
遇见未知的自己
去相关部门投诉一下,会得到***
那是按天数哦
xiangpini2014
我于在乐视网上商城抢购到一台x60超级电视,电视送到后,1个片子还没看完电视就频繁死机,之后开机有异响,之后就彻底死翘翘了,乐视维修人员上门确认是乐视质量问题,1-27日通知我可以退机,但是春节物流较忙,可能要等到春节之后初
zhoumowanquba
我跟你的也一样,我打***给***,***态度差,在官网上道歉说一周内发货结果到现在还没有发货,状态还在发货中,10月28号在发货中一直到现在状态还是这样,欺骗消费者,也没有任何答复给我们,这样的企业太让我们伤心了,以后坚决不买这种没有
乐视说一个星期发货,都过时间了都还不发,在不发货就把我给害惨了,我还等结婚用了,就欺骗广大消费者的网络商家,没有实力,就不要充胖子,要是小米像你乐视一样,你以为你电视还是销售第一吗?你就拖时间嘛,我退了,买小米。这是我订单号201
你的情况跟我的一样的!! 我也是被骗了!! 要怎么来告他们呢?
请不要轻易相信。 感谢您关注乐视的产品,更多超级电视信息,请访问/index.html35位消费者状告乐视 “货不对板”是否欺诈
08: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任震宇 ? 我要分享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双11在即,智能电视巨头乐视因涉嫌欺诈被35名消费者集体起诉至法院。1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35名消费者集体起诉乐视一案,乐视代理人在庭上否认欺诈。 “货不对板”引发诉讼 今年1月25日,本报第1版刊发《擅改电视型号 35位消费者状告乐视“欺诈”》一文,报道了由于在乐视商城订购的乐视超级电视“X-50AIR(张艺谋《归来》艺术版)”被换成另一款型号“超3X50”等情况,35位消费者将乐视公司起诉至法院的事件。 据了解,日,乐视公司举办“黑色919红色乐迷节”,这35名消费者的订单都包含了“X50AIR(张艺谋《归来》艺术版)”(以下简称X50AIR艺术版)超级电视。但事后乐视******告知,X50AIR艺术版超级电视无货,因此将免费升级成新款的超3X50超级电视。但消费者查询发现,被升级的超3X50超级电视的多项配置比“X50AIR艺术版”下降或取消。消费者拒绝更换型号,要求乐视依合同约定送X50AIR艺术版超级电视,但到货的产品依然是超3X50超级电视;还有消费者称在未被告知“X50AIR艺术版”因货源不足要换成“超3X50”的情况下,直接收到了被更换型号的非订单商品“超3X50”。 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35位消费者以乐视未按订单供货,已构成欺诈为由,于日将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价款,并给予消费者已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乐视对35起案件均提出了管辖异议,要求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同意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驳回了乐视的管辖权异议。乐视又对朝阳区法院的大部分裁定提起了上诉,导致日起诉立案的案件,今年9月才开始正式开庭审理。 乐视否认欺诈 11月3日,该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开庭审理。消费者代理人、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告诉记者,35名消费者分为35起案件,由6个合议庭分别审理。 在庭审现场,乐视代理人表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是本案所涉网购购物合同签约人和履约主体,消费者在乐视商城购买商品之后,由乐视致新公司收款并负责履行发货义务。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既非本案所涉网络购物合同当事人,也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向原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乐视代理人同时辩称,《消法》对何谓欺诈行为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要认定为欺诈行为,必须有4个要件:欺诈方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基于欺诈行为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被欺诈方因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乐视致新公司已经将919活动当天因网站访问量激增导致的宕机,及因订单量巨大导致延迟发货的情况,及时告知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客户,并已致歉和提供免费升级为备选方案供原告选择。在原告没有选择免费升级商品的情况下,向原告退还了全部订单价款。由此可见,乐视致新公司既无欺诈原告的故意,也没有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等欺诈行为。乐视致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原告三倍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消费者称构成欺诈 消费者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乐视构成欺诈。 首先,乐视利用消费者在国庆节前购买、过节(七天长假)期间使用的需求和心理,在9月19日搞促销活动,宣传称9月26日前即国庆节前发货,吸引消费者下单付款,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安排在国庆节前发货,就连顶替品都是在国庆节后、甚至到10月中旬才由乐视下发到库房开始发货,进一步证明被告没打算节前发货,但被告一直瞒着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失去另行购买的最佳时机。 其次,乐视利用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张艺谋《归来》艺术版”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实际上乐视向消费者发货的顶替品不是有张艺谋签名鉴***的纪念版电视机,且顶替品还同时存在着大量配置、功能严重减配、降级或删除等情况。 再次,乐视商城在919活动当天对其他商品开展了七场秒杀活动,证明其有控制销量的机制,但对本案商品不进行控制。而在日,乐视商城在其发布的“宕机公告”中继续宣称“我们准备了充足的货源”,继续引诱消费者购买。但在日,被告突然发布公告称货源不足,同时在公告中还称消费者“可选择升级”,但实际上消费者无可选择,被告均是用顶替品强行发货。 此外,乐视还有其他多项欺诈行为。 因此,消费者认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可以证明,乐视构成欺诈。 ●专家观点 由实际行为判定欺诈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顾问乔聪军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消法》对何谓欺诈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于欺诈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其第六条第(八)项是: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颁布于1988年,当时《消法》尚未出台。其后,该司法解释虽有部分条款因与新出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而被废止,但第六十八条并不在被废止之列。 乔聪军认为,目前对欺诈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主观说,要求实施者有主观的故意;另一种是客观说,即只要实施者有某种行为,即可构成欺诈。司法实践以及现实当中,采用客观说进行判决是合理的。因为,要让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即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一般是不可能或者不现实的,经营者在销售(促销)商品或者服务时,是不会说自己具有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欺诈时,一般都是通过经营者的履行情况和实际行为(表现)来判定,比如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型号提供商品,或者以乙商品冒充甲商品交付,都可以直接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任震宇)
责任编辑: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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